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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区分合同的终止和解除,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没有溯及力,使合同的效力向将来消灭,而后者则有溯及力。 合同的终止包括法定终止和约定终止。法定的合同终止一般有两种情形,分别为拒绝履行(Repudiation)和根本违约(Fundamental Breach);但在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是当事人通过合同条款自行约定终止合同的情形,而且在约定的终止情形中,一方终止合同通常不需要以另一方存在过错为条件。 一般而言,合同的终止要求行使终止合同权利的一方当事人通知另一方当事人,但海上保险合同的终止往往是自动
关于抵押权人船舶利益保险如何进行保险索赔,主要涉及施救费用、索赔的条件和代位求偿权三个重要问题。 1 施救费用 关于施救费用问题,在MIA1906和英国学会制定的各种保险条款中有专门的规定,而且将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或减轻损失作为被保险人的一项义务。规定施救费用问题的目的是为了鼓励被保险人尽自己所能对财产进行救助。 抵押权人船舶利益保险关于施救费用的规定,较之船舶或货物保险,对被保险人的要求更高。被保险人必须将任何可能引起保险索赔的情形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持续地向保险人告知所有的发展情况。 在I
相比之下,美国的中止承保和可撤销规则似乎更合理一些。他们为弃权与续保条款提供了合理的解释。但是,对于确认性保证和承诺性保证都采用可撤销规则是否合理?在美国,人们将合同的解除与合同的撤销等同。《统一商法典》没有使用解除而使用了撤销。合同的撤销和合同的终止不同,合同的撤销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使原来订立的合同不复存在,因而双方在经济上应恢复到合同订立之前的状态。合同的终止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仅仅使合同自终止之日起不再有效。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合同法与之不同,在我国合同法中,合同的解除是合同终止的一种
I、序论 当今,承担大部分国际运输的海上运输,在运输过程中出现特别风险的可能性高于陆路运输。对海上运输所存在的损害船舶或货物等威胁海上企业安全运营的碰船和沉没事件, 因此海上企业会通过海上保险制度把风险转嫁给保险人。从这一角度来看,海上保险制度的发展已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原动力。在国际贸易中通常利用英国伦敦保险人协会制定的新协会条款。该条款规定“此保险必须依据英国的法律与惯例” 。如果,契约当事人之间产生关于责任问题的纷争时,依据英国海上保险法(Marine Insurance Act 190
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保险是以对外贸易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各种货物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外贸货物的运送有海运、陆运、空运以及通过邮政送递等多种途径。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保险的种类以其保险标的的运输工具种类相应分为四类:海洋货物运输保险/陆上货物运输保险/航空货物运输保险/邮包保险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保险程序有时一批货物的运输全过程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运输工具,这时,往往以货运全过程中主要的运输工具来确定投保何种保险种类。 一、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保险之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按照国家保险习惯,可将各种险别分为:(
1、应尊重对方的意见和要求。有些国家规定,其进口货物必须由其本保险,这些国家有40多个。如朝鲜、缅甸、印度尼西亚、伊拉克、巴基斯坦、加纳、也门、苏丹、叙利亚、伊朗、墨西哥、阿根廷、巴西、秘鲁、索马里、利比亚、约旦、阿尔及利亚、扎伊尔、尼日利亚、埃塞俄比亚、肯尼亚、冈比亚、刚果、蒙古、罗马尼亚、卢旺达、毛里坦尼亚等。对这些国家的出品,我们不宜按CIF价格报价成立。 2、如果国外客房要求我们按伦敦保险协会条款投保国际贸易货运险,我们可以按受客房要求,订在合同里。因为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条款,在
陆运货物险、空运货物险及邮包运输险是在海运货物保险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由于陆运、空运与邮运同海运可能遭致货物损失的风险种类不同,所以陆、空、邮货运保险与海上货运保险的险别及其承保责任范围也有所不同,现分别简要介绍如下: 一、陆运货物险 风险与损失 货物在陆运过程中,可能遭受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常见的风险有:车辆碰撞、倾覆和出轨、路基坍塌、桥梁折断和道路损坏,以及火灾和爆炸等意外事故:雷电、洪水、地震、火山爆发、暴风雨以及霜雪冰雹等自然灾害;战争、罢工、偷窃、货物残损、短少、渗
1、当被保险人或收货人获知保险货物已经受损,应该马上通知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在当地的检验理赔代理; 2、对货损申请检验,检验的同时还应会同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对受损货物采取相应施救、整理措施,以避免损失的扩大。 3、向承运人等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无效后,再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后,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公司做好追讨工作; 4、在向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报赔时,须提供保险单、运输契约、发票、装箱单、磅码单、向承运人等第三者责任方要求赔偿的函或其它单证和文件、检验报告、货损货差证
海上保险中的委付 (以下简称委付) 是海商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理论性和实践性均很强。我国理论界对这一制度的研究既不全面,也不深入。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以下简称《海商法》)中仅用了2个条款对之加以规定,显然,这不能适应有效、及时得解决错综复杂的委付纠纷的需要。本文拟对委付制度中亟待澄清的几个基本问题进行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并进一步讨论其在实践中对海上保险当事人的影响。 委付是海上保险的特有概念。在英文中其意思为放弃,抛弃。在我国关于其概念有很多的表述,如:指
渔船船舶保险 一、商品核准日期及文号 核准日期:财政部84年11月2日 核准文号:台财保第841539699号核准 二、承保范围 一、本保险对被保渔船因下列危险事故所致之全损(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负赔偿责任。 1、海洋、河流、湖泊或其它可通航水域之危难。 2、火灾、爆炸。 3、核子设施或反应器之损坏或意外事故。 4、与航空器或类似物、或其坠落之物体、陆上运输工具、船坞或港口设施之触撞。 5、地震、火山爆发或闪电。 6、渔获物、燃料或补给品装卸、移动时之意外事故。 7、锅炉爆裂、轴承破裂或船体
国际贸易的货物一般都经过长途运输,在运输、装卸和储存的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其他外来的原因,货物有可能遭受各种损失,货主为了保障货物在一旦遭到损失后能从经济上得到补偿,一般都要投保货物运输险。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以运输过程中的各种货物作为保险标的,被保险人(买方和卖方)向保险人(保险公司)按一定金额投保一定的险别,并交纳保险费,保险人承保以后,如果保险标的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约定范围内的损失,应按规定给予被保险人经济上补偿的一种财产保险。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因采用的运输方式不同,分为
货运险案例:被告保险人承保Ocean promoter号船舶。1982年4月21日,该轮搁浅,在纽约进行了临时修理。那时保单项下所有的权益转让给船舶抵押权人,即Greycas公司。1982年底船东未履行抵押义务,于是抵押权人通过司法程序于1983年1月4日买下该轮,并将之更名为Yvonec。1983年3月30日,保险经纪人出具一份共同海损及单独海损陈述,为被告保险人对该轮评估纽约修理。Greycas公司作为损失的受偿者,指令经纪人将保险赔款直接支付给船舶的修理方。作为Yvonnec的所有人,
国内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有关事项:(1)保险金额,一般是以一次运输物资的价值计算。具体有两种:即可按货价,发货票及调拨单上价格计算;也可按货价加运杂费计算。(2)保险期限,以整个运输过程为准,有启运日期、到目的地为终止期(不受时期限制)即:以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目的地收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所终止。(3)保险费:根据投保人选择的基本险或综合险,运输工具货物种类及运程等计收保险费。 国内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变更及索赔事宜:在改变运输工具、运输线路、保险货物、增减保额等
国内公路货运保险条款之附加盗窃、抢劫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人对保险货物在保险期限内由于外来的有明显盗窃、抢劫、哄抢痕迹并经公安部门证明确系盗窃、抢劫、哄抢行为以及全车被他人诈骗所致的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 责任起讫期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每次运输的保险责任起讫期为保险货物自运离保险凭证(保险单)上载明的起运地时起,至运抵保险凭证(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卸离运输工具时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卸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从抵达目的地当日零时起计算
关于抵押权人船舶利益保险的承保风险和除外,英国、美国、德国和荷兰等国标准保险条款的规定大同小异;在经过比较之后,笔者认为英国的标准条款的规定最为完善,因此,在此主要介绍英国的标准条款。 1承保风险 抵押权人船舶利益保险的承保风险比较特殊,它承保的是因船舶保险人拒赔情况下的抵押权落空风险,包括两层含义:抵押权人船舶利益保险为抵押权人提供的是第二线保障,即在已存在第一线保障——船舶保险或保赔保险——的前提下发生船舶保险人或保赔保险人拒赔的情况时,保险人才予以赔偿,所以船舶保险人或保赔保险人拒赔
引言 我国的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是海关海关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依法在边境制止侵犯受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境或者出境的措施。与进出境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专利权,在进出口贸易中都可以获得海关保护。这种保护并不如企业想象中的复杂,在海关进行知识产权备案从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就能办理完毕,每一项海关备案只需花费人民币800元,这对于在国际市场上深受假冒伪劣困绕的企业,尤其是产品出口型企业来说,无疑是靠举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格式条款效力的理论基础并不是统一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一种商业合同,而格式条款订入商业合同中有几种不同的理论:其一为“共同理解理论(Common Understanding)”,其含义为,在商业合同中,只要相对人了解使用人是以某特定种类的格式条款作为合同的内容,格式条款即被认为是该合同的一部分。对该理论,有学者反对,有学者支持。其二为“系列交易理论(Course of Dealing)”。是指在商业合同中,如果当事人之间连续地和重复地进行同类系列交易,在该系列交易中,含有格式
[摘要] 在20世纪70年代被首次使用以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在海上运输中引入海运单。海运单与提单比较具有安全快捷的优势,可以弥补提单在使用中的缺陷,然而海运单的适用也会使各方当事人面临一定的风险。因此,海运单不能代替提单,在一定的范围内一定的条件下适用。 海运单(SEA WAYBILL)是承运人向托运人或其代理人表明货物已收妥待装的单据。运单最初在陆运和空运中使用,因运输过程相对短暂,收货人再转让货物的可能性极小,因此,运单是不可转让的。同时,承运人无需凭运单放货,只需收货人的身份证明即
保险合同是补偿合同,保险法的这一最重要的原则提出了对保险利益的要求,以区别保险合同与赌博行为,使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成为海上保险合同有效的前提条件。因此研究一种保险,就必须明确此种保险的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的本质特征是可能因处于可预见的风险之下而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直接损害, 其概念发源于13世纪末意大利北部的海上保险。然而,对于“保险利益”至今尚无透彻而令人满意的定义;英国1906 年的《海上保险法》(简称MIA1906)法第5条“保险利益之定义”规定“一个人与海上活动有利害关系,
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上诉人郑应法、杨昌伟因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海事法院(2006)甬海法商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郑应法,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宁波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秉忠、山曼到庭参加诉讼。2007年4月9日本案经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郑应法、杨昌伟于2002年购买“浙定58016”号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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