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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业是国际商业活动中非常重要的支柱产业,也是一种国际化和风险较大的行业,成熟的国际航运中心都有发达的海上保险业。中国海上保险,从海运总量看,2004年船队总运力世界第4,集装箱船队总量世界第5;从港口能力看,2004年中国港口货物吞吐量和集装箱吞吐量均居世界首位从对外贸易额看,世界贸易组织公布的数据,2004年进出口总额达到11547亿美元,居世界第3位。中国海运业和对外贸易快速发展为国内一些港口城市建设国际航运中心奠定了条件。但与航运业密切相关的海上保险(包括货运和船舶保险)业务却发展滞
随着现代物流理论和实践的不断发展,物流保险的说法已逐渐被人们所接受。但是,什么是物流保险?物流保险这个概念究竟该如何定义才算科学?一直以来,这些本质性的问题迟迟没有得到回答。理论研究的滞后已远远不能跟上物流保险实践的发展需要,进而导致了实务中认识上的诸多混乱。比如,实践中不乏一些人士认为物流保险就是“有关物流的保险”。举例来说,这种观点认为在企业内部物流活动中,物流设备或者器械如托盘、叉车、吊机等的保险也是物流保险。然而,这在传统保险中却属于企业财产保险的范畴。笔者认为,物流保险的概念应该有其
保险竞合在我国的保险立法与理论研究中都是空白。实务中保险竞合的案例却很多。本文拟从保险公估的实务出发,结合国外的一些理论与实践,对保险竞合的法律问题作一初步探讨。 一. 什么是保险竞合 保险竞合,是指同一保险事故发生导致同一保险标的受损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对此均负保险赔偿责任的情形。保险竞合通常发生在以下两种情况:投保人以自身为被保险人投保二个以上种类不同的保险;或不同的投保人投保不同种类的保险,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导致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对同一保险事故所至同一保险标的物的损失都应对同
以海上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承保对象的海上责任保险是海上保险的重要类型之一,保赔保险以及船舶碰撞责任险等都属于海上责任保险的范畴。自从海上责任保险诞生后,海上责任保险在规模数量、承保范围以及组织形式等方面都有了很大发展,船舶碰撞责任条款已经成为船舶保险的必备内容,大的船东保赔协会也已发展到十几家,其所承保的船舶总吨位占世界船舶总吨位的90%以上。不过,随着近几十年来人类科技和文明的巨大发展和进步,海上责任保险正面临着一场新的变革,海上责任保险开始出现独立化,其立法出现强制化和国际统一化的趋势。
“仓至仓条款”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中较为典型的条款‌,‌其英文简写为w/w‌法。‌就是从保险单发货人仓库到收货人仓库‌,‌这段空间距离所发生的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法。‌ “仓至仓条款”具有充分性、严密性和普遍性的特点‌法。‌充分性是指货物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的保障程序贯穿于货物运输全过程的各个环节‌法。‌严密性则是指“仓至仓条款”将一切可能发生的情况
当今国际贸易中,买卖合同和运输合同无疑是两个至关重要的合同。国际货物买卖的双方一旦订立了买卖合同后,由于双方相隔甚远,一般都会订立一份运输合同将货物由卖方所在地运到买方所在地。因此一个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不仅会涉及到货物买卖法的调整,也会涉及运输法的调整(而大多数的运输都是通过海运),所以必须同时研究货物买卖法和海上货物运输法。当今的货物买卖法和货物运输法在立法时大多只估计自身体系以及规定的完整性问题,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相互之间的联系和协调。所以处理好二者的衔接问题对买卖双方及第三方承
随着国际经济贸易一体化,国际保险合同的法律冲突与适用问题日益显得重要。巧合的是,最近不同的保险公司同仁在不同的场合,均提出了国际保险合同的法律冲突与适用的棘手问题。笔者为此查阅了很多资料,综合研究后,形成如下一些观点,供参考批判。 一、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规定 综观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多数国家对人寿保险合同与非人寿保险合同确定了不同的法律冲突规则,但法国除外。 1、美国 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第192节(人寿保险合同)规定,“依投保人的申请向投保人发出的人寿保险合
一、 前言 海上货物预约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预约保险合同(OpenPolicy))通常要求被保险人在货物发运前,将发运货物的细节及时向保险人申报(Declaration)。但在实践当中,当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报时,有时可能不知道被保险货物已经遭受灭失或损坏;有时甚至被保险人完全疏忽了对货物的申报,直至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后才意识到货物还未投保。面对这些迟来的申报,保险人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本文拟从预约保险合同的溯及力人手,结合英国海上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对在我国法律及条款环境下保险人是否
一、根据铁道部、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货物运输事故赔偿价格计算规定》中有关条款的规定,及承、托运双方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特制订本规定。 二、水路运输执行国家定价的货物不适用本规定,凡执行国家指导价格或市场调节价格的货物(简称《非国家定价货物》)均按本规定办理,但按《水路货物运输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的规定》已投保货物运输险的,可不办理保价运输。 三、水路运输非国家定价的货物,实行保价运输和不保价运输两种方式。均由托运人在办理托
案情简介:2006年6月,被告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何某就原告毛某所有的普通载货汽车找原告投保,经商谈,被告同意以欠费形式签订保险合同,原告毛某与被告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原告毛某给被告出具了欠保险费的欠条。2006年11月13日,原告毛某驾驶汽车在河南省内发生保险事故,造成各项损失达数万元。原告毛某向被告提出索赔申请后,被告以欠交保费为由拒赔。 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案经法院审理并主持调解,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毛某大部分损失。 评析:实际上,本案的争议都是由保险费的交
承保人仅对直接由投保危险引起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立法第55条的规定,对于因航运误期而造成的损失,承保人不负赔偿责任,既使该航运误期是由投保危险造成的也不例外;对于投保标的的磨损、漏损、破损或内在瑕疵损失,承保人也不负赔偿责。 (一)实际的全部损失 实际的全部损失是指全部投保标的遭受的不能补救的损失。它包括:(1)保险标的灭失;(2)保险标的被完全损坏而无法修复;(3)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被剥夺而不可复得。例如在1896年阿斯法公司诉布兰德尔案中,某船舶在装运海枣的航行中沉没。经打捞后,船上
原告黄春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海上货运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1996年8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1998年9月21日作出(1996)广海法商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以下称原判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27日作出(1998)粤法经二上字第450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决,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00年7月3日另行组成合议庭,并于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钟诚、傅洛,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恒、刘兴莉到庭参加诉讼。
1 抵押权人船舶利益保险属于海上保险 在保险中,保险双方当事人之间一般没有正式的书面合同,而只是由保险人签发保单以证明保险合同的内容。抵押权人船舶利益保险的保单所证明的保险合同是否是海上保险合同,可能直接关系到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适用和管辖法院问题。 在实体法方面,不少国家对海上保险作了特殊规定,如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德国、希腊、荷兰、日本和中国。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53条的规定,《海商法》与《保险法》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海上保险适用《海商法》第十二章关于海上保险合同的规定;《海商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格式条款,是指由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关系当事人一方为与不特定多数人定约而预先拟定的,并且不允许相对人对其内容作变更的合同条款。一般地来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格式条款与我国《合同法》对一般性格式条款的界定一样,也是由一方当事人在未与对方协商的情况下事先拟定,重复地使用。在法国合同法理论上,称之为附合合同。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重要海商合同之一。它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我国《合同法》所规范15种有名合同之一的
所谓抵押权人船舶利益保险(Mortgagees’ Interest Insurance-Hulls,简称MII),是指一种独立的为抵押权人利益设计的保险,由抵押权人自己投保,以抵押权为保险标的,在发生承保风险致使抵押权人(被保险人)的优先受偿权受阻而产生损害时,由保险人向抵押权人负赔偿之责的保险。它是保障船舶抵押融资中抵押权人利益的一种有效手段。抵押权人船舶利益保险条款产生于瑞典,称为“Mortgagee's Interest Clause”,与标准劳氏SG保单一并使用,但很不完善,易引起争议
强制责任保险在国际海上保险领域中已广泛存在,但中国在该领域的立法仍不完善,对其基本理论的研究也稍显不足。分析了强制责任保险的性质及中国目前强制责任保险投保现状,论证了我国设立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并对构建我国水路液货危险品运输及旅客运输的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提出建议。 [关键词]强制责任保险;海上保险;国际海上保险 强制责任保险,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某些特殊的群体或行业对其所可能承担的某种特殊责任不管其愿意与否都必须参加投保的责任保险险种。如机动车辆第三人责任险、雇主责任险等。强制
一、 案情1997年4月间平安保险公司(被告)派员赴原告所在地协商办理原告租赁经营的集装箱保险,5月7日原告填写集装箱保险投保单投保标准集箱5000个:集装箱保险单价分别为USD2600;保险金额为USD13615100.00等项内容。 1997年5月18日,被告签发集装箱保险单。随附的平安保险公司集装箱保险条款(定期)及附加补充协议规定:投保险别为:集装箱综合险(一切险),“被保险集装箱发生损失时,本公司按承保险别和本条款规定负责赔偿。1、集装箱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对集装箱受损后,被
近年来,海运保险代位求偿纠纷案件日益增多,随之而来的是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的管辖认定不一,由此引发的管辖异议颇多。目前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应当如何确定管辖。在实际操作中,有不同的熟悉。一种观点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其实质是债权转移。无论是《保险法》或《海商法》,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都没有区分是实体权利还是程序权利。而我国的《海事诉讼非凡程序法》对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程序问题作出了非凡规定。2006年9月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
为了取得保险赔偿,被保险人仅仅具有保险利益还不行,还要看在时间上是什么时候获得的这种利益。假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标的已灭失,不管什么原因造成的,保险人均无须赔付。但是在电报、电话通信发明之前,在保险人的责任开始时,船舶或货物可能在海上或在其他国家,不能肯定船舶或货物是否已受损或灭失,且由于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地处异国,货主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情况难以完全把握,有时会出现货物虽已遭受损失,但货主因不知情而仍向保险公司投保的情况。故当时在英国海上保险合同中普遍写入一个“无论是否灭失”条款
海上旅客运输是海上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有着重大的影响。近几年来发生的一些重大海难事故,给人民的生命和财产造成了无法挽回的巨大损失。此类事故的发生,引发了人们对海上旅客运输安全的关注,同时也对妥善保护旅客权益提出了要求。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是一项切实可行的选择,本文从社会发展和人民需要出发,结合国际社会对此问题的看法和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探讨在我国建立这一制度。 1 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是将责任和赔偿紧密联系起来的制度,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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