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富邦航运有限公司接受阿米蒂合伙公司委托承运一个上海至美国长滩的货物集装箱。货物抵运至目的港后,收货人将货物从堆场提离时未予仔细检查,待仓库开箱后才发现箱内货物严重损坏。
收货人随即委托维利公估公司对货物进行检验。检验报告认定货损是由于货物在运输期间粗暴搬移造成的,检验报告后随附79张描述货物在检验时状况的照片。
由于阿米蒂公司向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了海上货物运输险,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赔付后,将富邦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索赔15000美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检验报告所附照片可以清楚地看出集装箱外表面的损坏情况,但收货人在提箱时未对该情况提出异议,并未在交货单上注明情况,应视为货物交付时完好。虽检验报告认定货损是由于货物在运输期间粗暴搬移造成的,但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仅有事后照片,承运期间没有相关的事故记录,不能排除货损是在收货人将货物提离堆场后运至仓库期间发生,故认定承运人造成货损缺乏依据。
鉴于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涉案货损确系发生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内,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法院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