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人船舶利益保险合同作为海上保险合同的一种,其自动终止可以分为法定的自动终止和约定的自动终止。
法定的自动终止是指被保险人一旦违反保证,根据MIA1906第33条第3款的规定,抵押权人船舶利益保险合同即自动终止。这是因为海上保险合同中的保证是法定的条件条款, 一旦违反,即被认为是构成根本违约。
关于约定的自动终止,在IMI Clauses 1/3/1997中,规定了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为,如果被抵押船舶船级社变更,或者船级变更、停止、中断、撤销或届满,或者被抵押船舶所有权、船旗、管理或控制发生变更,自被保险人(抵押权人)知道上述变动或对上述变动有私谋之时起,保险合同自动终止,除非被保险人就上述变动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同意支付保险人要求的额外保费,而且船舶保险和保赔保险仍为有效。 其内容类似于学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1/10/1983, 1/11/1995)中的终止条款,但较之后者更为严格,因为后者还有一定的缓和情况 ;
第二种情形,其内容基本上与学会船舶战争险和罢工险定期保险条款(1/10/1983, 1/11/1995)中的终止条款相一致;如果联合国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之间发生战争(无论是否宣战),或者被抵押船舶被征购或征用,保险合同将自动终止,除非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另行达成协议。
由此可以发现,一旦发生上述两种情形,可能导致船舶保险或保赔保险和抵押权人投保的抵押权人船舶利益保险均发生终止,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利将失去保险保障。对第二种情形,抵押权人是无力防止其发生的;但就第一种情形而言,由于其亦可能导致船舶保险的自动终止,而保持船舶保险保单的有效是抵押权人船舶利益保险的承保要求之一,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如何防止第一种情形的发生是抵押权人为保证船舶保险保单在整个保险期间保持有效所要考虑的问题(见本章第六节)。抵押权人除防止因抵押人原因致使发生第一种情形外,亦应注意自己的行为,最可能发生的是抵押权人行使占有船舶的权利。抵押权人可以根据普通法的规定或保证契约中的约定实质占有(actual possession)被抵押船舶,剥夺抵押人管理或控制船舶的权利, 使得被抵押船舶管理或控制发生变更,这种情况虽然不会导致船舶保险的终止,但抵押权人船舶利益保险会自动终止。因此,抵押权人在行使占有船舶权利时,应充分权衡占有船舶的利弊,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按保险人要求支付额外保费,或另行订立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