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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贸出口保险单制作办理

      保 险单(Insurance Policy∕Certification)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凭证。是被保险人索赔、保险人理赔的依据,在CIF或CIP合同中, 出口商在向银行或进口商收款时,提交符合销售合同及∕或信用证规定的保险单据是出口商必不可少的义务。   保险单主要内容如下:   保险人及保险公司。   保险单编号。   被保险人,即投保人。在CIF或CIP条件下,出口货物由出口商申请投保,在信用证没有特别规定的前提下,信用证受益人为被保险人。并加空白背书,以转让保险权

  • 共同海损理算(Adjustment of General Average)

      共同海损理算(Adjustment of General Average):共同海损事故发生后,采取合理措施所引起的共同海损牺牲和支付的共同海损费用,由全体受益方共同分摊。为此,需要确定作为共同海损受到补偿的牺牲和费用的项目及金额,应参加分摊的受益方及其分摊价值,各受益方的分摊额以及最后应付的金额和结算办法,编制理算书等。这一系列调查研究和审计核算工作,称为共同海损理算。确定各受益方的分摊金额。

  • 海运货物战争险的保险期限的几方面的具体规定

      海洋货物运输战争险为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附加条款,不能单独投保,必须在投保基本险的基础上才能加保。它包括责任范围、除外责任和保险起讫三个部分。战争险包括海、陆(限于火车)、空运和邮包战争险等。战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所致的损失,由于上述原因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等所造成的损失;各种常规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所致的损失,属于以上责任范围所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战争险的保险期限有以下几方面的具体规定:

  • 索马里海盗行为的保险责任分析

      索马里海盗行为的保险责任分析   (一)索马里海盗行为是否属于传统保单意义上的海盗   伦敦保险人协会(ILU, Institution of London Underwriters)制定的船舶定期保险条款和货物保险条款皆有针对海盗风险进行承保的条款。其中,协会83年船舶定期保险条款规定:   “6 PERILS   6.1 This insurance covres loss of or damage to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caused by   …

  • 预约投保和逐笔投保的办理

      1.预约保险的方式适用于经常有货物进口的外贸公司或企业。按此种方式办理保险,可简化投保手续,免去逐笔投保的麻烦,还可防止漏保。具体做法是:进口企业与中国的保险公司签定预约保险合同(Open Policy),作为办理预约保险的依据。预约保险合同规定总的保险范围、保险期限、保险种类、总保险限额、航程区域、运输工具、保险条件、保险费率、适用条款及赔偿的结算支付办法等。同时,具体规定预约保险合同对每艘船舶(或每架飞机)每一航次承担的最高保险责任,如果承运货物超过此限额时,应于货物装船前书面通知保险公

  • 国际贸易单证的发展趋势

      国际贸易的程序非常繁琐,单证的种类甚多、格式各异、用途不同,流转的线路长,环节多,据联合国有关机构的统计,全世界每年耗于单证的经济支出达几十亿美元,人力的消耗更是不可胜计。美国的国际贸易单证委员会曾在这方面作过调查,过去出口一批货物要缮制46种单证,正副本一共360份。制单需36个半小时,仅单证费用一项,就要占货物价值的7.5%。在我国进出口贸易中,各专业进出口公司以及航运、保险、银行、商检、海关等机构业务量高度集中,单证分别缮制,层层复核,往返流转,不仅费时费力,且容易发生差错,影响货物的

  • 出口税收核算

      对出口货物,海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税则》规定的税率,从价征收出口关税。按照规定,出口商品应交纳有关税金。特别是在WTO自由贸易的框架下,许多国家只对关系国际民生、本国稀有储备或高科技产品的出口通过关税或其他手段予以限制,而对于大部分正常贸易中的商品是不予征税的,目的是更好地鼓励本国商品的出口。   出口货物应纳关税=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出口货物关税税率   其中,出口完税价格是海关征收关税所依据的价格,目前我国海关征收出口关税是以商品的离岸价

  • 进口商品盈亏核算

    进口商品盈亏核算本章主要采用进口商品盈亏率加以核算,进口商品盈亏率是指进口盈亏额和进口总成本之间的比率,即: 进口盈亏率 = 进口盈亏额/ 进口总成本 进口盈亏额 = 进口销售收入 - 进口总成本 例如:我某外贸公司进口面料,共800码,进口价格为每码6美元CIF上海,进口税为12%,其他国内费用以人民币计为:报关费为200人民币,货物检验费150人民币,国内运费300人民币,杂费100人民币,进口面料经国内加工后成衣出口总计可获净收入为7000美元,若当时中国银行的外汇牌价为:USD1 =

  • 国际货物运输托运书(Shipper’s Letter of Instruction)

    根据“华沙公约”第5条(1)和(5)款规定,货运单应由托运人填写,也可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代为填写。实际上,目前货运单均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代为填制。为此,作为填开货运单的依据——托运书,应由托运人自己填写,而且托运人必须在上面签字或盖章。 托运书(Shippers Letter of Instruction——SLI)(式样7-8),是托运人用于委托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填开航空货运单的一种表单,表单上列有填制货运单所需各项内容,并应有授权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代其在货运单上签字的文字说明。 托运书包括下

  •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保障的损失

      按照海上保险的惯例,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承保风险给货物造成的损害,即标的物的直接损失,称为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损失。若按损失的程度不同可分为全部损失与部分损失,全部损失又进一步划分为实际全损与推定全抗部分损失又进一步划分为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另一部分是被保险人为了使货物脱离危险,以及防止可能出现的损失或减低已造成的损失所支出的费用,即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费用损失,按抢救的性贡不同分为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   (一)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简称“全损”,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含义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按照《1980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货物买卖合同是指卖方为了取得货款而把货物的所有权移交给买方的一种双务合同。所谓“双务”(Bilateral)是指合同双方相互承担义务,同时,双方都享有权利,一方所承担的义务正是另一方所享有的权利。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特点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国际性   国际性的标准则采用第一种情况,即交易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处于不同的国家。   

  • 陆运货物保险常见问题

      风险与损失   货物在陆运过程中,可能遭受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常见的风险有:车辆碰撞、倾覆和出轨、路基坍塌、桥梁折断和道路损坏,以及火灾和爆炸等意外事故:雷电、洪水、地震、火山爆发、暴风雨以及霜雪冰雹等自然灾害;战争、罢工、偷窃、货物残损、短少、渗漏等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这些风险会使运输途中的货物造成损失。货主为了转嫁风险损失,就需要办理陆运货物保险。   陆运货物保险的险别   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陆运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有陆运险(Overland

  •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及除外责任

      1.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责任。我国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   (1)水路及陆路货运险基本险的责任是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下列原因而遭受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①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②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③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④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

  • 国际多式联运的概念及特点

      国际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受货物地点运到另一国境内指定地点交付货物的一种国际运输方式。   构成国际多式联运必须具备的条件如下:   a. 货物托运和多式联运经营人接受的货物是国际间的货物运输;   b. 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连贯运输;   c. 发货人与负责全程运输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定订立相关的多式联运合同;   d. 由与发货人订立相关合同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全程运输负责;   e. 由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一份全程

  • 国际多式联运业务与单证

      a. 多式联运业务及相关关系   多式联运业务主要包括:   (1)出运地货物交接;   (2)多式联运线路和方式的确定,与分包方签订货物联运合同;   (3)货物出口安排;   (4)通知转运地代理人;   (5)货物运输过程的跟踪监督;   (6)通知货物抵达目的地时间。   多式联运业务关系方   多式联运经营人、货物托运人与收货人、分合同方、其他有关方。   b. 国际多式联运单据业务   国际多式联运是签订一个合同、货物全程一次托运、一份货运单证、统一收费、由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到底

  • 进口运输货物保险的责任起讫

      按一般常用的合同条款,我国进口货物与出口商的物权交接是在装货港的海轮上,或交给承运人处置之时。在货物装上海轮或交付给承运人处置之前,货物风险责任属于出口商,在这一期间发生的损失,由发货人负责,我国的进口商并无可得利益。所以,虽然保险条款是仓至仓责任条款,但我国保险公司对于进门货物的保险责任一般是从货物越过船舷或货交承运人时开始,一直至货物运抵目的港(地)收货人仓库或分配、分派地或货物卸离海轮后60天终止。与出口货物一样,必要时,还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延长保险期限,如果保险货物转运内地,只要投保

  •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特点

      航空货运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异常迅速,特别是受到现代化企业管理者的青睐,原因之一就在于它具有许多其他运输方式所不能比拟的优越性。概括起来,航空货物运输的主要特征有:   一、运送速度快从航空业诞生之日起,航空运输就以快速而著称。到目前为止,飞机仍然是最快捷的交通工具,常见的喷气式飞机的经济巡航速度大都在每小时850~900公里左右。快捷的交通工具大大缩短了货物在途时间,对于那些易腐烂、变质的鲜活商品;时效性、季节性强的报刊、节令性商品;抢险、救急品的运输,这一特点显得尤为突出。可以这样说,快

  • 提单的概念和内容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由承运人或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提单。承运人签发的俗称大提单(OCEAN BILL OF LADING),承运人货运代理人签发的俗称小提单(HOUSE OF LADING)。   提单并无统一的格式,可由轮船公司自行制定。目前在远洋运输中所使用的提单,都是由各航运公司按照自己的提单格式事先印刷好的。提单通常是一页纸,有正反两面。在提单的正面,主要载明以下内

  • 海运单与电子提单

      1、海运单:又称运单,是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将货物交给指定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的单证。其格式和内容与提单大致相同。在承运人接管货物或将货物装船后,由承运人、船长签发,托运人可凭海运单和其他单证办理结汇手续。海运单通常是通过电子通讯手段传送给目的港承运人的代理人。船到港之前或之后,目的港的承运人代理人向海运单上载明的收货人或通知方发出到货通知。收货人凭通知和身份证明提货。   与提单相比,海运单不具有物权凭证的作用,收货人无须凭海运单,从而实现了快速提

  • 海上货物保险合同的转让(Assignment of Policy)

      海上货物保险合同的转让,通常是因保险标的转让或出售而引起。   被保险人依据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所享有的权利,通常都可以采用在保险单上背书的方式转让给受让人,这是国际贸易的习惯做法,也是各国法律所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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