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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一家贸易公司,经年出口货物到国外,虽然量小但是经常不定期发货。由于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和一些货代报价太高,所以我们选择了保运通投保系统,两个月下来,时间、效率都提高了好几倍。费用方面更是节约了近70%,直接节约资金9000多元。 我们了解到很多同行还是习惯于在货代那里购买保险,不想改变原来的操作模式。我们以前也是在货代那里买的。其实保险是完全可以拿出来单独处理,一点都不耽误。后来使用了保运通,才感觉到太方便了,一票货第一次投保用的时间大约是5分钟,后来加入会员预交了保费省去了每次网银支付的
〖提要〗 具有可保利益者不限于船舶所有权人。船舶经营人对船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管领,应有可保利益,有权投保并在船舶发生保险事故时要求保险人依约赔偿。保险人未能证明船舶不适航,又未能证明有其他除外责任情形的,不得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原告:上海中福轮船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2002年1月4日,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人保)就“仲宇”轮的保险向原告上海中福轮船公司(以下简称中福轮船)开具定期“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运输事故频频发生。除了自然灾害,一些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也比较频繁,致使货主和运输公司都受到很大的损失。此时,货物运输保险的作用就显得越发重要了。日前,一辆深圳到沈阳的货车在高速公司上发生火灾事故,导致该货车上价值16万的五金配件几乎全部损毁。幸好货主在运输之前在保运通(www.baoyuntong.com)上投保了货物运输险。事故发生后,货主第一时间联系了承保的保险公司并通知了保运通的工作人员。通过保运通工作人员与承保公司的沟通,现场查勘与残值核定都做了尽快的处理,由于事故
今天,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厦门海事法院审理的一起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该案判决借鉴了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引进“无论损失与否”概念,认定被保险人的工作过失并不必然导致保险人免除赔偿责任,从而使预约保险合同发挥应有的作用,保护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这起原告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国际海上运输货物预约保险合同纠纷中,原告与被告曾签订《进出口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并依据前述协议填报《
[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案情] 7月6日,船舶A在港外锚地躲避台风时发生进水事故,货舱进水,船载货物严重受损。受损货物分属42个货主、由14份保单承保,共计保险金额为900多万元人民币。事故发生后,船东立即发布海事声明并宣布共同海损。货物保险人在接到报案后也立即赶赴现场并委请保险公估公司查看货物损失情况,核定损失金额。在共同查勘现场后,经货物保险人与托运人协商,托运人联名向中国船级社某分社递交了船舶公正检验申请书。随后,验船师上船对A轮进行了公正检验。8月7日,船载货物由承运人转运到目的港,承
案情简介 原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凤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祖光,上海海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雪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出口二科职员。 被告:广州远洋运输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广威,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正泉,广州远洋运输公司保赔科科长、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嘉东,广州远洋运输公司保陪科职员。 被告: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上海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馨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述林,胡钦福,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 引言 国际多式联运(International Multimodal Transport或Inter- national Combined Transport)是在集装箱运输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综合性的连贯运输方式,它一般是以集装箱为媒介,把海陆空各种传统的运输方式有机的结合起来,组成一种国际间的连贯运输。①但是这种国际运输方式法律关系主体众多,内容复杂的,如何很好的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呢?1978年联合国借鉴《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简称《雅典公约》)以及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华联粮油贸易公司 (简称“华联公司”)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安公司”) 一、具体案情 1997 年 10 月 27 日,华联公司与瑞士迪高谷物有限公司( DECOM S.A )签订买卖合同,向后者购买 12,000 吨(可增减 10% ,由卖方选择)散装黄豆粕,约定货物价格为中国蛇口或赤湾港 CFR FO (成本加运费,不负责卸货)每吨 280.6 美元,加开立信用证期间的利息后,每吨 286.6 美元;装运期限为 1997 年 11 月 6 日
近期看到一家财产保险公司对沿海运输船舶出具的“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保险单”(以下简称保赔险),颇感意外:保赔险一般用于远洋运输船舶,因其适用的法律环境的不同,并不适用于国内沿海运输船舶。 经细审其保单内涵如下: “按照船东保障与赔偿责任条款(人保19930101)承保保赔险。 保险条件: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0000000.00 累计赔偿限额:20000000.00 人身伤亡赔偿限额:220000.00 货损货差限额:16000000.00 油污责任赔偿限额:2000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上诉人(日本)西谷商事株式会社(以下称西谷会社)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以下称青岛人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事法院(2000)青海法海商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西谷会社的委托代理人刘正江、王中华,被上诉人青岛人保的委托代理人朱海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1998年1月20日,西谷会社与北海船厂签订合同,约定由北海船厂
摘要:从实践角度,通过分析现行海商法部门法律体系与船舶触碰码头案件的有关规定,结合 此类案件事实,论述如何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认定侵权责任和如何确定损害赔偿。 “船舶触碰”是指船舶与设施或者障碍物发生接触并造成财产损害的事故。船舶触碰是典型的海事案件之一,笔者曾接触过两起船舶侵犯码头案件,一次是船舶碰撞码头输油臂,一次是船舶缆绳占用了码头靠泊水域。通过研读有关的参考资料和法律规范,笔者提出对此类案件法律问题的看法。 1 关于法律适用 船舶触碰案件应当适用海商法这一部门法。虽然现行1993年7月
一、货运险案情简介 V轮是某国一艘载重量近2万吨的巨型油轮,建造于1967年。1994年9月,该油轮受我国一家大型外贸企业的委派,前往南美洲阿根廷巴拉那河上游的罗萨里奥港装载一批毛豆油前往我国青岛。同时,该外贸企业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 由于V轮上一航次装载的是原油,必须经过洗舱方能继续装载毛豆油,洗舱期间,巴拉那河水位一直在下降,该轮不得不比预计装载18000吨毛豆油少装了6000多吨。9月8日,V轮在罗萨里奥港装载了11425吨毛豆油后,启航向我国青岛驶去。然而,当罗萨里奥港
[摘要]:在海商实践中,船舶适航与承运人免责是紧密相关的,本文是从一起案子引发对本问题的试论。在文章结构上,先引出案子,进而分五部分论述,即“船舶适航”的含义及其判断、船舶适航的时间、在适航责任中应如何把握好“谨慎处理”、承运人免责的含义及其法律规定、适航责任与承运人免责的关系。 “Maruienne”轮火灾一案引发的诉讼,大致案情是:“Maruienne”轮在装货期间,船员依船长的命令用吹管烤烘融化水管中的冻冰,结果引起火灾,不得不将船舶凿沉,致使货物严重受损。法院认为,在该案中,承运人没有
提要:船舶遭遇海难事故后,其所有人宣布共同海损,但对事故原因拒不举证,也不接受法庭调查。海事法院认为,本案的共同海损成立,但难船所有人要求货方分摊共同海损的证据不足,故驳回其诉讼请求。 [案情] 原告:福建畅达船务马尾公司(以下简称畅达公司)。 被告:烟台华联商厦对外经济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华联商厦)。 被告:招远市黄金机械总厂(以下简称黄金机械总厂)。 1994年7月11日, 畅达公司所属的“铨宝湖”轮在龙口港装载华联商厦的普硅525#水泥5,019.2吨和黄金机械总厂
在国际贸易的海上运输合同关系中,经常出现两个承运人即契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一旦发生货损纠纷,涉及发货人、契约承运人(包含无船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收货人等多个民事主体,有关索赔主体和责任承担等问题较为复杂,现作如下分析: 一、 权利主体 发生货损后,由谁向承运人索赔,这涉及诉权,一般来说此诉权属于最后的提单持有人。实务中通常有几种情况: 1、 收货人:这是最普遍的情况;(1)对 指示提单ORDER B/L 和空白提单BEARER B/L 提单,则是最后的提单受让方为提单持有人;(2)对记名提单
【案件名称】东马公司与人保黄埔支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保费纠纷案 上诉人东马油脂(广州保税区)有限公司(下称东马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下称人保黄埔支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保险费纠纷一案,不服广州海事法院(2004)广海法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保黄埔支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称,人保黄埔支公司、东马公司之间就货物运输保险有长时间合作,人保黄埔支公司作为保险人多次承保东马公司
事实上,“物流”在中国是新名词。自然,物流保险也就成为一个新概念。 物流业的快速发展使现代物流日益成为重要的第三利润源。凡事总是利弊相伴,随着利益的增加,物流运作过程中的风险也同样增加:风险程度增大,环节繁琐。对此,业内人士均有着不同的看法。实际上,从传统的运输、仓储到现代物流管理的转型,企业与物流供应商所承担的物流风险,已不仅仅局限于几个简单的环节,它涵盖了从产品的研发到销售全部过程。 印象中,保险是“富人的奢侈品”,当这种奢侈品进入寻常百姓家时,国内保险业市场也蓬勃发展起来,但在
8月17日,绍兴人保财险收到一船运公司的汇款27150元(折合4000美元),这是一起进口货运险赔款的追偿款,为赔款额的近三分之二。 去年10月份,由人保财险绍兴支公司承保进口货运险的一批乙二醇货物,在由沙特运至宁波卸货完毕后,经宁波一检验认证公司检测发现数量短少,符合进口货运险保险责任,绍兴人保财险向保户支付赔款6058美元,折合人民币41309元,并获得权益转让书。公司理赔人员根据赔案相关资料,认为船运公司对货物短少超过规定标准负有责任,迅速委托宁波一律师事务所行使代位追偿权。在避
案例:目的港无人提货时,责任该由谁负 2000年12月,被告上海某公司委托原告某国际运输公司办理一批至荷兰鹿特丹的货物出运和相关报关手续。原告按约完成了报关业务,并签发了自己的一套运费到付的契约承运人提单交给被告,按照被告的要求该提单托运人一栏注明为“xx贸易公司”、收货人为"To Order"。货物实际由某运输公司运往目的港。货物到港后,原告在当地的代理将货物从实际承运人处提出,但却没有收货人前来提货。原告先后数次与被告联系,但被告未予回应。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涉案货物的 海运 费、
本案例是关于船舶保险案例,以下为详细情况: 【案情】 原告:上海中福轮船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人保)就“仲宇”轮的保险向原告上海中福轮船公司(以下简称中福轮船)开具定期“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为中福轮船;险别为一切险。保单“一切险”条款约定,保险人承保因碰撞、触碰等事故引起船舶倾覆、沉没,造成的船舶全损或部分损失;但对于船舶不适航造成的损失不赔偿;被保险人应当确保船舶的适航性,否则保险人有权终止合同或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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