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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是快递公司的过错,把我的电脑主机弄丢了,可提到赔偿的事宜对方却推三阻四。”25日,市区的王女士在快递中就碰到了不平等遭遇。 王女士的儿子在山东威海读书。7月1日,他通过一家物流公司准备把儿子用的电脑主机从学校运回家,运输费用是40元,外加3元保险费,保价1000元。可没想到,电脑主机至今还没收到。事后,王女士根据当时对方提供的收款收据上的电话联系了一个姓高的负责人,对方告知了另外一个联系人。王女士说,对方从来不主动联系,每次都说帮查一下。一查查了半个月,这才确定主机已被弄丢。
委托托运公司运输汽车配件,可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托运公司车辆出现车祸,导致托运的货物受损。当消费者找到托运公司协商赔偿却遭到拒绝。南昌市民程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 据了解,程先生于今年3月8日,通过长沙市通通货物南昌分公司向长沙运输4件汽车配件,其中包括:汽车前车保险杠、叶子板和两个汽车发动机机盖,这批汽车配件的价格总计9200元。谁也没有想到,就在托运货物的当天下午,“通通货运”的货车在去长沙的途中汽车失事,造成程先生托运的4件汽车配件不同程度损坏。“这些汽车配件都已经坏了,
【案情】 再审申请人浙江省湖州市汇泰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泰公司)因与大连华迅国际空运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迅公司)国际航空货物运输运费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浙经终字第321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本案提审。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3年初,意大利代理商陈伟明(意大利名:M
本网站之前报道了郑先生委托南宁市昆辉物货物托运公司托运服装样衣,途中被盗要求赔偿无果的事情。近日接到郑先生的反映,他不接受昆辉公司按运费的30倍赔偿损失的建议,认为自己托运的服装是被盗而不是丢失或损失的,根据物流方面的法律规定,托运公司应该赔偿他货物的实际损失。 6月13日,郑先生委托昆辉公司将价值3172元的西装样衣托运到昆明,途中样衣不见了,郑先生希望昆辉公司能够按货物价值的一半赔偿,但昆辉公司方面称按他们与郑先生之间的合同约定,只能按不超过运费的5倍赔偿,但考虑到郑先生的损失比较大,
提要: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保险货物包装不符合规定,被保险人没有履行合同关于安全运输的义务,出险后又没有提供必要的索赔单证,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损失。 [案情] 原告:汕头经济特区发洋工贸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汕头分公司。 原告将一批泰国进口聚脂切片销售给张家港市新港化纤原料总公司(简称化纤公司),委托汕头市永泰港务公司将货物从汕头港运往张家港。1993年10月1日,原告的货物585包计468吨装上“闽连运9503”船。装船后, 船方在货物交接清单上批注“大破14袋、
原告西安市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纬二街甲字48号雁开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 庆,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移风,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敬业,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航都长兴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331号。 法定代表人杜明皓,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佐明,北京市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建华,北京市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进海运有限公司(HANJIN SHIPPING CO.LTD
一个普通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货损案例的启示 2000年8月,"仁达思"号货轮满载豆粕从印度MUMBAI港起锚,驶往中国深圳,一路上,风和日丽,巨轮在平静的海面上轻划激进,靓丽的海豚不时从湛蓝的海水中跃起,格外增加了大洋的温柔可爱。货轮抵港卸货时,却发现货物发生了霉变。收货人遂依据保险单,向保险人提出索赔,险别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一切险附加战争险。经过对损失原因的调查分析后,收货人和保险人对事故责任的认定难以达成一致,收货人遂提起诉讼。 根据保险单条款的约定,海洋货物运输
【提要】本案涉及船舶保险人责任保险范围问题。申请人因船舶触碰船台对船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与船厂达成的和解金额是否能作为被申请人保险赔偿的范围,仲裁庭对本案裁决理由进行了充分详尽的论述。 一、案情与争议 2005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就申请人所有并经营的“宁安9”轮向申请人签发了“船舶保险单”,按照PICC(1/1/1986)船舶保险条款承保一切险,承保期限自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2006年1月27日,“宁安9”轮航行在长江江阴水域邻近澄西船舶修造厂(以下简称“
国内运输保险“代查勘、代理赔”(以下简称“双代”)是人保财险公司实行差异化经营战略的重要之举。其制度设计着眼于在全系统范围内优化理赔流程、降低运营成本、提升服务质量、塑造企业形象。“双代”制度实施以来,中国人保财险充分发挥其遍布全国的网络优势,极大地提升了“PICC”的品牌形象。但同时,“双代”制度却类似于一个人的“左手委托右手”,其始终面临着对外并不产生法律效力的风险。本文认为,人保财险只有与时俱进,不断开拓创新,努力变革“双代”管理中的某些环节,才能更好地实现差异化经营和精细化管理。 一、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是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是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原告作为卖方,根据美国客户的订单于2002年8月委托某船公司作为承运人向美国发运一批货物。贸易合同规定的价格条款为CIF美国波士顿,付款条件是T/T。2002年8月8日,原告向被告投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险别是一切险。同年8月10日,上述货物被装到集装箱运送到青岛港。装船时,集装箱底脱落,货物从集装箱内落下掉到甲板上,发生全损。美国买方在知道货物发生全损后,以货物不能满足合同的要求、不能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作为判定一份保险合同是否有效的依据,早被立法和司法实践加以认同,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同时保险法第十二条又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但对何谓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在同一保险标的上是否存在不同的保险利益?在存在一种保险利益的被保险人投保另一保险利益相对应险种时的保险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对这些问题的各种观点不一,有认为被保险人只要存在法律上的
2003年10月10日,被保险人与被申请人签订运输合同,约定由被申请人将被保险人的240MVA变压器,由上海市闵行上海电机厂码头起运,运至南京扬子巴斯夫联合循环电厂。在运输合同中,当事双方约定了相互责任:被保险人提前三天通知被申请人确切运输日期。在规定的运输时间前,组织被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勘察道路、运输现场,负责提供被申请人车辆可行的运输道路和装卸操作现场的条件。被申请人应根据双方协商确定的运输时间,及时调派相应车辆、人员,并指定专人严格按技术要求、操作规程指挥作业,确保运输作业安全、及时、万无
提要:承载被保险货物的船舶与他船碰撞后沉没,货物全损。货物的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以海上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尚未作出海事责任裁决书,碰撞事故责任未明确为由拒赔,诉讼遂起。海事法院认为,货损属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以主管部门未作出海事责任裁决书为由拒赔无理,判令保险公司作赔。二审法院支持海事法院的判决。 [案情] 原告:钦州市平吉糖厂(以下简称平吉糖厂)。 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防城港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1992年1月22日,平吉糖厂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食糖保险
一、案情简介 四川省某市果品公司于19x x年1月15日通过铁路运输给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某单位一车皮四川蕉柑,计2000篓,投保了货物运输综合险。货物在约定的15天期限内到达目的地。在卸货前发现左侧车门开启1米,靠近车门处有明显的被盗痕迹,被盗处保温被被撕破长1米、宽0.5米的口子。卸后清点实剩货物1760篓,被盗240篓,在所剩货物中还有130篓全部冻损(经过询问气象部门得知本地区该月25至刃日的最低气温在零下22度左右)。损失发生后,投保人及时通知保险人,要求对其货物遭受的盗窃损失及冰冻
上海农工商对外贸易公司诉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海上货运保险合同案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海海事法院(2000)海商初字第011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0)桂经终字第207号。 2、案由: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上海农工商对外贸易公司。 法定代表人:谈进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敬,广东海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法君,北京市博景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保险单日期的争端 某国际经济贸易发展公司(以下简称经发公司)与哈斯曼贸易有限公司成交一笔交易,来证中保险条款规定:“Insurance policy covering W.P.A. and War Risk as per Ocean Marin Cargo Clause of P.I.C.C. dated 1/1/1981.”(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投保水渍险和战争险。) 经发公司按时装运,并取得8月19日签发的提单,于8月20日交单办理议付手续。但于8
案例讨论及剖析:因投保进出口海洋货物运输险险别不当而导致损失 1994年2月,中国某纺织进出口公司与大连某海运公司签订了运输1000件丝绸衬衫到马赛的协议。合同签订后,进出口公司又向保险公司就该批货物的运输投保了平安险单。2月20日,该批货物装船完毕后启航,2月25日,装载该批货物的轮船在海上突遇罕见大风暴,船体严重受损,于2月26日沉没,3月20日.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就该批货物索赔,保险公司以该批货物由自然灾害造成损失为由拒绝赔偿,于是,进出口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偿付保险金
因保险条款不明导致的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纠纷案 G公司已CIF价格条件引进一套英国产检测仪器,因合同金额不大,合同采用简式标准格式,保险条款一项只简单规定“保险由卖方负责”。一起到货后,G公司发现一部件变形影响其正常使用。G公司向外商反映要求索赔,外商答复仪器出厂经严格检验,有质量合格证书,非他们责任。后经商检局检验认为是运输途中部件受到振动、挤压造成的。 G公司于是向保险代理索赔,保险公司认为此情况属“碰损、破碎险”承保范围,但G公司提供的保单上只保了“协会货物条款”(C),没保“碰损、破碎险
1994年2月,中国某纺织进出口公司与大连某海运公司签订了运输1000件丝绸衬衫到马赛的协议。合同签订后,进出口公司又向保险公司就该批货物的运输投保了平安险单。2月20日,该批货物装船完毕后启航,2月25日,装载该批货物的轮船在海上突遇罕见大风暴,船体严重受损,于2月26日沉没,3月20日.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就该批货物索赔,保险公司以该批货物由自然灾害造成损失为由拒绝赔偿,于是,进出口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偿付保险金。 问题: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否应负赔偿责任 [海运险案例分析]
我国某贸易公司向日、英两国商人分别以CIF和CFR价格出售蘑菇罐头,有关被保险人均办理了货运保险投保手续。这两批货物自启运地仓库运往装运港的途中均遭受损失,问这两笔交易中各由谁办理货运保险手续?该货物损失的风险与责任各由谁承担?保险公司是否给予赔偿?并简述理由。 [货运保险案例分析] 与日本商人的交易:由卖方办理货运保险手续;与英国商人的交易:由买方办理货运保险手续。在这两笔交易中,该风险与责任均由卖方承担。 保险公司对于“与日本商人的交易”应对该货损给予赔偿, CIF条件下由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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