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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保险中的预约保险是投保人将一系列货物一次性投保的简便投保方式,在这种方式下,投保人不必为每一笔业务与保险人协商合同内容,简化了投保程序并节省了保险费;对保险人而言,订立预约保险合同在简化业务程序的同时,可以取得稳定的保险费收入。 法律性质 我国《海商法》对预约保险合同做了粗略规定,但并未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海商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被保险人在一定期间分批装运或者接受货物的,可以与保险人订立预约保险合同。预约保险合同应当由保险人签发预约保险单证加以确认”。在实务中,预约
保险公司承保通过航空运输的货物,保险责任是以飞机作为主体来加以规 定的。航空运输货物保险也为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两种。 航空运输一切险除包括上述航空运输的丽任个,对被呆险货物在运输中由 于外来原因造成的包括被偷窃、短少等全部中分损失也负赔偿之责。 但是,在航空运输货物保险的情况下,除外责任与前节所述的海洋运输货 物保险的除外责任相同。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的责任起讫期限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起运地 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生效。在正常运输过程中继续有效,直至该项货 物抵运保险单所载明
原告:某保险公司 被告:A航空公司、B航空公司 法院:某法院 审理时间:1992年 【案情】 1991年12月6日,原告某保险公司接受某公司(托运人)对其准备空运至米兰的20箱丝绸服装的投保,保险金额为73849美元。同日,由被告A航空公司的代理B航空公司出具了航空货运单一份。该航空货运单注明:第一承运人为A航空公司,第二承运人为C航空公司,货物共20箱,重750公斤,该货物的“声明价值(运输)”未填写。A航空公司于1991年12月20日将货物由杭
海运提单(Ocean Bill of Lading),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后出具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所签署的运输契约的证明,提单还代表所载货物的所有权,是一种具有物权特性的凭证。 海运提单一般都可以更改的,具体步骤如下: (1)托运人、定舱人在船舶开航后,需要更改已确认或签发的提单内容时(如更改卸货港、唛头、货名、货物件数、货物重量、货物尺码、货物包装形式、交货条款等),必须提供正式的书面申请和船公司格式的保函或有效银行担保,并填写提单更改、支付改单费,经船公司或其代理公司书面确认后,
原告:某公司。 被告:某保险公司。 1992年1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保单号为J00221923167.保险标的为原告外购92PMK—777925HK合同项下货物磷酸二氨,数量21150吨,保险金额按标的CIF加一成为4233892.56美元,承保条件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公布的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一切险附加短重险(包括仓至仓条款)。原告投保的磷酸二氨由“丰康”轮承运,于1992年8月11日在天津新港*泊,到港仓单数应为35400吨,其中包括原告所属
上海勤翔科学仪器 今年3月份,我们公司有两票价值7万的透射台分别发往英国和尼日利亚。在网上找到了慧择网保运通投保系统,使用后,我们总结了系统的报价: 保险公司 平安 美亚
货物运输实践中,经常要遇到托运货物保值问题,人们为此采取了货物运输保险与保价运输两种方式。由于这两种保值方法很相类似,人们常常误认为保价就是保险价格或保险价值的简称,其结果是一旦货物运输中发生了损失,对大相径庭的赔付结果就会感到大惑不解:既然保价了,赔付额为何少于没有保价的?那保价还有必要吗?由此可见,很有必要对货物运输保险与保价运输之间的关系问题予以澄清,特撰文分析如下: 一、货物运输保险与保价运输之间的相同点。 1、都遵循自愿原则。无论货物运输保险还是保价运输,其中的保险与保价都
投保——发生事故——索赔,通过财产险,投保人可以将事故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但发生事故——投保——索赔,如果将顺序稍微颠倒一下,投保人的行为就涉嫌保险诈骗。4月20日,沈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和沈阳市保险行业协会联合通报,特大保险诈骗未遂案告破,涉案金额高达1054324元。 2009年6月23日,沈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受理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辽宁省分公司第二营业部举报沈阳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保险诈骗案件。举报称,该运输公司业务员齐某和司机邓某于2006年11月30日16时为辽A82579的货车
目前,我国拥有庞大的远洋船队,已是名副其实的海运大国。随着我国远洋运输的发展,我国的船舶运输险(远洋运输险)保险业务也逐渐成长。照理来说,相关的保险业务应当相当可观,然而目前开办的船舶运输险(远洋运输险)保险业务状况却不尽人意。一方面,保险公司因利润过低甚至无利可图而不愿开展业务,有的公司如平安,华泰等已退出该市场;另一方面,船舶保险市场的萎缩,使得船公司也无法将自身风险充分转移出去。可以说,我国的船舶运输险(远洋运输险)保险业,仍远远跟不上远洋业发展的步伐。 保险条款相对滞后
◆ 航程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一般采用航程保险,即保险期限以航程的起讫划分。 ◆ 定值保险 保险标的的价值由双方当事人约定载明于保险单中,作为保险公司事后计算赔款的依据。如果因保险事故发生而使标的全损,保险人将按此约定价值给予补偿,不论保险标的在受损时的价值是否涨落,均不影响赔款的金额。对于部分损失,则按实际损失程度赔偿。货物运输保险一般采用定值保险。当事人在投保定值保险时,可将货物出售后的预期利润计算在内。 ◆ 全损与推定全损 保险标的遭受全部损失为全损。保险
浙江苍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评析 案情简介: 2001年11月29日浙江省电力物资供应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德国De Wind AG公司签订合同号为01-ZDW-FD-001的购销合同,代理原告浙江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FOB汉堡2523000美元的价格向De Wind AG公司购买6台600千瓦的风力发电设备。2002年6月原告在上述设备自德国起运前就01-ZDW-FD-001合同项下的风力发电设备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险,6月29日
文/黎宇彬 随着物流业的迅猛发展,物流企业提供更加完善全面的服务,同时面对的风险也越来越多,人们也开始意识到物流过程中保险服务的重要性,然而相对于物流业的快速发展,物流保险的发展始终是相对滞后,于是物流保险的发展日益成为人们研究的焦点。 一、物流保险的基本概念和必要性 广义的物流保险既包括货运险又包括财产险和责任险,即涵盖了物流过程当中所涉及各个阶段的所有保险。狭义的物流保险是责任保险,与货运险有所区别的保险。货物保险投保人和受益人都是货方。而物流保险投保人和受益人都是物流企业。货物
在签定外贸合同过程中,买卖双方部都有可能有意无意地在合同中明显设置戍隐含许多“风险条款”,因而,如何充分利用“风险条款”,有效地规避风险,就成为买卖双方在签定合同时须慎之又慎的关键所在。 下面先举两个例子: 实例一: 1994年,某省粮明化工厂利用加拿大政府贷款通过蓝天公司分批从该国王牌公司引进280万美元的化工设备,在商订合同时,精明化工厂为协调配套设备资金及建设情况,在合同装运条款中加列了“卖方在装运前内通知买方,并取得买方的同意,方可进行装过”的条款。卖方对此无异议,并如期
1、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分为: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 2、陆上运输货物保险 分为:陆运险、陆运一切险。 3、航空运输货物保险 分为:航空运输险、航空运输一切险。 4、邮包保险 分为:邮包险、邮包一切险。 5、附加险:该险是指不能独立投保的险别,只有投保了主险,才能投保附加险。 它包括: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特殊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沾污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热受潮险、包装破裂
航空运输一切险承保范围包括以下情况: 1.凡在中国境内经航空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2.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3.下列货物不在航空货物保险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它动物。 航空运输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除包括上述航空运输险的全部责任外,保险公司还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由于被偷窃、短少等外来原因所造成的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国际贸易息息相关,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由于海运成本低,适货性强,是国际物流的主要方式。同时由于海上货物运输具有风险高,复杂性强,涉及当事人多的特点,发生在海运环节的问题或纠纷也很多。正确区分国际贸易责任和海运环节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对规避风险,保障贸易安全交易具有重要意义。 一. 承运人的无正本提单放货与买方欺诈 按照我国法律和主要海运国家的法律,承运人应在目的港凭正本提单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近年来,我国出口企业却屡遭无单放货之害,使出口商货、款
海运一般适用进出口货运条款,陆运一般为国内公路运输,两者基本可理解为不同的概念 海运一般有海运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保险责任范围由小到大,还可附加提货不着附加险 陆运一般就是国内水陆路运输险,分基本险和综合险,可附加盗抢,保险责任相对简单
在海洋运输途中,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解除共同危险,有意采取合理的救难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称为共同海损。在船舶发生共同海损后,凡属共同海损范围内的牺牲和费用,均可通过共同海损情算,由有关获救受益方(即船方、货方和运费收入方)根据获救价值按比例分摊,然后再向各自的保险人索赔。共同海损分摊涉及的因素比较复杂,一般均由专门的海损理算机构进行理算(Adjustment)。 不具有共同海损性质,巨未达到全损程度的损失,称为单独海损。该损失仅涉及船舶或货物所有人
渗漏险条款和碰损、破碎险保险条款主要内容 渗漏险保险条款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容器损坏而引起的渗漏损失,或用液体储藏的货物因液体的渗漏而引起的货物腐败等损失,负责赔偿(一九七二年四月一日修订) 碰损、破碎险保险条款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震动、碰撞、受压造成的破碎和碰撞损失,负责赔偿。(一九七二年四月一日修订)
FOB风险转移 案例:A(卖方)和B(买方)两个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成套设备的合同,FOB伦敦(在伦敦船上交货),买方B与C(船方)签订了货运合同。卖方按照买方的指示将设备运到伦敦港,C在使用船上吊杆把成套设备从A的船上往C船上运时,吊杆折断,造成货损,此时货物尚未越过船舷,风险并未转移给买方,卖方须承担损失,由卖方A向负责装卸的船方C提出索赔。 因此,以船舷为界原则,如货物在装船时脱钩入海,则由于货物没有越过船舷其风险由买方承担,但只要货物越过船舷,如货物掉在C的甲板上导致货损,则风险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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