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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危险品的特殊性,危险品的海运出口流程比一般货物更复杂,程序也相对繁琐。以下是一般情况下危险品海运出口的一般流程。 一、订舱 危险品海运出口一般需要货主提前10工作日将以下文件传真给负责帮助出运的货代公司。 1、 海运托书; 2、 危险品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3、 包装危险货物技术说明书; 4、 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MSDS) 需要注意的是: a、海运托书上应注明中英文品名、箱型、危险品级别(CLASS NO.)、联合国危险
RISKS COVERED (Risks clause) 1 This insurance covers all risks of loss of or damage to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except as provided in Clauses 4, 5, 6 and 7 below. (General Average Clause) 2 This insurance covers general average and salvage charges
投保后,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但保险公司拒赔 投保人索要4万赔偿 投保后,运输价值4万元的货物在途中受损,保险公司却拒绝对此理赔。最近,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投保人诉讼请求得到支持。 货物受损 保险拒赔 李女士是大连市甘井子区某货运代理处业主,其诉称,2004年10月22日,她与某保险公司大连西岗支公司签订保险协议书。当年年底,李女士运输的价值4万元的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 李女士将理赔的全部材料交给保险公司,但收到材料后,该保险公司却迟迟不
原告中国抽纱公司上海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抽纱公司)因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发生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原告把从上海运往圣彼得堡的9127箱玩具向被告投保了一切险和战争险,责任期间是仓至仓。货物运抵目的地后,由于客户迟迟不付货款,原告遂持正本提单到圣彼得堡提货,却提货不着。这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一种风险,为此向被告索赔,遭被告拒绝。请求判令被告按约定赔偿原告的货物损失550508美元和延迟理赔期间的利息损失,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案例: C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对日本Y株式会社出口一笔玻璃器皿。1996年3月11日国外开来信用证,信用证有关保险条款规定:“Insurance police in duplicate covering ocean marine cargo clauses F.P.A Including Risk of Breakage and transhipment risk…”(保险单一式两份,投保海洋运输货物平安险,包括破碎险和转船险…)。在特别条款中又规定:Shipping advice m
原告日本财产保险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大连保税区文化某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某船务公司)、被告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被告某集装箱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 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晓梅、阚琳琳,被告某船务公司委托代理人朱清、蒋跃川,被告某集装箱公司委 托代理人祝默泉、沈晓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1年6月,托运人中国大连某渔业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渔业公司)委托被告某船务公
货物运输损失索赔遭遇霸王条款 昨日,祝先生向本报反映:他前个月委托一快运公司运输一批电线,途中遗失了5捆,价值16500元。快运公司以货物没有投保为由,只同意按公司规定赔偿5倍运费。祝先生认为赔款过低,两个多月过去了,双方仍未协商一致。目前,祝先生正考虑通过法律途径索赔。 16500元货物遗失只赔5倍运费 今年8月19日,祝先生代表广州市白云胜泽电线电缆经营部,委托广州市金城快运公司(以下简称金城公司)运输181捆总值44.1万元的电线至广西桂林,并支付了运费990元。19
投保人交钱投保时,保险业务员却随意将多份空白保险单交给投保人。日前,东城法院审理原告北京嘉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人保公司东城支公司运输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委托的保险兼业代理公司将多份空白保险单交给运输公司的情况,东城法院在审结此案后向被告发出司法建议,敦促被告对保险兼业代理公司进行清理整顿,规范保险兼业代理公司的经营行为。 2005年7月26日,原告委托北京一路顺百顺托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百顺公司),将价值80万元的20台铸铁天然气锅炉及附件,从北京运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厦门海事法院审理的一起国际海上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合同纠纷案。该案判决借鉴了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引进“无论损失与否”概念,认定被保险人的工作过失并不必然导致保险人免除赔偿责任,从而使预约保险合同发挥应有的作用,保护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这起原告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国际海上运输货物预约保险合同纠纷中,原告与被告曾签订《进出口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并依据前述协议填报
■保险公司:没有确认运货传真,不能算投保货物险 ■运输公司:周末、凌晨发传真,保险不确认也算投保货物险 洪峰通过朝天门两江交汇处,把一艘装载1700多件货物的船舶打翻,保险公司拒绝为失踪货物买单。本月10日,武汉海事法院重庆法庭开庭审理此案时,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就“凌晨、周末发出传真就算投保是惯例”而争论不休。 洪峰沉船 1700多件投保货物险的货物失踪 本报在去年7月8日报道了一起沉船事故:当月7日清晨6时30分,朝天门两江交汇处,“永乐68号”货轮满
购买物流保险本是想规避风险,可是深圳双九物流买了近两年的“货物运输保险”,在出险后却被告知,该保险对其无任何保障,他必须要承担所有赔偿责任。多位物流和保险业内人士称,物流企业购买保险应该注意模糊保险条款,建议先找律师了解清楚,避免出险后产生纠纷。 购买的物流保险原来无保障 深圳双九物流一直承运某时装公司的货物,并与中国人保深圳市分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可在去年丢失一批价值37万的货物后,时装公司强行扣押了运输费用作为赔偿,而此时人保财险告知货主已经得到赔偿,他们
货物运输保险具体案情: 1月12日,刘宝珠雇佣船舶运送95吨重型废钢。该船舶的核定吨位为60吨。刘到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进行投保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公司向刘签发了保险单,该保险单载明:投保人为刘宝珠,被保险人为刘宝珠,保险的货物为95吨重型废钢、保险金额为99750元。保单生效后,该船舶行驶途中沉没,船上的货物全部灭失。因无现场及其他旁证材料,海事部门无法认定沉船原因。事故发生后,刘宝珠即向保险公司报告,保险公司也立即赶到现场了解有关情况。后刘请求赔偿保险金,但保险公司认为:刘雇佣的船
货物运输险合同赔偿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路43号。 法定代表人刘林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兆军,该公司经济师。 委托代理人赵顺智,河南天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外运河南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文化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钱海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存孝,同江市河南经济贸易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鑫,河南天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郑州分公司(以下简
湖北保险史上最大单笔保险理赔案 2006年5月3日,印度洋上一场暴风雨,掀翻了希腊籍万吨远洋货轮“亚历山德罗斯·T”号。当时,这艘船正驰往中国,船上载着武钢从巴西进口的15.5万吨铁矿石,价值933万美元。 由此,引发了湖北保险史上最大的单笔赔付案。 2007年4月16日,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罗海平,将此案最后一笔赔付款——一张408万美元的支票交到武钢集团国贸公司总经理孙文东手中。这一天,距案发不到一年时间。
一辆超高限车撞上了海沧大桥引桥,保险公司保险理赔了168万多元。事后,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要求违规操作的承运公司等单位承担这168万多元的保险赔偿责任。昨日,海沧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胜诉。 这辆超高的集装箱拖车最初是拉倒了路边的电缆线杆,交警决定暂扣这部车,并要求将这部车转移到指定停车场。但谁也没有想到,负责转移的易司机在转移车辆过程中,又对货物高度估计不足,不当驾驶,又撞上海沧大桥引桥,导致拖车内的货物冷却炉严重损坏,损失高达168万多元。 事故发生后,货主就
货运保险案例:某集团公司(下称原告)以每吨2015元人民币的价格购进2479.895吨豆粕,需从大连港经水路运往广州黄埔港。1992年8月27日,原告将货物运进大连港。因某保险公司下属支公司(下称被告)与大连港有长期代办保险业务合同关系,大连港收到原告货物后,即于28日在《水路货物承运登记单》上加盖了被告的保险印章,并通知原告缴纳保险费。原告按每吨1500元人民币的保险费对2479.895吨豆粕(共计39606件)向被告投保了综合险,保险总之额3719850元,并支付了保险费人民币130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案情」 德国MY公司(卖方)与捷高公司(买方)达成CIF买卖合同,货物通过集装箱装运,从德国经海路运至上海,交给买方指定的收货人捷高上海公司。货物运抵上海后,收货人凭提单在港区提货,运至其所在地的某园区内存放。上海新兴技术开发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公司)在该园区内为收货人拆箱取货时,货物坠地发生全损。 涉案货物起运前,MY公司向德国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向MY公司签发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单,保险单背面载明:被保险人为保险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保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上诉人(原审原告):巴拿马浮山航运有限公司 船舶保险案由: 船舶保险合同纠纷 船舶保险基本案情: 1997年1月1日,船舶经营管理人青岛汇泉船务公司为巴拿马浮山航运有限公司所属的“浮山”轮,向青岛人保投保。同日,青岛人保出具编号为009970098的船舶保险单。该保险单规定的保险期限自1997年1月1日北京时间0时至1997年12月31日北京时间24时止,保险条件为根据本公司“船舶保险条款”(1998年1月1日制定的格式条款)承保,保险险别
[货运险案情摘要]:2003年5月21日,中国国际石油化工联合有限责任公司从泰国进口一批原油,交由中海发展所属、中海油轮经营的“大庆88”轮承运,中海发展为此签发了四份正本清洁提单,四份提单总计原油量为7707..905 [货运险案例正文]: 2003年5月21日,中国国际石油化工联合有限责任公司从泰国进口一批原油,交由中海发展所属、中海油轮经营的“大庆88”轮承运,中海发展为此签发了四份正本清洁提单,四份提单总计原油量为7707..905吨。5月28日,“大庆88”轮抵达宁波港卸货,中
进入6月以来,甘肃菜价出现了暴涨暴跌,有时一天之内一种菜价涨跌幅度能高达50%。 “今年的蔬菜价格时涨时跌,我们很难赶上一个好的行情!”7月14日,笔者在“全国第三”的蔬菜集散地———甘肃榆中县定远镇采访时,前来销售蔬菜的连搭乡孙家坡村菜农咬德胜抱怨说,前几天莲花菜的收购价每斤0.33元,当他赶着这个行情来到这里才发现,价格已经降到了每斤0.20元,一车菜(农用三轮车)少卖了200多元。咬德胜还算是幸运者,因为莲花菜有段时间曾经跌破了每斤1毛钱。 “今年菜价的大面积波动是往年没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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