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其他保险问题?
资深顾问免费为您解答
您的信息仅供预约咨询所用,不泄
露至任何第三方或用于其他用途。
一、 前言 海上货物预约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预约保险合同(OpenPolicy))通常要求被保险人在货物发运前,将发运货物的细节及时向保险人申报(Declaration)。但在实践当中,当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报时,有时可能不知道被保险货物已经遭受灭失或损坏;有时甚至被保险人完全疏忽了对货物的申报,直至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后才意识到货物还未投保。面对这些迟来的申报,保险人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本文拟从预约保险合同的溯及力人手,结合英国海上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对在我国法律及条款环境下保险人是否
一、根据铁道部、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货物运输事故赔偿价格计算规定》中有关条款的规定,及承、托运双方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特制订本规定。 二、水路运输执行国家定价的货物不适用本规定,凡执行国家指导价格或市场调节价格的货物(简称《非国家定价货物》)均按本规定办理,但按《水路货物运输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的规定》已投保货物运输险的,可不办理保价运输。 三、水路运输非国家定价的货物,实行保价运输和不保价运输两种方式。均由托运人在办理托
案情简介:2006年6月,被告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何某就原告毛某所有的普通载货汽车找原告投保,经商谈,被告同意以欠费形式签订保险合同,原告毛某与被告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原告毛某给被告出具了欠保险费的欠条。2006年11月13日,原告毛某驾驶汽车在河南省内发生保险事故,造成各项损失达数万元。原告毛某向被告提出索赔申请后,被告以欠交保费为由拒赔。 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案经法院审理并主持调解,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毛某大部分损失。 评析:实际上,本案的争议都是由保险费的交
承保人仅对直接由投保危险引起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立法第55条的规定,对于因航运误期而造成的损失,承保人不负赔偿责任,既使该航运误期是由投保危险造成的也不例外;对于投保标的的磨损、漏损、破损或内在瑕疵损失,承保人也不负赔偿责。 (一)实际的全部损失 实际的全部损失是指全部投保标的遭受的不能补救的损失。它包括:(1)保险标的灭失;(2)保险标的被完全损坏而无法修复;(3)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被剥夺而不可复得。例如在1896年阿斯法公司诉布兰德尔案中,某船舶在装运海枣的航行中沉没。经打捞后,船上
原告黄春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海上货运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1996年8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1998年9月21日作出(1996)广海法商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以下称原判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27日作出(1998)粤法经二上字第450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决,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00年7月3日另行组成合议庭,并于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钟诚、傅洛,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恒、刘兴莉到庭参加诉讼。
1 抵押权人船舶利益保险属于海上保险 在保险中,保险双方当事人之间一般没有正式的书面合同,而只是由保险人签发保单以证明保险合同的内容。抵押权人船舶利益保险的保单所证明的保险合同是否是海上保险合同,可能直接关系到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适用和管辖法院问题。 在实体法方面,不少国家对海上保险作了特殊规定,如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德国、希腊、荷兰、日本和中国。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53条的规定,《海商法》与《保险法》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海上保险适用《海商法》第十二章关于海上保险合同的规定;《海商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格式条款,是指由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关系当事人一方为与不特定多数人定约而预先拟定的,并且不允许相对人对其内容作变更的合同条款。一般地来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格式条款与我国《合同法》对一般性格式条款的界定一样,也是由一方当事人在未与对方协商的情况下事先拟定,重复地使用。在法国合同法理论上,称之为附合合同。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重要海商合同之一。它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我国《合同法》所规范15种有名合同之一的
所谓抵押权人船舶利益保险(Mortgagees’ Interest Insurance-Hulls,简称MII),是指一种独立的为抵押权人利益设计的保险,由抵押权人自己投保,以抵押权为保险标的,在发生承保风险致使抵押权人(被保险人)的优先受偿权受阻而产生损害时,由保险人向抵押权人负赔偿之责的保险。它是保障船舶抵押融资中抵押权人利益的一种有效手段。抵押权人船舶利益保险条款产生于瑞典,称为“Mortgagee's Interest Clause”,与标准劳氏SG保单一并使用,但很不完善,易引起争议
强制责任保险在国际海上保险领域中已广泛存在,但中国在该领域的立法仍不完善,对其基本理论的研究也稍显不足。分析了强制责任保险的性质及中国目前强制责任保险投保现状,论证了我国设立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并对构建我国水路液货危险品运输及旅客运输的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提出建议。 [关键词]强制责任保险;海上保险;国际海上保险 强制责任保险,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某些特殊的群体或行业对其所可能承担的某种特殊责任不管其愿意与否都必须参加投保的责任保险险种。如机动车辆第三人责任险、雇主责任险等。强制
一、 案情1997年4月间平安保险公司(被告)派员赴原告所在地协商办理原告租赁经营的集装箱保险,5月7日原告填写集装箱保险投保单投保标准集箱5000个:集装箱保险单价分别为USD2600;保险金额为USD13615100.00等项内容。 1997年5月18日,被告签发集装箱保险单。随附的平安保险公司集装箱保险条款(定期)及附加补充协议规定:投保险别为:集装箱综合险(一切险),“被保险集装箱发生损失时,本公司按承保险别和本条款规定负责赔偿。1、集装箱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对集装箱受损后,被
近年来,海运保险代位求偿纠纷案件日益增多,随之而来的是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的管辖认定不一,由此引发的管辖异议颇多。目前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应当如何确定管辖。在实际操作中,有不同的熟悉。一种观点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其实质是债权转移。无论是《保险法》或《海商法》,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都没有区分是实体权利还是程序权利。而我国的《海事诉讼非凡程序法》对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程序问题作出了非凡规定。2006年9月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
为了取得保险赔偿,被保险人仅仅具有保险利益还不行,还要看在时间上是什么时候获得的这种利益。假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标的已灭失,不管什么原因造成的,保险人均无须赔付。但是在电报、电话通信发明之前,在保险人的责任开始时,船舶或货物可能在海上或在其他国家,不能肯定船舶或货物是否已受损或灭失,且由于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地处异国,货主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情况难以完全把握,有时会出现货物虽已遭受损失,但货主因不知情而仍向保险公司投保的情况。故当时在英国海上保险合同中普遍写入一个“无论是否灭失”条款
海上旅客运输是海上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有着重大的影响。近几年来发生的一些重大海难事故,给人民的生命和财产造成了无法挽回的巨大损失。此类事故的发生,引发了人们对海上旅客运输安全的关注,同时也对妥善保护旅客权益提出了要求。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是一项切实可行的选择,本文从社会发展和人民需要出发,结合国际社会对此问题的看法和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探讨在我国建立这一制度。 1 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是将责任和赔偿紧密联系起来的制度,通
在国际贸易的运输业务中,买卖双方为保证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时能得到赔偿,均必须向保险公司投保。因价格条款不同,投保方可能是卖方,也可能是买方。由于投保出口货运保险险别不同,其保险费率各异,赔偿的范围也有区别。 所以外贸公司应根据出口商品的性质、不同的运输工具、路程的远近季节性天气的变化,以及运抵国当时的具体情况等有关因素决定投保哪一种险别较合理。决定投保险别之前,必须了解各种险别有关的责任范围。目前,我国人保公司各种运输保险条款所规定的范围,都与国际上保险公司同类条款所规定的范围相似。但对
一、 无正本提单放货的法律概念 无正本提单放货有各种说法:诸如“无单放货”;违背“具单放货”;“担保提货”等等,人们普遍认为,由于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属流通证券,承运人负有依正本提单在目的港交付货物的法定责任。几乎所有的海事法院均认定:“提单是货物所有权凭证,” “提单是货物的物权凭证。” “提单之物权包括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 因此,凭正本提单放货是承运人正确履行交货义务的原则。由于航运实务中,尤其是在近洋运输中,提单往往比船舶本身迟抵目的港,而货物为生产急需或转售之
11月 3日,太保产险大连分公司将3615万元全额货物运输保险赔款送达大连船用柴油机厂,给“5.28”货损案的理赔工作划上圆满句号。 太保产险大连分公司为大连船用柴油机厂生产的一台船用柴油机提供了货物运输保险,保额为3615万元。5月28日,承运这台船用柴油机的船舶在由大连驶往上海的途中,因船舶进水沉没,船用柴油机主机全损。 太保产险大连分公司接到报案后,立即成立了以“5.28”重大案件理赔处理小组,保险理赔人员多次往返出险地了解事故原因、多方取证,展开调查、评估工作。为保障被保险人的正常
货物保价运输是指托运人在委托承运人对货物进行运输时,由托运人按自愿原则对委托运输的货物向承运人声明该货物的实际价值,并支付保价费,如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了货物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等情况,在承运人不具有免责事由时,可按最高不超过托运人声明货物的价值进行赔偿的一种责任运输。 根据铁路法的规定,通过铁路运输的货物,托运人既可以选择保价运输,也可以选择货物运输保险,也可以同时办理保险及保价,选择权在托运人。但保价运输与货物运输保险两者的法律特性既有相似性,又有不同之处,在实践中当事人选
1、提赔。收货人或托运人在接到承运人交给的货运记录后,认为是属于承运人的责任,可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提出赔偿要求时,须填制赔偿要求书并附货物运单?货物全部丢失时或票据丢失时为领货凭证和货票丙联?、货运记录、货物损失清单和其他证明材料。托运人、收货人与承运人相互间要求赔偿的有效期限为180日。 2、赔偿款额。保价货物:按货物实际损失赔偿,最多不超过该批货物的保价金额。货物损失一部分时,按损失部分占全批货物的比例乘以保价金额进行赔偿。非保价货物:不按件数只按重量承运的货物,每吨最多赔偿100元
货物运输险案情介绍: 某国内进出口公司从西班牙进口一宗钢材,价格条件为FOB,以信用证结算,承运人签发正本提单一式三份。随后该进出口公司向某国内保险公司投保了货物运输险附加锈损险,保险期限为装船至卸货完毕。保险合同签订后,进出口公司向某班轮公司订仓并在西班牙港口装船运往中国。 装船时,承运人签发了正本提单一式三份,三份正本提单在到港前均掌握在进出口公司手中。国内的钢材买家试图越过进出口公司直接提货,于是在货物到港后,持副本提单要求班轮公司放货,班轮公司要求其提供担保,国内买家提供了担保后将货
根据货物运输方式的不同,国际货运保险可分为 1、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 2、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3、邮包保险 4、航空运输保险等 货运险常用名词 1、航程保险:货物运输保险一般采用航程保险,即保险期限以航程的起讫划分。 2、定值保险:保险标的的价值由双方当事人约定载明于保险单中,作为保险公司事后计算赔款的依据。如果因保险事故发生而使标的全损,保险人将按此约定价值给予补偿,不论保险标的在受损时的价值是否涨落,均不影响赔款的金额。对于部分损失,则按实际损失程度赔偿。货物运输保险一般
共为您查询到其他下 40295 条内容
选慧择,会更好
买保险不花冤枉钱保险方案规划,一对一服务
省时省力,海量产品帮你挑
理赔服务,全程协助
下载慧择APP
投保、理赔更便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