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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保险

  • 船舶保险理赔案——“仁达思”轮船载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华联粮油贸易公司 (简称“华联公司”)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安公司”) 一、具体案情 1997 年 10 月 27 日,华联公司与瑞士迪高谷物有限公司( DECOM S.A )签订买卖合同,向后者购买 12,000 吨(可增减 10% ,由卖方选择)散装黄豆粕,约定货物价格为中国蛇口或赤湾港 CFR FO (成本加运费,不负责卸货)每吨 280.6 美元,加开立信用证期间的利息后,每吨 286.6 美元;装运期限为 1997 年 11 月 6 日

  • “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保险单”适合于国内沿海运输船舶吗?

      近期看到一家财产保险公司对沿海运输船舶出具的“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保险单”(以下简称保赔险),颇感意外:保赔险一般用于远洋运输船舶,因其适用的法律环境的不同,并不适用于国内沿海运输船舶。   经细审其保单内涵如下:   “按照船东保障与赔偿责任条款(人保19930101)承保保赔险。   保险条件: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0000000.00   累计赔偿限额:20000000.00   人身伤亡赔偿限额:220000.00   货损货差限额:16000000.00   油污责任赔偿限额:2000

  • (日本)西谷会社诉青岛人保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上诉人(日本)西谷商事株式会社(以下称西谷会社)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以下称青岛人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事法院(2000)青海法海商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西谷会社的委托代理人刘正江、王中华,被上诉人青岛人保的委托代理人朱海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1998年1月20日,西谷会社与北海船厂签订合同,约定由北海船厂

  • 船舶触碰码头案责任及其损害赔偿认定

    摘要:从实践角度,通过分析现行海商法部门法律体系与船舶触碰码头案件的有关规定,结合 此类案件事实,论述如何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认定侵权责任和如何确定损害赔偿。 “船舶触碰”是指船舶与设施或者障碍物发生接触并造成财产损害的事故。船舶触碰是典型的海事案件之一,笔者曾接触过两起船舶侵犯码头案件,一次是船舶碰撞码头输油臂,一次是船舶缆绳占用了码头靠泊水域。通过研读有关的参考资料和法律规范,笔者提出对此类案件法律问题的看法。 1 关于法律适用 船舶触碰案件应当适用海商法这一部门法。虽然现行1993年7月

  • 货运险案:V轮救助费追偿案件及启示

    一、货运险案情简介 V轮是某国一艘载重量近2万吨的巨型油轮,建造于1967年。1994年9月,该油轮受我国一家大型外贸企业的委派,前往南美洲阿根廷巴拉那河上游的罗萨里奥港装载一批毛豆油前往我国青岛。同时,该外贸企业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 由于V轮上一航次装载的是原油,必须经过洗舱方能继续装载毛豆油,洗舱期间,巴拉那河水位一直在下降,该轮不得不比预计装载18000吨毛豆油少装了6000多吨。9月8日,V轮在罗萨里奥港装载了11425吨毛豆油后,启航向我国青岛驶去。然而,当罗萨里奥港

  • 析船舶适航责任及适航责任跟承运人免责的关系

    [摘要]:在海商实践中,船舶适航与承运人免责是紧密相关的,本文是从一起案子引发对本问题的试论。在文章结构上,先引出案子,进而分五部分论述,即“船舶适航”的含义及其判断、船舶适航的时间、在适航责任中应如何把握好“谨慎处理”、承运人免责的含义及其法律规定、适航责任与承运人免责的关系。 “Maruienne”轮火灾一案引发的诉讼,大致案情是:“Maruienne”轮在装货期间,船员依船长的命令用吹管烤烘融化水管中的冻冰,结果引起火灾,不得不将船舶凿沉,致使货物严重受损。法院认为,在该案中,承运人没有

  • “铨宝湖”轮船舶共同海损分摊纠纷案

      提要:船舶遭遇海难事故后,其所有人宣布共同海损,但对事故原因拒不举证,也不接受法庭调查。海事法院认为,本案的共同海损成立,但难船所有人要求货方分摊共同海损的证据不足,故驳回其诉讼请求。   [案情]   原告:福建畅达船务马尾公司(以下简称畅达公司)。   被告:烟台华联商厦对外经济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华联商厦)。   被告:招远市黄金机械总厂(以下简称黄金机械总厂)。   1994年7月11日, 畅达公司所属的“铨宝湖”轮在龙口港装载华联商厦的普硅525#水泥5,019.2吨和黄金机械总厂

  • 试析海上运输合同中契约承运人跟实际承运人的货损纠纷

    在国际贸易的海上运输合同关系中,经常出现两个承运人即契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一旦发生货损纠纷,涉及发货人、契约承运人(包含无船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收货人等多个民事主体,有关索赔主体和责任承担等问题较为复杂,现作如下分析: 一、 权利主体 发生货损后,由谁向承运人索赔,这涉及诉权,一般来说此诉权属于最后的提单持有人。实务中通常有几种情况: 1、 收货人:这是最普遍的情况;(1)对 指示提单ORDER B/L 和空白提单BEARER B/L 提单,则是最后的提单受让方为提单持有人;(2)对记名提单

  • 东马公司与人保黄埔支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保费纠纷案

      【案件名称】东马公司与人保黄埔支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保费纠纷案   上诉人东马油脂(广州保税区)有限公司(下称东马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下称人保黄埔支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保险费纠纷一案,不服广州海事法院(2004)广海法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保黄埔支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称,人保黄埔支公司、东马公司之间就货物运输保险有长时间合作,人保黄埔支公司作为保险人多次承保东马公司

  • 掀开物流保险神秘面纱:等你等到我心痛

      事实上,“物流”在中国是新名词。自然,物流保险也就成为一个新概念。   物流业的快速发展使现代物流日益成为重要的第三利润源。凡事总是利弊相伴,随着利益的增加,物流运作过程中的风险也同样增加:风险程度增大,环节繁琐。对此,业内人士均有着不同的看法。实际上,从传统的运输、仓储到现代物流管理的转型,企业与物流供应商所承担的物流风险,已不仅仅局限于几个简单的环节,它涵盖了从产品的研发到销售全部过程。   印象中,保险是“富人的奢侈品”,当这种奢侈品进入寻常百姓家时,国内保险业市场也蓬勃发展起来,但在

  • 绍兴人保财险一进口货运险赔案获2/3追偿款

      8月17日,绍兴人保财险收到一船运公司的汇款27150元(折合4000美元),这是一起进口货运险赔款的追偿款,为赔款额的近三分之二。   去年10月份,由人保财险绍兴支公司承保进口货运险的一批乙二醇货物,在由沙特运至宁波卸货完毕后,经宁波一检验认证公司检测发现数量短少,符合进口货运险保险责任,绍兴人保财险向保户支付赔款6058美元,折合人民币41309元,并获得权益转让书。公司理赔人员根据赔案相关资料,认为船运公司对货物短少超过规定标准负有责任,迅速委托宁波一律师事务所行使代位追偿权。在避

  • 海运案例:目的港无人提货时,责任该由谁负

     案例:目的港无人提货时,责任该由谁负   2000年12月,被告上海某公司委托原告某国际运输公司办理一批至荷兰鹿特丹的货物出运和相关报关手续。原告按约完成了报关业务,并签发了自己的一套运费到付的契约承运人提单交给被告,按照被告的要求该提单托运人一栏注明为“xx贸易公司”、收货人为"To Order"。货物实际由某运输公司运往目的港。货物到港后,原告在当地的代理将货物从实际承运人处提出,但却没有收货人前来提货。原告先后数次与被告联系,但被告未予回应。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涉案货物的 海运 费、

  • 船舶保险案例:船舶沉没, 保险公司拒赔怎么办

    本案例是关于船舶保险案例,以下为详细情况: 【案情】 原告:上海中福轮船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人保)就“仲宇”轮的保险向原告上海中福轮船公司(以下简称中福轮船)开具定期“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为中福轮船;险别为一切险。保单“一切险”条款约定,保险人承保因碰撞、触碰等事故引起船舶倾覆、沉没,造成的船舶全损或部分损失;但对于船舶不适航造成的损失不赔偿;被保险人应当确保船舶的适航性,否则保险人有权终止合同或拒绝

  • 货运险案例:指示提单背书交付的法律效力

    〖提要〗 指示提单背书交付后产生两个效力,对内,除非另有约定,背书人(提单出让人)背书交付提单的行为是转让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包括对承运人的提单项下货损索赔权)的初步证据;对外,承运人此后只需也只能向提单受让人履行提单项下的合同义务并承担义务不履行的责任包括货损赔偿责任,而不再向提单出让人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本案中承运人已足以相信兴光公司已经受让了提单,并基于这种信任向兴光公司履行了交货义务。在此情况下,被保险人(提单背书人)中茶公司与提单受让人兴光公司之间的委托加工等法律

  • 船舶赔付争议差900万 保险价值超实际价值引难题

    船舶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原告要求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价值及保险金额赔付2200万元,被告则认为保险价值超出了船舶的实际价值,应该按照船舶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赔付。近日,这起分歧较大的船舶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在武汉海事法院开庭审理。 2005年8月29日,原告重庆市某旅游船有限公司所有的“银河某号”轮,载客由宜昌发航开往重庆。9月1日,该轮行至笑滩时,受瘴气影响,能见度降低,该轮在追越另一轮船的过程中,不慎触礁,整个船体搁置在鳝鱼尾礁石上。后经打捞机构实地勘测后,认为该轮损坏严重,已无

  • 共同海损的理算——“海达”轮火灾受损引起的共同海损应如何理算

    1988年5月23日,中国籍船舶“海达”轮满载木材,从欧洲驶往天津新港,于6月11日到达印度洋洋面。上午10时左右,装运在甲板上的木材部分突然起火,火势逐浙蔓延,船长立即下令浇水灭火,但火势凶猛,装运在甲板上的未燃木材也有随时着火的危险。如果未燃的木材也起火,后果不堪设想。为了防止火势进一步蔓延,船长又下令将甲板上未燃的木材都抛入海中,这样使险情得以缓解。又经过船员全力扑救,10时30分左右,大火被扑灭。装运于甲板上的木材全部损失,装运于船舱内的木材也有一部分因水湿变形而受损。船舶到达天津新港

  • 无单放货不属于一切险承保范围

    案 情 2002年10月28日,釜山轮装载被告A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承保海运一切险及附加战争险的一批宝马车,从德国汉堡经釜山运抵上海港并进入堆场。这批货物的买方S商行办理清关手续后,凭二程海运提单向承运人提货。承运人未收回全程正本提单便将货物放行。这批货物系原告C外贸公司(以下简称外贸公司)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责任仓至仓,保险金额55万美元,保险单背面条款承保范围载明:除包括上述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中国

  • 沉没船舶保险利益争议案

    船名:“星海” 原告:明星船务公司 被告:某保险公司 争议焦点: 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的效力 事实部分: 应原告明星船务公司的请求,被告向其出具了船舶保险单,载明原告为被保险人,被保险船舶为“星海”轮,承保险别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一切险。而“星海”轮实际所有人为王某,该轮挂靠明星船务公司,明星船务公司只是名义上的经营人。 “星海”轮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因天气原因发生海事事故,船体向左倾斜翻沉。后经两艘渔船拖至附近岛屿浅滩,但在涨潮时“星海”轮沉没。双方对保险金额

  • FOB条件下托运人权利争议案

    【案情简介】   1998年3月,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下称M公司)与新加坡T公司签订了出口3,000吨散装货物的买卖合同,贸易条件为FOB,5月10日,M公司收到经T公司申请开证行开来的信用证,信用证中要求M公司先装运约1000吨的货物,并在代表该批货物的提单的托运人栏内填写T公司的名称。5月21日,我方M公司将1000吨的货物交给了某远洋运输公司所属的H轮承运,并请求某外轮代理公司在提单托运人栏内填写了T公司的名称。装船完毕后,外代公司签发了清洁提单,并载明托运人为T公司,收货人为“To Ord

  • 区分标的损失的近因和远因

      近因(Proximate Cause)是指造成货物损失的最接近、最直接的原因。即货物的损失,是某项原因发生作用的直接结果,该项原因就是近因。近因是从原因发生的效果上,而不是从时间上判断。保险人只对承保风险与保险标的的损失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这就是保险业中所谓的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保险理赔工作中用来确定保险标的所受损失是否能获得保险赔偿的一项重要依据。如果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而这个原因又是保险人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那么,这一原因就是损失的近因,保险人应负赔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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