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5月23日,中国籍船舶“海达”轮满载木材,从欧洲驶往天津新港,于6月11日到达印度洋洋面。上午10时左右,装运在甲板上的木材部分突然起火,火势逐浙蔓延,船长立即下令浇水灭火,但火势凶猛,装运在甲板上的未燃木材也有随时着火的危险。如果未燃的木材也起火,后果不堪设想。为了防止火势进一步蔓延,船长又下令将甲板上未燃的木材都抛入海中,这样使险情得以缓解。又经过船员全力扑救,10时30分左右,大火被扑灭。装运于甲板上的木材全部损失,装运于船舱内的木材也有一部分因水湿变形而受损。船舶到达天津新港后,船长宣布了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总额为73531.26元,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总和为13400081.67元,其中船舶分摊价值为5757539.00元,货物分摊价值为7642542.67元。据此,计算所得共同海损的百分率为0.5487374%。最近要确定船舶和货物各自的分摊金额:
船舶分摊金额为5757539.00元*0.5487374%=31593.77元;
货物分摊金额为7642542.67元*0.5487374%=41937.49元。
运费预付,不参与分摊。
本案的首要问题是确定共同海损成立。
甲板上的部分木材突然起火,如不及时扑灭,将使船舶和货物遭受全部损失的危险,严重威胁着船舶和货物的安全,构成共同危险,而且这一危险是真实存在的;二、船长命令将甲板上的未燃木材抛入海中,以防止火势蔓延,同时浇水灭火,这些措施是有意、积极而合理的,也是有效的,火势得以控制并最终被扑灭,避免了船货全抛;三、被损入海中的未燃木材的损失以及因浇水灭火所造成的装运于船舱内的木材部分水湿变形受损,都是在发生火灾这一特定海损事故的情况下发生的,是特殊牺牲,并且是由这一海损事故直接造成的。
在确定共同海损成立后,就要确定由于采取共同海损措施所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费用.
特殊牺牲,是指在船舶和货物面临共同危险时,共同海损措施所造成的或共同海损措施直接后果所导致的部分货物和船舶设备在形态上的灭失或损坏。包括对船货造成的直接损害,将船、货改变其常用状态所发生的损害、运费牺牲等。
特殊费用,是指由于采取共同海损措施而支付的额外费用包括救助费用,在避难港等地的费用,临时性修理费用,代替费用等。
共同海损总金额是指船、货、运费的共同海损损失和共同海损费用的总和。其中:
船舶损失的金额是指因共同海损损害的合理修理费用或估价修理费,如船舶遭受实际全损、或修理费用超过修复后的船舶价值,则应从该船的估计完好价值中减去不属于共同海损损失的估计修理费用和船舶在受损状态下的价值以该余额为共同海损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