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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人托运货物时,是否需要拟办理保价或保险,完全以托运人自愿为原则,铁路不以任何方式强迫办理保价运输或者货物运输保险。但从托运人、收货人利益立场出发,应办理保价运输。因为托运人一方面要求铁路运输企业能安全、迅速、经济地将货物送到达站;另一方面,当发生货损货差时,总希望得到与货物价格最为接近的赔偿额,保价运输较能解决以上问题,因为: (1)不办保价运输货物:从货物安全讲,货物运输管理虽按现行的铁路货物管理有关规章办理,但未能得到与保价货物一样的特殊安全措施的保护,故发生货损货差的机会比保价
1.主要险别条款以代号命名,新条款取消了旧条款单独海损不赔(平安险),负责单独海损(水渍险)及一切险的名称,而代之以协会货物条款(A)(ICC(A))及协会货物条款(B)(ICC(B))及协会货物条款(C)(ICC(C))。这一改变,避免了旧条款名称与内容不一致,容易让人产生误解的情形。如旧条款中一切险的名称,常使投保人误解在这一险别下,保险人对任何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均须负责,而旧条款中的单独海损不赔,即平安险,则易使人误解为保险人对任何情况下所发生的单独海损都不负责赔偿。 2.列明承保责
(1)识别标志: 箱(包)号:CASE# 重量(毛):WEIGHT(GROSS) 重量(皮):WEIGHT(TEAR) 重量(净):WEIGHT(NET)NET WEIGHT 或NET MASS 或NET或N.W. 重量(法定):WEIGHT(LEGAL) 体积标志:MEASUREMENT MARK 表示为:LONG×WIDE×HIGH 或L×W×H 批号:LON NO.或BATCH NO. 尺寸cm:DIMENSIONS IN CM. 数量:QUANTITY或Q”TY 颜色:COLOU
共同海损应当由受益方按照各自的分摊价值的比例分摊。 船舶、货物和运费的共同海损分摊价值,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船舶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是的完好价值,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计算,或者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实际价值,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 (二)货物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和承运人承担风险的运费计算。货物在抵达目的港以前售出的,按照出售净得金额,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 旅客的行李
“双轨并行”下的货物保险与责任保险分属于不同的保险类型,两者各自独立发挥其保险功能。但随着综合物流服务的产生,第三方物流企业办理自身责任保险的同时,越来越多地为货物所有权人代办货物保险。从投保形式上看,其与物流责任保险极为相似,因此第三方物流保险实务中还存在诸多认识上的误区。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误区之一:用代收委托人的保险费投保物流责任保险 第三方物流企业向委托人收取的保险费属于代收性质,其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代为投保物流货物保险的义务。然而,很多第三方物流企业认为,第三方物流
「案情」 德国MY公司(卖方)与捷高公司(买方)达成CIF买卖合同,货物通过集装箱装运,从德国经海路运至上海,交给买方指定的收货人捷高上海公司。货物运抵上海后,收货人凭提单在港区提货,运至其所在地的某园区内存放。上海新兴技术开发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公司)在该园区内为收货人拆箱取货时,货物坠地发生全损。 涉案货物起运前,MY公司向德国某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向MY公司签发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单,保险单背面载明:被保险人为保险单持有人;保险责任期间“仓至仓”,但未载明到达仓库或
l 被保险人:S**** *lb***** *R***** *ari** l 购买险种:Express(All risk) l 保 单 号:EM66700341/000005*** l 承保公司:美亚保险 l 事故日期:2009年4月29日 l 事故地点:委内瑞拉Venezuela l 事故简述: 2009年5月26日,投保人深圳市****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张小姐来电报案:收货时发现丢失了4个黑莓手机,损失金额USD440元。 l 索赔过程: 2009年5月26日,注意到本次客户投
出口业务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不可少 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几乎是每一单出口业务都要做的事,但要办得既稳妥又经济却不简单。由于实际操作中情况千差万别,因此,如何灵活运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回避出口货物运输中的风险,是技巧性很强的专业工作。正如深圳人保核保处的麦勇华先生所说:“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就业务内容来讲是最复杂的。它的品种多,不仅有主险和附加险,而且附加险又分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主险的选择、主险和附加险的搭配运用都需要专业知识。”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险别选择五要素
根据国际海上保险的惯例,保险人支付了全损赔偿的,取得保险标的的权利。但是,保险人对于部分损失的保险赔偿支付,并不使其获取保险标的或保险标的残余部分的权利。 我国《海商法》也采用了这一惯例 。按照该法第256条的规定:“保险标的发生全损,保险人支付全部保险金额的,取得对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 我国《海商法》第255条规定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有权放弃对保险标的的权利,全额支付合同约定的保险赔偿,以解除对保险标的的义务”。 《海商法》 第255条第2 款规定了保险人放
[案情] 2005年9月9日,郑州科创电子有限公司委托郑州万铁快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铁公司)将五箱XG-50水加热设备配件发往重庆陈家坪热水器厂,万铁公司受理后因郑州车站行李房停装,故转托周亚亚(郑州市二七区诚发货运信息部经营者)用汽车运至重庆。2005年9月12日,万铁公司将5箱货物交付给周亚亚,但当天未办理托运手续,亦未交纳运费。当晚23时许周亚亚发现放在自家门外的5箱货物丢失1箱。经查,丢失的1箱货物为XG-50副机1台、滤水器2套、产品说明彩页400本,合计价值人民币9716元。货
海洋运输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的运输方式,国际贸易总运量中的三分之二以上,我国绝大部分进出口货物,都是通过海洋运输方式运输的。海洋运输的运量大,运费低,航道四通八达,是其优势所在。但速度慢,航行风险大,航行日期不易准确,是其不足之处。 按照船舶的经营方式,海洋运输可分为班轮运输和租船运输。 A.班轮运输 a.班轮运输的特点:(l)班轮运输有固定的船期、航线、停靠港口和相对固定的运费率;(2)班轮运费中包括装卸费,故班轮的港口装卸由船方负责;(3)班轮承运货物的数量比较灵活,货主按需订
国际贸易单证的流转程序就是买卖双方履约的过程,因此进出口双方在此过程中必须注意加强合作,把各项工作做到精确细致,尽量避免工作脱节,单证不一致的情况发生。现从出、进口两个方面分别将单证的流转环节叙述如下: (一) 出口方面 目前,我国出口合同大多数为CIF合同或CFR合同,并且一般都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故在履行这类合同时,必须切实做好货(备货、报验),证(催证、审证、改证),运(托运、报关、保险),款(制单结汇)四个基本环节的工作。同时还应密切注意买方的履约情况,以保证合同最终得以圆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不论任何原因所致被保险桐油短少、渗漏损失而超过本保险单规定的免赔率时(以每个油仓作为计算单位)。 (二)不论任何原因所致被保险桐油的沾污或变质损坏。 (三)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险任内危险的桐油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桐油的保险额为限。 (四)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五)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
货损发生在不同时段的赔偿问题 中国某外贸公司以F0B价格条件出口棉纱2000包,每包净重200公斤。装船时已经双方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该外贸公司装船后因疏忽未及时通知买方,直至3天后才给予装船通知。但在启航18小时后,船只遇风浪致使棉纱全部浸湿,买方因接到装船通知晚,未能及时办理保险手续,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买方要求卖方赔偿损失,卖方拒绝,双方发生争议。 问题:该合同中,货物风险是否已转移给买方?应该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 根据国际商会的解释,F0B合同中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对货物的可保利益是由双方所承担的货物风险决定的。而国际贸易中采用的贸易术语又具体规定了买卖双方对货物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 (一)常用国际贸易术语,决定可保利益的转移时间 1.工厂交货(……指定地点)(EXW)。工厂交货属原产地交货的贸易术语。在这一术语下,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指定地点将货物置于买方支配之下。风险即告转移。因此,对货物的可保利益也在此时转移给买方。在这一术语下,卖方一般不须办理货物的运输保险。而买方须办理将货物从指定地点运送到买方仓
2003年10月10日,被保险人与被申请人签订运输合同,约定由被申请人将被保险人的240MVA变压器,由上海市闵行上海电机厂码头起运,运至南京扬子巴斯夫联合循环电厂。在运输合同中,当事双方约定了相互责任:被保险人提前三天通知被申请人确切运输日期。在规定的运输时间前,组织被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勘察道路、运输现场,负责提供被申请人车辆可行的运输道路和装卸操作现场的条件。被申请人应根据双方协商确定的运输时间,及时调派相应车辆、人员,并指定专人严格按技术要求、操作规程指挥作业,确保运输作业安全、及时、万无
一、案情简介 2008年4月,该公司找到我咨询相关索赔意见,经过详细了解,人保财险广分拒赔理由是: 1、该公司作为投保人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人保财险广分认为该公司没有如实告知该批货物的存放仓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17条第4款的规定:“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2、该公司作为被保险人没有履行对保险标的危险增加通知义务
编号:HG2005PA030020A1 致:中国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查 勘 报 告 受贵公司委托,我公司派员于20***年11月14日,对广州C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货物运输损失案进行查勘,报告如下: 1、基本情况: 委托时间:20**年11月14日上午11:30; 被保险人:广州C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保 险 人:中国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保 单 号:1010500****3****0957; 险种类别: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险—综合险
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是根据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和1779年英国国会确认的“劳埃德船、货保险单价格”所制订,经多次修改后于1963年1月1日定型为“协会货物条款”(ICC)。到1982年1月1日,为了避免命名与内容不符、易产生误解的弊端而改成现行的ICC。该条款共包括6种险别:(1)协会货物条款(A)〔简称ICC(A)〕;(2)协会货物条款(B)〔简称ICC(B)〕;(3)协会货物条款(C)〔简称 ICC(C)〕;(4)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IWCC);(5)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
a)装运本合同货物的船只,由买方或买方运输代理人中国租船公司租订舱位。卖方负担货物的一切费用风险到货物装到船面为止。 b)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三十天前,将合同号码、货物名称、数量、装运口岸及预计货物运达装运口岸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安排舱位。并同时通知买方在装港的船代理。倘在规定期限内买方未接到前述通知,即作为卖方同意在合同规定期内任何日期交货,并由买方主动租订舱位。 c)买方应在船只受载期12天前将船名、预计受载日期、装载数量、合同号码、船舶代理人,以电报通知卖方。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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