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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水险-水上保险-海上保险

      水险又称“水上保险”。海洋运输保险和内河运输保险的总称。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如船舶、货物等)在水上运输过程中因遭遇海难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时,按合同规定负赔偿责任。水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又称“海上保险”。海上保险承保的危险主要有海滩搁浅、触礁、倾覆、碰撞、暴风雨等,火灾或爆炸、暴力窃盗或海上劫掠,地震或火山爆发、投弃或波浪卷落,船长或船员的恶意行为或疏忽等等。海上保险是一种综合险。海上保险按保险对象的不同可分为:货物运输保险、船舶保险、运费保险、保障赔偿责任保险、海上石油开发保险等。

  • 海事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

      海事保险合同是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险标的实际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赔偿责任,由被保险人按合同标的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订立海事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拟定的海事保险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保险人名称   二、 被保险人名称   三、 保险标的   四、 保险价值   五、 保险金额   六、 保险责任和除处责任   七、 保险期间   八、 保险费   可作如保险标的投保的财产主重有以下几种:   一、 船舶   二、 货物   三、 船舶营运收入,包括运费、租金、旅

  • 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险案例二

    我国A贸易公司委托同一城市的B货运代理公司办理一批从我国C港运至韩国D港、的危险品货物。A贸易公司向B货运代理公司提供了正确的货物名称和危险品货物的性质,B货运代理公司为此前发起公司的HOUSE B/L给A公司。随后,B货运代理公司以托运人的身份向船公司办理该批货物的订舱和出运手续。为了节省运费,同时因为B货运代理公司已投保责任险。因此B货运代理公司向船公司谎报货物的名称,亦未告知船公司该批货物为危险品货物。船公司按通常货物处理并装载于船舱内,结果在海上运输中,因为货物的危险性质导致火灾,造成

  • 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险案例一

    我国货主A公司委托B货运代理公司办理一批服装货物海运出口,从青岛港到日本神户港。B公司接受委托后,出具自己的House B/L给货主。A公司凭此到银行结汇,提单转让给日本D贸易公司。B公司又以自己的名义向C海运公司订舱。货物装船后,C公司签发海运提单给B公司,B/L上注明运费预付,收发货人均为B公司。实际上C公司并没有收到运费。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船员积载不当,造成服装沾污受损。C公司向B公司索取运费,遭拒绝,理由是运费应当由A公司支付,B仅是A公司的代理人,且A公司并没有支付运费给B公司。A公

  • 海上保险费率的特点(Feature of Marine Insurance)

      •海上保险业务活动具有国际性,保险标的风险因素不同于一般财产保险标的风险的因素。   •保险标的具有流动性,比如从一个国家运送到另一个国家,保险标的所面临的风险大部分来自海上,与一般的国内财产保险相比,不仅风险大,频率高,而且缺乏可控性。   •在确定海上保险费率时,既要依据费率制定的一般性原则,又要考虑海上保险费率的特点,注意遵循其特有的原则,综合考虑海上保险费率的确定因素和水平。 function forumhottag_callback

  • 简析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在国际货物买卖业务中,保险是一个不可缺少的条件和环节,这是因为国际间的货物运输路途长、环节多,运输过程中会遇到各种风险而易造成货物损失。进出口商人通过投保货物运输险,将不定的损失变为固定的费用。投保后,万一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约定范围内的损失,可从保险公司得到经济上的补偿。   一般而言,投保的日期应不迟于货物装船的日期。货物舱位订妥后,有关方面即可办理货物运输险的投保手续。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指一方当事人以支付一定费用为条件,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对在国际间运输的货物可能发生的某种损失,承担约定的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概念

    货物运输保险是指以各种运输工具承运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货物运输包括用海轮、火车、飞机、汽车邮运和联运的各种货物。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指对国家间运输的货物办理的保险。

  • 我国海上保险费率的构成

    (一)一般货物保险费率分为平安险、水渍 险和一切险三种。 (二)陆运、空运和邮包险费率分别为基本险费率和一切险费率两种。 (三)战争险费率独列出。 (四)逾龄运输工具(船龄)加费 (五)指明货物增加费率表。

  • 共同海损的赔偿问题

      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或着是不可避免的产生的,而不是主观臆断的。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它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只有那些确实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才由获益各方分摊,因此共同海损的成立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即海上危险必须是共同的、真实的;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有效的;共同海损的损失必须是特殊的、异常的,并由共损措施直接造成。共同海损的表现形式为共

  • 保险业对海上风险的特定解释

    自然灾害 1.恶劣气候。一般指海上飓风、大浪引起船舶颠簸、倾斜造成船舶的船体、机器设备的损坏或由此而引起的船上所载货物相互挤压、碰撞所导致的破碎、渗漏、凹瘪等损失。 2.雷电。指被保险货物在海上或陆上运输过程中,由雷电所直接造成的、或由于雷电引起火灾所造成的损害。 3.海啸。指由于海底地壳发生变异引起剧烈振荡而产生巨大波浪,致使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害或灭失。 4.地震或火山爆发。指直接或归因于陆上的地震或火山爆发所引起的被保险货物的损失。 5.洪水。指山洪爆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使被

  • 保险解读 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原则

      货物运输保险(Cargo Transportation Insurance)是指被保险人(The Insured)或投保人(Applicant)在货物装运前,按一定的投保金额向保险人(Insurer)或承保人(Underwriter),即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险,当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遇到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在国际货物贸易中,由于贸易环节多、交货期长、路途遥远,使得货物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可能遇到各种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遭受损失。为了在货物受损后能得到经济补偿,货

  • 物流保险对现代物流业的促进作用

      我国物流业的竞争日益激烈,目前正在形成新的市场格局。面对着大浪淘沙般的激烈竞争,如何规避风险,无疑是每一家物流企业都必须面临解决的棘手问题。现代物流业的实际运营中环节特别多,增值服务多、供应链因素多、质量难以控制,因而营运风险大,而且这种风险已经大大不同于传统货运业所面临的风险。各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经营管理的疏忽都有可能给物流企业造成重大损失。中国物流业急切呼唤着适合行业发展的保险产品。目前物流企业迫切需要一种专业的险种,为其分担在物流运作过程中所承担的系列风险,同时也希望能有一种针对长

  • 执行运输保险进口合同会遇到哪些问题

      国内外保险差别大   与FOB进口合同相比,CIF、CIP等条款由于能免去买方对进口设备的运输安排和支付运保费等方面所承担的风险和责任,越来越多的国内代理商及国内用户已开始采用这些条款签订进口合同。但由于这些条款并非十全十美,更由于各设备出口商所在的地域不同,各国的习惯做法和对INCOTERMS(国际及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理解的不同,因此进口合同在执行过程中也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以运输索赔为例,向国内保险公司提赔与向国外保险公司按国际惯例进行索赔,从程序上和手续上以及索赔的时效上都有很大

  • 海运保险保险金额为什么要加成10-30%?

      海运保险保险金额为什么要加成10-30%?   保险金额又称投保金额,它是指保险人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也是核算保险费的基础。保险金额一般是以发票价值为基础确定,按照国际保险市场习惯,通常按CIF或CIP总值加10%计算;其所加的百分率称为保险加成率,它作为买方的经营管理费用和预期利润加保。在CIF或CIP出口合同中,如买方要求以较高加成率计算保险金额投保,在保险公司同意承保的条件下,卖方也可接受。   如果买方要求保险加成超过10%时,卖方可以接受吗?   按国际惯例,保险加成率主要作为

  • 第三方物流保险实践中的认识误区

      “双轨并行”下的货物保险与责任保险分属于不同的保险类型,两者各自独立发挥其保险功能。但随着综合物流服务的产生,第三方物流企业办理自身责任保险的同时,越来越多地为货物所有权人代办货物保险。从投保形式上看,其与物流责任保险极为相似,因此现实中还存在诸多认识上的误区。   1、误区之一:用代收委托人的保险费投保物流责任险。   第三方物流企业向委托人收取的保险费属于代收性质,其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代为投保物流货物保险的义务。然而,很多第三方物流企业认为,投保与否以及投保哪个险种完全是自己的事情

  • 影响货物运输保险费率和承保条件的主要因素

      影响货物运输保险费率和承保条件的主要因素   1、货物品名及其特性特征,以下特殊货物风险比较高,费率要高一些。   易碎品:玻璃、陶瓷、灯具、易碎工艺品、大理石。   易燃易爆品:压缩气体、氧气、氢气、液化气。   散装货:液体、化工品、油类、船运原木、矿砂。   鲜活物:新鲜瓜果蔬菜、花卉、活植物、活牲畜、家禽、海鲜。   易腐易蛀品:花生、玉米、食品罐头、鱼粉、豆粕、菜籽饼、白糖。   精密仪器:精密机器设备、仪器。   易锈品:裸装钢铁及其制品。   数码产品:数码摄象机、数码相机、手

  • 货物运输保险追偿需要注意的问题

    货物运输保险追偿需要注意的问题 1 在航空运输中,一旦发生货损事故,保险人应要求被保险人在除斥期间向承运人提出书 面的索赔,以避免权利的丧失。同时应保留好相应的索赔证据。 2 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因诉讼时效仅为1年。在该期间,如尚未完成保险理赔的,保险人 应要求被保险人先行向承运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在保险人作出保险赔偿后,可以依据已 作出保险赔偿的证据,提出将原告或仲裁申请人变更为保险人的申请。 3 关于被保险人和承运人在运输合同中约定进行仲裁的,在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后,保 险人和承运人争议

  • 海运险经典案例:出单赔偿案

      [案情简介]   某集团公司(下称原告)以每吨2015元人民币的价格购进2479.895吨豆粕,需从大连港经水路运往广州黄埔港。1992年8月27日,原告将货物运进大连港。因某保险公司下属支公司(下称被告)与大连港有长期代办保险业务合同关系,大连港收到原告货物后,即于28日在《水路货物承运登记单》上加盖了被告的保险印章,并通知原告缴纳保险费。原告按每吨1500元人民币的保险费对2479.895吨豆粕(共计39606件)向被告投保了综合险,保险总之额3719850元,并支付了保险费人民币130

  • 什么是陆上货物运输保险

      陆上货物运输保险是货物运输保险的一种。陆上运输货物保险的责任起讫采用“仓至仓”责任条款。陆上运输货物保险的索赔时效为2年,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目的地车站全部卸离车辆后开始计算。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以火车和汽车为限,其主要险别分为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是陆上运输货物保险的附加险。 陆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总类。   1.陆运险 陆运险的责任范围:   ①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暴风、雷电、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遭受碰撞倾覆、出轨或在驳运过程中

  •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法

      (一)有关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 有关航空货物运输方面的法律主要是关于统一航空运输规则的条约。该条约共有八个文件,总称《华沙体制》(The Warsaw System),其中主要是以《华沙公约》、《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海牙议定书》三个文件作为基础。在形式上《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构成了一个不可分离的统一文件;在实际使用过程中,这两个条约使用最多。   1、《华沙公约》   全称为《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它是欧洲23个国家于1929年10月在华沙签定的,于193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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