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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际货物运输的性质和特点

      国际货物运输: 是指在国家与国家、国家与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国际货物运输包括国际贸易物资运输和国际非贸易物资(如展览品、援外物资、个人行李、办公用品等)运输。   国际货物运输的特点:   a. 国际货物运输是一项涉外工作,政策性强   b. 路线长、环节多   c. 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多变   d. 时间性强   e. 风险大

  • 制定海上保险费率的原则

      一、公平合理原则(Fair & Reasonability)   合理是指在公平的基础上,根据单个等价交换的原则,按照被保险人投保标的危险性大小及数量恰当地确定保险费率的档次,实行差别费率。   二、可行性与保证偿付原则(Feasibility & Payable Ability)   三、相对稳定原则(Relative Stability)   保险费率一经制定,在一定时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不要过于频繁地变动。保险费率中的相当一部分具有客观性,其影响因素受客观条件制约。如果变动频繁,

  • 海事保险的含义

      海事保险的含义   海上货物运输风险的种类国际贸易货物在海上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可能会遭到各种不同风险,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人主要承保的风险有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

  • 海上货运保险承保范围

      进出口贸易的货物运输保险,因运输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陆上货物运输保险、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和邮包运输保险等,其中最重要的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一、海上风险与损失   (一)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一般指海上航行途中发生的或随附海上运输所发生的风险。它包括海上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但并不包括海上的一切风险,如海运途中因战争引起的损失不含在内。另外,海上风险又不仅仅局限于海上航运过程中发生的风险,它还包括与海运相连接的内陆、内河、内湖运输过程中的一些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1

  • 使用FOB时应注意的事项

      1. 关于风险划分问题   2. 关于船装衔接问题   由于FOB 条件下是由买方负责安排运输工具,即租船订舱,所以这就存在一个船货衔接问题。根据有关法律和惯例,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派船,这包括未经对方同意提前将船派到和延迟派到装运港,卖方都有权拒绝交货,而且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如空舱费、滞期费以及仓储费等,均由买方负担。如果买方指派的船只按时到达装运港,而卖方却未能备妥货物,那么,由此产生的上述费用则由卖方承担。   3. 关于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   为了说明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形成了FOB

  • 国内水路、陆路货运险的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国内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金额采取定值的方法加以确定并载明于保单,以此作为保险人对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给予补偿的最高限额。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金额按货价加运杂费、保险费计算确定。   货物运输保险的费率同样主要取决于赔付率,但由于货物运输保险与其他财产保险有区别,因此,其费率的制定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运输方式。运输方式的不同,货物在运输中所面临的风险也不一样,保险费率就应;该有差别。运输方式分为三种:①“直运”即指货物从起运至目的地只使用一种运输工具的运输

  • 如何掌握货运险费率

      确定货运险费率要坚持原则   一是市场导向原则。   货物运输保险费率的确定,必须考虑当地的市场环境,如经济发展水平、交通运输状况、保险深度、保险主体数量和竞争状况等。一般来说,受以上因素影响,在某一区域内大都有一个相对稳定的费率水平,合理的货运险费率一般是要靠近这个水平而不能过多偏离。   二是兼顾效益原则。   货物运输保险费率的确定,有其内在规律,即主要有纯风险损失率和必要的成本费用率构成,如果货运险的费率低于其水平,就会造成经营上的不稳定,或是亏损,所以,确定货物运输保险费率时要充分

  • 补偿贸易(Compensation Trade)的含义

      补偿贸易(Compensation Trade),是指在信贷基础上进口设备,然后以回销产品或劳务所得价款,分期偿还进口设备的价款及利息。与上述的产品回购相比,我国的补偿贸易内涵更广,做法更灵活一些。

  • 国际货物运输的概念

      运输就其运送对象来说,分为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而从货物运输来说,又可按地域划分为国内货物运输和国际货物运输两大类。国际货物运输,就是在国家与国家、国家与地区之间的运输。国际货物运输又可分为国际贸易物资运输和非贸易物资(如展览品、个人行李、办公用品、援外物资等)运输两种。由于国际货物运输中的非贸易物资的运输往往只是贸易物资运输部门的附带业务,所以,国际货物运输通常被称为国际贸易运输,从一国来说,就是对外贸易运输,简称外贸运输。

  • 海上保险代位求偿该找谁

      海上保险代位求偿该找谁   1999年10月16日,某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公司)承保自鹿特丹运往上海的29卷装饰纸。投保人为某木业公司(以下称木业公司),收货人是某装饰耐火板公司(以下称收货人),保险条款为一切险附加战争险。该批货物1999年10月6日装船,某外运公司(以下称外运公司)的德国代理人签发了以外运公司为承运人的已装船清洁提单,承运船舶为某船公司的“HANJINSAVANNAH”轮。该轮1999年11月6日抵达上海,11月16日收货人开箱后发现货物有水湿现象,遂由理货公司出具了发现

  • 运送人责任保险与货物保险之区别

      常常在公司所承运之货物发生Damage或Lost的时候,Sales或客户常会问「不是也有保险吗?何时可以理赔呢?」   为了避免问题一再出现,在这里我得将「运送人责任保险」与「海上货物保险」做个简单的说明。   多数人常会误认为只要是海上保险都一样,发生损害就可以且应该给予理赔。不过,其实海上保险的种类繁多,包括运送责任险、船体险、海上货物保险、…、等等,运送人责任保险与海上货物保险,只是其中的两种险种而已。   基本上,我们Forwarder、Carrier或Shipowner所投保的是「

  •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风险

      在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主要分为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   (一)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是指由于航海的后果所造成的风险或与航海有关的风险。海运险承保的海上风险按性质的不同,可分为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两大类。   1.自然灾害。自然灾害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界的力量所引起的灾害。但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人承保的自然灾害并不是泛指一切由于自然界力量引起的灾害事故,具体如下:①恶劣气候。一般是指海上的飓风(八级以上的风)和大浪(3米以上的浪)引起的船体颠簸倾斜,由此而引起的船上所载

  • 集装箱托运单简介

      现代海上班轮货物运输件杂货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小,而集装箱货物运输所占的比重越来越高,集装箱运输是以场站收据(Dock Receipt)作为集装箱货物的托运单,该单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缮制送交船公司或其代理人订舱,因此,托运单也就相当于订舱单。集装箱货物托运单通常是由发货人的代理人填写,纸质托运单一式十联,现将各联介绍如下:   第一联:集装箱货物托运单(货主留底)(B/N)(现在已不用)   第二联:集装箱货物托运单(船代留底)(现在已不用)   第三联:运费通知(1)(现在已不用)   第四联

  •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涉外)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涉外)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 海洋货物运输罢工险

      海洋货物运输罢工险包括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两个部分。承保因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参加工潮、暴动和民众斗争的人员采取行动造成被保险货物的损失,对于任何人的恶意行为造成的损失也予负责;对由于罢工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所引起的共同海损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也由保险人负责。但是,罢工险项下负责的是直接损失,因罢工引起的间接损失是不负责的。

  • 扩展责任条款

      扩展责任条款 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当出现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载货船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新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斌予的权限作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保险人可继续承担保险责任。

  • 船舶、货物和运费的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的确定

    一、船舶共同海损的金额的确定:   1、 按照实际支付的修理费减去合理的以新换旧的扣减额计算;   2、 船舶尚未修理,按牺牲造成的合理贬值计算,但不得超过估计的修理费;   3、 船舶发生实际全损或者修理费用超过修复后的船舶价值的,共同海损牺牲金额按照该船在完好状态下的估计价值,减去不属于共同海损的估计的修理费和该船舶受损后的价值的余额计算。   二、货物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的确定:   1、 货物灭失的,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减去由于牺牲无需支付的运费计算;   

  • 货运保险合同变更依据

      我国《保险法》第20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保险合同的无效原因主要包括:缔约主体资格不合格、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性有瑕疵、客体不合法、内容不合法、形式不合法等。   保险合同的无效有两种情形:一是全部无效;二是部分无效。   保险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意定解除两种形式。

  • 共同海损损失金额的确定

      共同海损损失包括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其中,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分别按以下规定计算:   船舶的共同海损牺牲:船舶的牺牲分部分损失和全损两种。部分损失时,按照实际支付的修理费、减除合理的以新换旧的扣减额计算。船舶尚未修理的,按照牺牲造成的合理贬值计算,但是不得超过估计的修理费。全损时,按照船舶在完好状态下的估计价值,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损坏的估计的修理费和该船舶受损后的价值的余额计算。   货物的共同海损牺牲:货物的牺牲分灭失和损坏两种情况。货物灭失的,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保险费加运费,减除由于

  • 海上货物运输战争险(War Risk)

      海上货物运输战争险(War Risk),是特殊附加险的主要险别之一,是保险人承保战争或类似战争行为导致的货物损失的特殊附加险。被保险人必须投保货运基本险之后,才能经特别约定投保战争险。战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包括:(1)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等所造成运输货物的损失。(2)由于上述原因所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等所造成的运输货物的损失。(3)各种常规武器(水雷、炸弹等)所造成的运输货物的损失。(4)由本险责任范围所引起的共同海损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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