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货物贸易中,由于贸易环节多、交货期长、路途遥远,使得货物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可能遇到各种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遭受损失。为了在货物受损后能得到经济补偿,货主就需要投保货物运输保险。通过保险,把不定的损失转变成固定的保险费用,不仅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还有利于企业经营活动按计划正常进行。
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按运输方式的不同,分为海洋运输货物保险、陆上运输货物保险、航空运输货物保险、邮包保险。
被保险人和保险从都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一、可保利益原则
可保利益原则,是指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才能与保险人订立有效的保险合同,才能在保险标的遇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从保险人处取得损失赔偿。如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可保利益,则即使已订立了保险合同,该保险合同在法律上也是无效的。
所谓可保利益(Insurable Interest),又称可保权益,是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某种合法的经济利益。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这种经济利益具体体现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船舶、货物、运费、预期利润等)享有所有权、担保物权,或承担经济风险和责任;会因为保险标的的安全或按期到达而获益,或因为该项标的发生灭失或损毁而受到损害或负有责任。
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并不要求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便须拥有可保利益,而只要求在保险标的受损时拥有。这是由国际贸易的特点所决定的。例如,以FOB、CFR等术语成交,货物风险的转移以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界。装船之前,卖方拥有可保利益,而买方没有;装船之后,买方拥有可保益,而卖方没有。如果按规定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就必须有保险利益,那么,买方便无法在货物装船之前及时对该货物办理保险了。
二、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补偿性合同,须以双方当事人的“最大诚信”(Utmost Good Faith)为基础。当事人中的一方如以欺骗或隐瞒的手段诱使他方签订合同,一旦被发现,他方即有权解除合同;如有损害,并可要求赔偿。所谓最大诚信原则,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以及在保险有效期内,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恪守信用,互不欺骗隐瞒,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对被保险人而言,最大诚信原则有以下两方面的要求:
(一)申报重要事实
申报重要事实(Material Facts)是指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自己知道的或者按商业常规他所应当知道的一切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向保险人详细说明,不得有任何隐瞒或不真实,以便保险人判断是否同意承保或者决定承保的条件。根据我国《海商法》规定,如果被保险人故意未将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且不退还保险费。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如果不是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未将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要求相应增加保险费。由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应当负赔偿责任;但是未告知或者错误告知的重要情况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影响者除外。
(二)保证
保证(Warranty)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所作的保证要做或不做某种事情;保证某种情况的存在或不存在;或保证履行某一条件。经保险双方同意写进保险单中的条款,称为明示保证;保险单内虽未明文规定,但是按照法律或惯例,被保险人应该保证对某种事情的行为或不行为谓之默示保证。保证条款一经规定,被保险人就必须严格遵守,如有违反,保险人可自保证被违反之日起不再履行其应负的责任。
三、近因原则
近因(Proximate Cause)是指造成货物损失的最接近、最直接的原因。即货物的损失,是某项原因发生作用的直接结果,该项原因就是近因。近因是从原因发生的效果上,而不是从时间上判断。保险人只对承保风险与保险标的的损失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这就是保险业中所谓的近因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