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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从保险基本概念还是保险合同条款内容来看,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与国际多式联运的风险保护,在某种意义上说是一致的。 目前,以国际贸易运输货物为承保对象的英文保险单大都是以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为准据法的。该法的第3条第:款规定:“海上保险合同可以根据明文规定或商业习惯,扩大其承保范围,向被保险人赔付因海上航行前后发生于海上或陆上的风险所造成的损害”。也就是说,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货运保险应就运输全程所发生的危险,向被保险人提供连续、不间断的保险。从这一传统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概念来看
国际货运统一实体法:国际货物运输保险险种 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 一般保险条款 平安险 水渍险 一切险 特殊保险条款 一般附加险 特别附加险 特殊附加险。 平安险,英文原意为“单独海损不赔”,就是保险人对单独海损不负责赔偿。按我国现行保险条款具体包括: ①在运输过程中,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和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被保货物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 ②由于运输工具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 ③只要运输工具在发生上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适用于国内水路、铁路、公路或联运方式,是保险货物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时,据此可以得到经济补偿的保险。保险责任开始于自签发保险凭证,且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终止于货物运到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被保险人需一次性交纳保险费。当货物发生损失时,收货人应在货物运抵目的地的十天内向当地保险机构申请检验。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
海运提单作为物权凭证,在外贸各单据中具有无可比拟的重要性,提单的种类及背书事宜也就尤需理解了。 出口业务中: 提单的背书是仅对于指示提单ORDER B/L来说的,其它提单,像记名提单STRAIGHT B/L、不记名提单BEARER B/L都不用背书。 记名提单在收货人CONSIGNEE一栏内列明收货人名称,货物只能交与列明的收货人,这种提单失去了代表货物、可转让流通的便利,但同时也可以避免在转让过程中可能带来的风险; 不记名提单上不列明收货人名称,又称来人抬头提单,这种提单不需要任何背书
1.紧急货物承运人应安排最早航班运出。 2.需要办理急件运输的货物,托运人应当在货运单上注明发运日期和航班,承运人应当按照指定的日期和航班运出。需要办理联程急件运输的货物,承运人必须征得联程航站的同意方可办理。 3.限定时间运输的货物,由托运人和承运人约定运抵日期并在货运单上注明。承运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抵目的站。 4.普通货物在干线航班承运人最迟应4天运出。 5.普通货物在支线航班承运人最迟应8天运出。
在信用证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保险单据的背书要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1993年修订版)第34条,保险单据从其表面上看,必须是由保险公司或承保人或他们的代理人开立及签署的。在国际商务实践中,保险单据的背书应采用什么形式,作为业务员主要是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1、背书的形式;2、不同形式背书的做法与作用;3、保险单据背书与海运提单背书的区别与关系。 从保险单据的背书形式上看:一般保险单据的背书有两种:空白背书和记名背书。 从不同形式背书的做法与作用看:空白背
(一)基本险 主要包括在空运途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外来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 1、航空运输险(Air Transportation Risks) 本险别相似于海洋运输货物的“水渍险”责任范围,只是运输方式不同。 2、航空运输一切险(Air Transportation All Risks) 本险别相似于海洋运输货物的“一切险”责任范围,只是运输方式不同。 (二)特殊附加险 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Air Transportaion Cargo War Risks)
内容简介:订立船舶抵押合同时,船舶抵押金额不得超过船舶价值;办理所有权登记时申请人应当提交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书或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书;办理抵押权登记时申请人应当提交承租人同意船舶设定抵押的文书(当船舶已办有光船租赁登记时)。这些规定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抵押人处分抵押物的权利,本文将围绕这些限制是否合理合法进行讨论。 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抵押人一般是被抵押船舶的所有权人。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内容 保险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涉及买卖双方的利益。一般来说,保险条款所涉及的内容有保险金额、投保险别、保险费、保险单证和保险适用条款等。 保险金额(Amount Insured)是指保险公司可能赔偿的最高金额,习惯上按发票金额加一成(10%)预期利润和业务费用; 保险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保险金额=CIF价格 X (1+加成率) 来源:www。examda。com 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保险费是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
除外责任是指根据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以外的责任,亦即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风险范围,在此风险范围内发生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和产生责任,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 在海上保险中,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危险有两种。一种是根据海上保险法保险人不应当或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危险,即法定除外责任。我国《海商法》关于除外责任的规定是随意性规定的,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加以排除。另一种是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明文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危险,即合同约定的除外责任。有时保险人会把法定的除外责任明文写进保险合同中,例如,保
凡供需双方签订运输合同的不定期船,不论是包舱运输航次租船、整船运输的程租船或期租船,通常是按照船舶的全部或一部分舱位及运费率收取一笔包租运费,亦称为整笔运费。即航次租船运费等于船舶(或某舱)的承载能力乘以合同所定的运费率。船舶承载能力是指航次最大载货量,应结合航次条件及所运货载确定。当货物的积载因数(每吨货物所占的体积)小于舱容系数(每一净载重号所占的舱容)时,即货物属轻泡货,最大载货量等于货舱总容积除以货物平均积载因数(此时满舱不满载)。按船舶装载能力计算运费的方法,即使实际装船的数量少于
NVOCC(non-vesseloperatingcommoncarrier)------无船公共承运人又称无船承运人,是指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班轮运输公司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并依据法律规定设立的提供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服务的企业。 特点:无船承运人可以与班轮公司订立协议运价(国外称为服务合同ServiceContract,S.C.)以从中获得利益,但是承运人不能从班轮公司那里获得佣金。 海上货运代理人:也称远洋货运
案情 2001年3月8日,我国科技部向S进出口公司发送关于协助承担向保加利亚提供计算机援助的函件,委托S进出口公司将一批计算机设备运往保加利亚。2001年4月28日,S进出口公司与某保险公司就该批援助货物签订了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55159.5美元,险别为一切险及陆地运输一切险。保单上注明:承保自装运港天津新港至交付地点保加利亚索非亚,卸货港为希腊萨罗尼卡港。2001年4月29日,由B(中国)航运公司作为C(英国)运输公司的代理人签发了上述货物的提单。提单注明:托运人是S进出口公司;收货人
陆运保价货物赔偿原则: 未办保价运输的,不按件数只按重量承运的货物,每吨最高赔偿100元,按件数和重量承运的货物,每吨最高赔偿2000元;个人托运的搬家货物、行李每仍公斤最高赔偿30元,实际损失低于上述赔偿限额的,按货物实际损失的价格赔偿。但货物的损失由于承运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不适用于赔偿限额的规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内容提要】针对货物运输合同中常见的货损赔偿问题,结合合同法的规定和货物运输行业的特点和惯例,可以确立的审理规则是:除非承运人能够证明货损的发生具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否则承运人对货损承担赔偿责任;作为合同当事人事先约定的赔偿计算方法,合法有效的保价条款应当在计算货损赔偿过程中优先适用。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迅猛发展和经济总量的快速放大,商品和人员的流通性大大增强。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新兴的互联网经济带来的电子商务、网络购物等新的营销方式的普及和发展,对商品物流服务的需求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我国的物流
卖方利益险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78年开始承保的一种特殊的独立险别,它是针对我国出口企业按CFR或FOB价格条件,或在无证托收的支付方式下出口为保障自身利益而投保的险别。
航空运输一切险(Air Transportation All Risks)的承保责任范围与海洋运输保险条款中的“一切险”相似,保险公司赔偿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雷电、火灾、爆炸或由于飞机遭受恶劣气候或其他危难事故而被抛弃,或由于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或失踪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还包括被保险货物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航空货物运输保险责任起讫期限也采用“仓至仓”条款,所不同的是如果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而未运抵保险单所载明收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
Promissory Note 本票 Check or Check 支票 Remittance 汇付 Mail Transfer,M/T 信汇 Telegraphic Transfer,T/T 电汇 Demand Draft,D/D 票汇 Payment in Advance 预付货款 Payment after Arrival of Goods 货到付款 Collection 托收 Principal 委托人
一、货运险理赔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货运险理赔工作,对外部来说,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合同承诺,必须提供的经济补偿行为;对内部来说,是保险公司做好赔付、以尽可能少的赔款支出获取企业利润的经营行为。此工作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可持续发展,保险人理应重视理赔工作,理赔人员更应兢兢业业做好理赔工作。但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当前的货运险理赔工作中存在着下述问题。 (一)错赔。“错赔”是指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本不该赔偿给被保险人而错误地给予赔偿的行为。其表现形式有:1.易损易破货物出险后,对保险合
货物费的解释有三种方式:编织法、概括法和惯例法。 1、编织法 即详细罗列货物各项的构成及取数的方式。编织法公式为: 货物费=货物价+包装费+国内运费、保险费+报关费+港口库存、保险、港杂+装船(装机)平仓费(有的商品海运时)+海外运费(海运或空运)+保险费+滞期风险费(整船、整机包租时)。 解释过程中,对于通常要求量化上各因素。量化的办法亦两种:百分比式与估价式。 (1)百分比公式为: P。(货物费)=E(货价)+E×1%+E×3%+E×(0.1%+40%)*+E×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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