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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内船舶业的发展,而国内的船舶险发展却相对滞后,这几年的船舶货运频频出事故,仅今年9月份长江干线就发生航运事故6起之多。 事故发生后,人们才想到航运保险。 起源于海上的保险业自诞生之日起就与高风险的航运业紧密相连,航运业内的一个共识是,“没有劳埃德保险市场的发展,就没有伦敦航运中心的国际地位。” 正建设国际航运中心的上海,在航运金融服务方面存在明显的短板:其航运保险业务占全球市场的份额不到1%——与上海港吞吐量世界排名第一的地位极不相称。 近年来,大型中资航运企业的船舶保险呈逐步外移之势,境
这是一起新类型的海上保险赔偿纠纷,国内的保险公司尚没有开展公众责任险业务,目前国内的公众责任险业务主要由外资保险公司(如本案被告)和国外的无船承运人互保协会(如TT CLUB)等经营。随着形势的发展,这种在国外已经很成熟的险种必将在国内广泛推广,诸如本案的提单责任险等纠纷也必将趋多。而且,责任险纠纷案件在我国海事审判领域尚不多见,随着我国加入WTO,本案主要涉及的以下几个问题对于今后审理类似性质的案件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1)提单责任险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2)保险合同的要约和承诺问题;(
货运险分类: 根据货物运输方式的不同,货运险可分为: 一、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 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三、邮包货运险; 四、航空货运险等。 货运险常用名词: 一、航程保险:货物运输保险一般采用航程保险,即保险期限以航程的起讫划分。 二、定值保险:保险标的的价值由双方当事人约定载明于保险单中,作为保险公司事后计算赔款的依据。如果因保险事故发生而使标的全损,保险人将按此约定价值给予补偿,不论保险标的在受损时的价值是否涨落,均不影响赔款的金额。对于部分损失,则按实际损失程
海上保险实务——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及险种 在海上保险单中,都载有各种保险条款,以确定保险人对各个险别负责赔偿的责任范围及除外责任,和被保险人的义务等有关事项。其中载明保险险别的条款最为重要。因为险别是确定承保范围和保险人赔偿责任范围的依据。险别不同,保险人承保的风险和责任范围也不同。保险险别可由投保人根据需要自行选择。 目前,在国际保险市场上所使用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影响最大的是伦敦货物协会1963年和1982年先后制订的协会货物保险条款(InstituteCargoClau
邮包一切险(Parcel Post All Risks)邮包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是保险公司赔偿被保险邮包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倾覆、出轨、坠落、失踪、或由于失火、爆炸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被保险邮包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另外,还负责被保险人对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风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邮包一切险的责任起讫期限是从邮包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推出了物流责任保险条款,为广大物流企业通过保险方式分散、转嫁部分责任风险创造了条件。该条款的发布、实施,具有以下几点进步意义: 一、填补了我国物流企业综合责任保险的空白 物流责任保险是广大物流企业迫切需要的一种综合责任保险,由于世界范围内对于 “物流”缺乏统一定义,物流服务内容有所不同,缺乏承保物流企业责任保险的经验,所以国内外保险公司对于物流企业综合责任保险都仍处于探索阶段。中国人保公司适应我国现代物流发展需求,吸收发达国家经验,结合我国实际,率先推出物
货物运输保险业务的承保方式一般分为直接业务和代理业务。 直接业务是指由保险公司直接接受投保人投保,并直接订立保险合同的承保方式。直接业务按保险合同的不同形式分为逐笔签单业务和预约统保业务。 代理业务是指保险人委托代理机构代办保险业务。货运险的代理业务一般仅由代理机构代保险人办理业务承保,即完成签单业务。 海上风险还会造成费用支出,主要有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一。 所谓施救费用是指被保险货物在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或保险单受让人,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
由于一切险已经包括了一般附加险,因此,在投保一切险时,只需加保特殊附加险。 解析:考点为一般险与附加险之间的关系. 在国际贸易中,按FOB条件订立的合同,卖方有时也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办保险。 解析:在第一讲FOB术语时已经讲过,在FOB术语条件下卖方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办保险。 共同海损部分海损的其中一种类型。
从我国合同法第107条和第109条可以看出,我国在合同法上是以严格责任为归责的思想(也有少数条款以过错责任的规则体现),但在海商法上,关于航海过失免责(第51条)的规定似乎与人们一般认为的公平理念大为相悖,而且,此也为《合同法》地331条也不相符,当然《合同法》为普通法,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则为特别法,当特别法与普通法不一样时,当适用特别法的有关规定,但为何有这种过失的免责权呢?或者此种过失免责权还有存在的价值吗?此点很值得深入探讨。 首先,得了解海商法作出如此规定的来历。“航海过失”免责
航空运输险(Air Transportation Risks)的承保责任范围与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中的“水渍险”相似,保险公司赔偿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雷电、火灾、爆炸或由于飞机遭受恶劣气候或其他危难事故而被抛弃,或由于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或失踪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航空货物运输保险责任起讫期限也采用“仓至仓”条款,所不同的是如果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而未运抵保险单所载明收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30天保险责任即告终止。如
集装箱的基本常识 集装箱在进出口货物运输中应用广泛,下面是一些有关集装箱货运方面常识: 一. 集装箱(container) 所谓集装箱,是指具有一定强度、刚度和规格专供周转使用的大型装货容器。使用集装箱转运货物,可直接在发货人的仓库装货,运到收货人的仓库卸货,中途更换车、船时,无须将货物从箱内取出换装。按所装货物种类分,有杂货集装箱、散货集装箱、液体货集装箱、冷藏箱集装箱等;按制造材料分,有木集装箱、钢集装箱、铝合金集装箱、玻璃钢集装箱、不锈钢集装箱等;按结构分,有折叠式集装箱、固定
同1963年旧协会货物条款相比,1982年新协会货物条款主要有以下特点: 1.主要险别条款以代号命名,新条款取消了旧条款单独海损不赔(平安险),负责单独海损(水渍险)及一切险的名称,而代之以协会货物条款(A)(ICC(A))及协会货物条款(B)(ICC(B))及协会货物条款(C)(ICC(C))。这一改变,避免了旧条款名称与内容不一致,容易让人产生误解的情形。如旧条款中一切险的名称,常使投保人误解在这一险别下,保险人对任何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均须负责,而旧条款中的单独海损不赔,即平安险,则易使人
(一)海运货物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采用不同的贸易术语,办理投保的人就不同。凡采用FOB或CFR条件成交时,在买卖合同中,应订明由买方投保(To be covered by the Buyers)。凡以CIF条件成交的出口合同,均需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险别和适用的条款投保,并订明由卖方负责办理投保。 在CIF出口合同的保险条款中,必须订明下列内容: 1.投保金额,或称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的计算公式: ①出口货物的保险金额=CIF价×110%。 ②进口货物的保险金
出口信用保险是世界各国普遍采取的一种政策性保险业务,目的在于支持本国企业积极扩大出口,保障企业出口收汇安全。 中国信保主要经营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和担保业务。其中,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主要面向在我国境内注册的、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为其信用期限不超过180天(但经中国信保批准可扩展至360天)的货物、资本、技术和服务出口提供信用风险管理和收汇保障。短期出口信用险主要承保出口商在货物、资本、技术和服务出口后,由于发生买方破产、丧失偿付能力、拒绝收货、拖欠货款、违约等商业风险导致出口商
问:保险承保起是以哪个日期为准的? 答:保单上有两个日期,一个是起运日期一个是签单日期。一般以后者为准。 问:什么是保险理赔?有什么程序? 答:理赔是发生保险事故后,权益人向保险人提出申请,经依据保险条款审核认定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的行为。简单说,就是投了保之后,发生了保险事故,到保险公司索赔。理赔是保险业务中一个极其重要的环节,是实现保险补偿职能的集中体现,理赔工作做的好,才会增强人们对保险公司的信任,保险公司的业务才会有更大发展。 理赔有其严格的程序 1.立
单独海损。是指保险标的物在海上遭受承保范围内的风 险所造成的部分灭失或损害,即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 失。这种损失只能由标的物所有人单独负担。与共同海损相比较,单独海损的特点是: (1) 它不是人为有意造成的部分损失。 (2) 它是保险标的物本身的损失。 (3) 单独海损由收损失的被保险人单独承担,但其可根据 损失情况从保险人那里获得赔偿。 根据英国海上法,货物发生单独海损时,保险人应赔金额的 计算,等于受损价值与完好价值之比乘以保险金。
[案情介绍] 7月6日,船舶A在港外锚地躲避台风时发生进水事故,货舱进水,船载货物严重受损。受损货物分属42个货主、由14份保单承保国内水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共计保险金额为900多万元人民币。事故发生后,船东立即发布海事声明并宣布共同海损。货物保险人在接到报案后也立即赶赴现场并委请保险公估公司查看货物损失情况,核定损失金额。在共同查勘现场后,经货物保险人与托运人协商,托运人联名向中国船级社某分社递交了船舶公正检验申请书。随后,验船师上船对A轮进 行了公正检验。8月7日,船载货物由承运人转运
海上货物运输的损失又称海损(Average),指货物在海运过程中由于海上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海损也包括与海运相连的陆运和内河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失。海上损失按损失的程度可以分成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A.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又称全损,指被保险货物的全部遭受损失、有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之分。实际全损是指货物全部灭失或全部变质而不再有任何商业价值。推定全损是指货物遭受风险后受损,尽管未达实际全损的程度,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实际全损所支付的费用和继续将货物运抵日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了保险价值
案号:(2003)淄仲裁字第108号 尊敬的仲裁合议庭诸位仲裁员阁下: 作为被申请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代理人,经认真研究全案基本事实,相关证据和有关法律,本代理人认为涉案保险合同由于被保险人未及时交纳保险费依特别约定未生效,保险人不负任何赔偿责任。即使退一万步言,假设保险合同成立,由于货损并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依法仍然不承担货损保险赔偿责任。即便再退一百万步言,假设保险合同有效且货损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由于卸货时申请人明显的过失导致的扩大部分损失,保险人不负任何赔
1.确定目的地与交接方式 旅客要确定物品运往的目的地,并决定其交接方式(交接方式按接货地点可分为门到港与门到门)。 2.询价、确认报价(与中远公司联系) 由于海运运输费用在不同时期有所浮动,因此需要旅客在物品发运前至少十天与中远公司联系以确定最后费用。 门到港的报价通常指门到港的价格。 门到门的报价则涉及境外运输费用,需由承运人向国外代理查询,旅客需提前更长时间预定。 旅客还需要根据自己的需求择定适当的船期(船舶行驶与火车、飞机一样,有固定的航线模式,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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