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海上保险单中,都载有各种保险条款,以确定保险人对各个险别负责赔偿的责任范围及除外责任,和被保险人的义务等有关事项。其中载明保险险别的条款最为重要。因为险别是确定承保范围和保险人赔偿责任范围的依据。险别不同,保险人承保的风险和责任范围也不同。保险险别可由投保人根据需要自行选择。
目前,在国际保险市场上所使用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影响最大的是伦敦货物协会 1963年和1982年先后制订的协会货物保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 简称I.C.C.)。1963年协会货物保险条款,将货物保险的险别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大类。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是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险别,此外还有一些附加险,这类附加险只能在投保基本险别后另行加何,而不能单独投保。世界各国保险人和保险人和保险公司所使用的保险单的保险条款,其内容大同小异。
1、1963年协会货物保险条款的险别
①平安险(Free Particular Average/F.P.A.):平安险的英文原意是指“单独海损不赔”,被保险的货物所遭受的单独海损的损失,原则上不在承保范围之内。保险人一般只对保险标的物在承保范围内所发生的全部损失及共同海损承担赔偿责任,但有下列几项重要的情况除外:
·若保险标的物所遭受的单独海损的损失,是由于船舶或运输工具发生搁浅、触礁、沉没或焚毁的情况而引起的,保险人仍须负责赔偿。这一点上,英国保险业惯例与美国的解释存在出入。根据平安险的英国条件(F.P.A.English Condition)只要上述海难发生时货物协于船上,则保险人对于货物在出事或出事后所发生的一切损失不信纸其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都要负赔偿责任。而美国条件 (F.P.A.—American Conditon)则认为损害须与海难有因果关系,即是说损害确实由上述海上号召故引起的 (Actually causde by the Stranding,burning or collision with other vessel)才构成保险责任。
·被保险货物在装载,转载或卸载时所遭到的一件或数件的完全灭失,保险人亦应负责赔偿。
·被保险货物的损失如属可合理归因于火灾,爆炸或船舶与除水以外的其他外来物体发生碰撞,或在避难港卸货者,不论比项损失是属于单独海损或共同海损,均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在发生意外事故后,被保险货物在中途港或避难港因起岸存仓、转运所支出的特殊费用,也应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因此,平安险虽然从字面上讲不负责赔偿单独海损,但实际上还是包括了一部分单独海损责任的。
②水渍险 (With Average,Wish Particular Average/W.A.or W.P.A.):水渍险的英文雠是“保赔单独海损”。水渍险承保的范围是平安险所包括的范围加上单独海损。按照水渍险条款的规定,被保险货物的单独海损的损失即使不是由于船舶的搁浅、透明礁沉没或焚毁等意外事故引起的,保险公司信要负责赔偿。
一般来说水渍险条款有两类:一类是有 I.O.P. 加注(Irrespective of Perceentage)即完全没有免赔率的条款;一类则是订有免赔率 (Franchise)的条款,免赔率以附注条款 (Memorandum)的方式在保险单内予以注明。对于某些货物单独海损损失,如果达不到该条款所规定的百分比,保险人概不赔偿,但若超过了规定的百分比,则不仅超过部分予以赔偿,而且全部损失均予以赔偿。
水渍险提供了比平安险更广泛的保障,因而保费也相应高一些。
③一切险:一切险又称全险、综合险,其承保范围包括平安险、水渍险的责任,还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余中由于外部因素所引起的损失,不论是共同海损或单独海损,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一切险承保的范围是诸险别中最广泛的一种。但它并不意味着被保险人可能遭受的一切损失均可向保险人取得赔偿。下列一些风险所造成的损害是被扣除在一切险范围之外的:
·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
·货物本身的固有的瑕疵或自然损耗;
·运输迟延;
·战争、罢工、暴动等事件;
④全失险(Total Loss Only):全失险承保的范围是指由于自然灾害或海上意外事故等海上基本危险造成的保险标的物完全灭失(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保险公司均负责赔偿。为减轻损失程度而支付的损害防止费用,施救费用及其他客外费用,在全损成立的情况下,也应予以赔偿。一般来说,由于沉船,火灾等造成的标的物的完全全灭失,属全失险的责任范围。全失险是较少使用的一种险种。
⑤附加险(Extrancous Risks)/(Additional Risks):投保平安险、水渍险或一切险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还可能受到一些非自然灾难或海上意外事故的因素或引起的损失,为了使货物在遭遇这类基本险别责任范围以外的损失时亦能得到赔偿,使不同的货物获得不同的保障,可以在险别的基础上,另行加保附加险,附加险有两类,即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是指由于外来原因所引起的一般风险而造成的各种损失的险 别。一般附加险种类繁多,主要的有下列十一种:
·偷窃,提贷不着险(Theft,Pilferage,and non-detivery,T,P.N.D.)
·渗漏险(Rain Fresh Water Damage)
·碰损破碎险(Risk of Shortage)
·受潮受热险(Risk of Leakage)
·沾污险(Risk of Clasning & Breakage of Backing)
·串味险 (Risk of Odour)
·钩损险(Hook Damage)
·包装破裂险(Lose & Damage Caused by Breakage of Packing)
·锈损险(Risk of Rusting)
以上附加险投保人可在投保了基本险别后,根据需要选择加保其中的一种或几咱。如保险人同意加保,则应对货物在承保范围内所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
·特殊附加险
特殊附加险与一般附加险的区别在于,一般附加险都包括在一切险中,投保人投保了一切险,就不必加保上述各项附加险,而特殊附加险不包括在一切险的范围内,投保人既使投保了一切险亦仍须与保险人特别约定,方可将特殊附加险的责任包括在承保范围内。
特殊附加险主要包括战争险、罢工险、交货不到险、舱面货物险,拒收险等。
战争险(War Risk)是海上运输保险中常见的一种特殊附加险。其责任范围包括:由于战争敌对行为,开装冲突或海盗行为以及由此而引起的逮捕、拘留、扣押、没收或禁制所造成的损失,或者各种常规武器,如水雷、鱼雷、炮弹等所造成的损失。此外还包括由于上述原因所引起共同海损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但原子弹,拚弹等核武器或放射性武器所造成的损失不在承保之列。
罢工险(Strikes Riots and Civil Commotions Risks S.R.C.C.)是指由于罢工、被近停工、工潮、暴动或民变所引起的损失,均属保险承保的范围。现在国际保险市场上,一般对罢工险和战争险同时承保。因而凡投保了战争险又需加保罢工险时,只需在保单上注明包括罢工险,并附帖罢工险条款,保险一般不另收保费。
2、1982年协会货物保险条款的除别
1982年1月1日,伦敦保险协会公布了新的货物条款。新的货物条款的险别包括三类基本险,即货物条款(A)、货物条款(B)、货物条款(C),此外还有特殊附加险条款,恶意损害险条款。
新条款与1963年的旧条款相比,从内容到形式都发生了变化。在1963年的条款中,战争险和罢工险都是特殊附加险,而非独立承保之险别。但是按照1982年的新条款,战争险和罢工险虽说仍列为特殊附加险,但如被保险峰人需单独投保这两咱保险,抑或何险公司为了争取客户,多揽业务,亦可把这两种保险作为独立险别单独予以承保。新条款还取消了原1963年条款中对于水渍险之免赔率的规定。比之旧条款,1982年的新条款增加了若干新内容,对各种险别所规定的承保范围也更加清晰和完备。
根据新条款,保险人按投保标的物遭受损失的原因来确定其保险范围。凡是在每种别承保范围所造成的损失,无论其程度如何,是全部损失还是部分损失,保险人一律予以赔偿。
就具体险别而言,1982年新条款不再使用旧条款的三类险别,而新订协会货物保险条款(A)(B)和(C)(Institute Cargo Claus(A)、Institute Cargo Clause(B) 、Institute Cargo Claus(C))三类为它们的责任范围逐条一一列出,较旧条款更为明确、清楚。其中,I.C.C. (A)的承保范围基本上与旧条款中的一切险基本相同,但海盗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在(A)的承保范围内,而在一切险中则认为属于险外责任。此外I.C.C.(B)与水渍险相比I.C.C.(C)与平安险相比,亦均有变化,具体来说如下:
①I.C.C.(C)责任范围包含:
·I.C.C.(C)责任范围包含:
·火灾或爆炸;
·船舶或驳船遭受搁浅、触礁、沉没或倾覆;
·陆上承运工具的倾覆或出轨;
·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同险水以外的任何外在特体相撞;
·在避难港卸货;
·因下述情况引起的保险标的物的损毁或来灭失;
·共同海损的牺牲;
·投弃货物;
·“双方过失碰撞”条款下所应负的责任额;
由于承保范围内的危险事故致使航程在中间港延长时所发生的卸货,存仓以及续运至目的地的正常和合理的额外费用。
与原平安保险相比,I.C.C.(C)排队了其中承保的装卸或转船作业中任一整件货物的完全全灭失及恶意行为引起的蓄意性损害,但增保了陆上运输工具的倾覆或脱轨所致的被保险标的灭失和捐毁。
②I.C.C.(B)责任范围;除将 I.C.C.(C)条款所承保的风险全部包括外,还增加了可合理归因于下列危险事故引起的保险标的物灭失或损毁:
· 地震、火山爆发或雷电;
·浪击落海;
·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舶、驳船、运输工具、货柜、大型海运箱(货箱(或储存处所;
·货物在船舶或驳船装卸时落海或跌落造成任何整件的全损。
③I.C.C.(A)条款承保由任何意外事故导师致的保险标的物的灭失或损毁,其责任范围除包括 I.C.C.(B)承保的全部风险外,还增加了下列各种附加危险:
·钩损 (Hook Damage) :指以手钩搬运货物时所致各种损失;
·污损(Contamination):指货物与其他物接触或串味所致的损失;
·锈损 (Rust):指由外来因素所致的锈损;
·淡水雨淋造成的损失(Rain and Fresh Water Damage);
·漏损 (Leakage);
·破损 (Breakage);
·偷窃 (Theft);
·提货不着险(Non Delivery):指承运轮抵达目的港时,货物原因不明地整体灭失;
·短量 (Shortage)。
I.C.C.(A) 与一切险条款相比,I.C.C.(A) 不保由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租船人或船舶营运人的破产或债务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但增加承保陆上运输工具倾覆和出轨造成的损失。至于恶习意损害险条件(Malicious Damage Clause)则是一个附加险。它也包括在 (A)条款的责任范围内,但对 I.C.C.(B)、 (C)则属除外责任。
新条款还增加了运送费用条款,增值条款和适用英国法及惯例条款等内容,把长期使用的船、货保险单 (S.G.Policy)格式中的某此条款也列入 I.C.C.(A)、(B)、(C)中,从而把 I.C.C.条款与 S.G.保险单格式联系起来。此外,新条款还扩大了除外责任,规定了一般除上的范围:
①被保险人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②保险标的自然渗漏,重量或容量的自然损耗或自然磨损;
③由于保险标的的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④由于保险标的固有瑕疵或本质我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⑤直接由迟延引起的损失或费用,即使迟延是由于承保风险引起的(但由于共同海损或投弃而支付的费用除外);
⑥由于船东、经理人、租船人或经营人破产或不履行债务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⑦任何人员的法行为(Wrongful act)引起保险标的或其任何部分的畜说明书性损坏或毁坏;
⑧由于使用任何原子或热核裂变和核聚变武器或类似作用的武器造成的保险标的灭失、毁损及费用;
⑨由于船舶或驳船的不适舴或船舶、驳船运输工具货柜或货箱不适当运送,为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知悉而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上述一般除外责任中的第(7)条在I.C.C. (A)条款项下不予免责。除(A)(B)(C)三类基本条款外,还订有附加险条款(战争险条款和罢工险条款)。
3、保险责任的起讫
中国际保险业务中,保险人承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责任通常是按“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的规定处理。所以保险责任期限即保险期间 (Duration) 是从货物运离启运港发货人的仓库时开始,至货物到达目的地收货人的仓库时为止。
伦敦“协会货物条款”中的运输条款和终止条款对保险人的责任期限作了具体的规定。它包括仓至条款并对其作了补充和延伸。按运输条款的规定,货物的保险期间是从离开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的最后仓库为主;或者以交到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或目的地以前的其他仓库为止。在此过程中,若货物从海船上卸下后放在码头、海关仓库,尚未运到收货人的仓皇库,保险责任继续有效,但至多负责至卸离海船后六十天为限,如在此六十天内货物需要转运往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上。上述几种情况以首先出现者为准。
按终止条款的规定,若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耽搁、绕航、被迫卸货,转载或承动人行使运输事同所赋于的自由处置权而变更航程、则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需要时酌情加缴保费,保佑险人仍继续负责,起码到货物在变更的目的港出售及交付时为止;或到货物在该地合疗卸离海船后六十天为止,以先发生者为准。如此期间内货物需运往保险单所载的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则保险责任前述运输条款的规定终上。
近年来国际商务活动的日益发展,使得许多国家的港口越来越拥挤,海船到岸后等候码头卸货的时间很长,伦敦协会货物条款为此又增订了码头延迟条款,规定在海船到达所保货物的最后牌子货港当日看夜起后六十天为限,若货物届时仍未卸完毕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此后,只有被保险人通知保险人后,保险人才对所保货物按商定的加保费负保险责任。
上述保险期间是指保险人对平安险,水浦险及一切险的责任期限,不适用于战争。关于战争险责任的起讫,是从货物装上海船时开始,到货物在最后卸货港卸亢海船时止,或者在海船到达最后卸货港当日午夜起算满十五天为止,两种情况以先发生者为准。如为转船货物,则从原海船抵达中途港当日午夜起算满十五天为止。但从货物装直续运海船时起,保险再度生效(reattach)。
4、投保的基本知道和程序
在了解保险的业务知识后,进出口贸易商要进行投保还须知道摧毁保的基本知识和办理投保的具体程序。
①确定保险的险别和金额的重要意义:海运货物的保险涉及到要保人民日 (即被保险人,Insured) 、保险经纪人(Insurance Broker)、和保险人(Insurer)三者之间的关系。要保人有交纳保险费和知悉货物发生危险时通知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的义务,以及有为保险利益受损请求裣的权利。丙氏保险为的发展使保险业务日趋专业化。一般进出口贸易商往往不能妥善处理保险业务问题,因而具有专业保险知识和技巧,为要保人和保险人洽谈保险事宜的保险、经纪人就应运而生。
保险人的责任有法定责任和约定责任之分。海商法中规定:“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除契约另有规定外,因海上一切事变及灾害所生之毁损,灭失及费用负其责任”。又规定“因要保人或被保人或其代理人的重大过失所生之危险,保险人不负责任”。保险人除法定之应负责任及除外责任外,亦可由双方特约扩大或缩小其责任范围。
办理海上运输货物的投保手续,首先要选择投保险别。保险险别中对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承保责任范围的规定,是保险公司所负赔偿责任的主要依据。队别不同,责任各异,需交纳的保费也不相同。因此,投保时选择适当的险别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投保人应根据货物的品质、包装及运输,卸载气候和安全等条件全面考虑,妈要保证货物得到充分之保险保障,又要考虑保险费用的合理负担。
不论投保何种险别,投保人在办理保险手续时都要确定保险金额。它既是保险公司赔付最高赔偿额,也是计收保险费的基本依据。在保险实务中,货物保险金额都是事先由订立保险契约之双方约定,在保险单上载明,便于将来发生损害时作为理赔的依据。一般是以货物之CIF价格或CIP价格加百分之十的投保加成,或者以FOB价格加百分之二十的投保加成作为约定保险金额,其计算公式为:
保险金额=货物的CIF价格×110%(投保加成)或,保险金额=货物的FOB价格×120%(投保加成)。在计算保险金额时,要准确计算CIF价格,在已知成本)(C)和运费(F)时,可按下式计算:
CIF=(C+F)÷(1-保险费率×投保加成)
保险费的计收则按下式计算:
保险费=CIF×投保加成×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系由保险人根据货物在不同时期的赔付率而定。因而不同商品,不同险别之保险费率是不同的。
②按照贸易合同中的保险条款进行投保:在国际贸易合同中,保险条款是一项重要的条款,其内容主要是规定合同双方由谁负责投保和支付保险费用,以及投保之险别和保险金额等。保险条款中对保险金额等的规定是由贸易合同所采用之价格术语决定的。
在按FOB和CFR条件成立时,保险由买方负责,货物的价格中不含保险费用,故合同的保险条款中规定比较简单,一般为:“保险由买方负责”(Insurance to be effectde by the Buyer)。如按CIF条件成交时,因保险系由卖方负责,货物的价格包括了保险费用在内,保险峰条款就需订得明确,具体、除将双方洽定的险别,保险金额等项目在合同条款中予以列明确,其中尤需注意两个问题:
第一,在CIF合同中,卖方系为卖方之利益保险,卖方取得保险单后,应所保险单转让给买方。若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遇承保范围内的风险而遭受损害或灭失,买方可凭所转让的保险单自行向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请求赔偿。
第二,按照国际贸易之惯例,卖方之责任一般仅限于按平安险之条款办理投保。平安险是保险费率较低的一种基本险,买卖双方若无特别约定,卖方保险之范围不包括特定行为或买方特殊需要的特种保险。如买方需加保其他特别或战争险,卖方可协助办理,但费用应由买方负担。
③熟悉各类海运保险单据的权利与义务:保险单据即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承保证明,又是双方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契约。一旦标的物遭受损害或灭失,它即是被保险人索赔和保险人理赔的主要依据。此外,在通过银行结汇的进出口贸易中,保险单还是结汇的进出口贸易中,保险单还是结汇的重要单据之一。
一般财产保险的保险单不是保险标的物的附属物,不能因保险标的物所有权之转移而转移。但在货物运输保险中,国际海上保险习惯上认为,若被保险人将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另一个,则承保该项利益(保险利益)的保险单位,可不经保险人同意,由被保险不背书扣随货权之转移而转移。所谓保险利益(Instuable Interest),是指赂保险公司申请保险者(要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物具有利益。这是凭保险单据要求保险人赔偿损失的前提,对保险标的物不是备保险利益的人是没有资格请求赔偿的。各国保保险标的物不是备保险利益的人是没有资格请求赔偿的。各国保险法一般都规定,在没有保险利益的情况下,所签保险单据无效。
保险单是正规的保险合同,用于承保一个指定的航程内某一批货物发生的损失。世界各地货运保险单格式各异、但其内容长期以来多以英国劳氏S.G.,保险单(Loyd’s S.G.Form)为蓝本。1982年1月1日起,伦敦保险协会雇用新式保单MAR Form ,该保险单仅提供保险契约,不再包含各种保险条款。
保险单元保险契约这具体文件,基中应当载明当事人间所约定有关权利与义务的一切事项。保险单中的基本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姓名及依据,保险标的物,承保责任范围,保险责任期限,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此外保险单上不应注明其在何种情况下无效或失权。
现行的新式保险单,其内容包括前文和签署条文,基中载明在要保人交纳的保险费的前提下,保险人按照该保险单所载明的责任范围和方式对保险标的物予以承保,随后列有十一栏内容,它们是:
保险单号码(POLICY NUMBER)、被保险人姓名 (NAME OF ASSURED)、船名 (VESSEL)、保险航程或期间 (VOYAGE OR PERIOD OF INSVRANCE) 、保险标物(SUBJECT-MATTER INSURED) 、约定价值(AGREED VALUE)、保险金额 (AMOUNT INSURED HEREUNDER)、保险费 (PERMIUM)、本保险适用条款和批单 (THE ATTCHED AND ENDORSEMENTS FORM PART OF THIS POLICY)、特约条件及保证条款 (STECIAL CONDITIONS AND WARRANTIES)。
保险单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分为定值保单与不定值保单,航程保单(Voyage Policy)和定期保单 (Time Policy)、流动保单 (Floating Policy)和预约保单 ( Open Cover Policy)。
定值保单元指载明保险单的物的约定价值的保险单,不定值保单则是指不载明保险标的物的价值,仅订明保险金额的限额,而留待以后再确定其保险价值的保单。这两种保单不的同在于:前者所载明的价值即为保险标的物的最后保险价值,如发生损害或灭失,保险人即按此价值赔偿。而不定值保险单内的货物价值,尚需以发票,佑价单或其他证明文件予以证明。
航程保单是把标的物运送一段路程的保险单。海上货物运输大都采用航程保单。这种保单一般均载明装运港和目的港。在承保期间,若船舶更改航程或目的港,险有特殊约定外,保险人一般不负责由此引起的损失。定期保单则是标的物在一定期限内的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以双方约定的时间为限,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流动保单系为经常性从事进出口贸易商而设,其载明保险的总条款,而将船名、航次及其他细节留待以后申报。按此种保险单,保险人与被保险双方事先约定保险货物的总价值,承保风险及保险费率等,并规定一定的时期。每批货物出运后,要保人即将船名及货物价值向保险人申报,保险人即按流动保单中载明的保险条款承Perceentage)即完全没有免赔率的条款;一类则是订有免赔率保。每批货物的价值从承保总值中逐笔减除,直至扣尽为止,保险单即告终止。Perceentage)即完全没有免赔率的条款;一类则是订有免赔率。
预约保单又称开口保单,也是经常从事进出口业务者简货投保手续而采用之一种办法。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事先约定投保货物的范围,险别,保险费率或每批货物的最高金额,并在预约保单中载明,但不规定保险的总金额。凡属预防保险的货物,一经启运时,应立即将货物的名称、数量、保险金额、运输工具的种类和名称及航程等情况通知保险人。
由于流动保单与预约保单使用起来的许多方便之处,故其在贸易保险中普遍使用。
除正式保险单外,还有一种表示保险人或保险公司已接受保险的证明文件,称为保险凭证,其仅载明被保险人的名称、货物名称、运输式具种类和名称、险别、保险期间、保险金额等项目,而对于规定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条款则不予载明。在保险业务中,当采用流动保证单或预约保单的方式投保时,被保险人所得到的通常都是保险凭证。
④办理投保的程序:在国际贸易实务中,保险手续由哪一方办理取决于该项交易所采用之价格术语。在按照CFR或FOB条件进行的交易中,保险由买方自行办理,而安CIF条件成交者,保险由买方自行办理,而安CIF条件成交者,保险由卖方负责办理。兹分别介绍如下:
·由买方负责办理投保
贸易实务中,对于信用证下的交易,银行不会为未保险的货物开立食用食用故买方须先在保险公司预购保险,而后再在银行申请开发信用证。对于以D/A、D/P之方式付款的,买方应于签发订购单时即预购保险,以免投保时,货已运出,一旦出生损失,造成索赔上的困难。买方应将承运船只、航次、货物数量和金额及开航时间等在投保单上填蛤,并按所投保的险辊交纳保险费;领取保险单。船到目的港后,承运人会向收货人发出通知。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到损害或遇到海难则买方应通知保险公司派人共同检验,并请有关机构公证。如系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由卖方负责办理投保
在CIF条件下的交易,保险须由卖主负责办理。卖方首先要洽订舱位,以确定运货的船只、航次及开航时间。之后卖方应于货物装船前在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投保的险别应按照贸易合同险条款的编印定办理,同时还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投保。此外,卖方还应将货物的性质及转船情况如实申明,将有关事项在投保单上填明,交纳保险费。货物到达目的港后,若有损害发生,买方还应将货物的性质及转船情况如实申明,将有关事项在投保单上填明,交纳保险费。货物到达目的港后,若有损害发生,买方应通知船方和保险公司共同派人检验,并视损害情况向有关责任者索赔。在CIF条件下,货物自装运港越过船舷之时起,风险及利益就移转至买方,买方在索赔公司提出赔偿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