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供需双方签订运输合同的不定期船,不论是包舱运输航次租船、整船运输的程租船或期租船,通常是按照船舶的全部或一部分舱位及运费率收取一笔包租运费,亦称为整笔运费。即航次租船运费等于船舶(或某舱)的承载能力乘以合同所定的运费率。船舶承载能力是指航次最大载货量,应结合航次条件及所运货载确定。当货物的积载因数(每吨货物所占的体积)小于舱容系数(每一净载重号所占的舱容)时,即货物属轻泡货,最大载货量等于货舱总容积除以货物平均积载因数(此时满舱不满载)。按船舶装载能力计算运费的方法,即使实际装船的数量少于承载能力,即所谓出现亏舱时,托运人仍须悉数支付全部运费,不会退还因短装所造成的“亏舱费”。但是,有些情况下“亏舱费”亦可以按协商或规定托运人负担其中的一部分。
另外,还有一种不指明特定船舶的不定期船运输,则按合同所定的货吨乘以合同所定的运费率计算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