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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海运货物保险条款是在我国1972年条款的基础上,于1976年和1981年经两次修订而成的。我国的条款一方面广泛地吸取了当时国际保险市场的内容和做法,另一方面又结合了我国的实际情况,基本上满足了我国对外贸易过程中对海运保险的要求。英国现行的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是在对原S.G.保险单和旧协会货物保险条款进行彻底改革的基础上制定的,于1982年起开始使用。现将我国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与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进行比较。 一、两国海运货物保险合同的共同点 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的一
保险货物一旦出险,请提供以下文件: 运单原件(正本运单) 保险单(正本) 航空公司出示的破损及丢货证明,保险单上所注明当地保险公司所出示的丢货或货的破损证明及照片,正本箱单及发票。 A、被保险人:请详细填写被保险人公司全称 B、标记: 如有唛头请详细填写 C、包装及数量: 在此栏中请详细填写包装种类及数量,如属玻璃易碎品请事先通知,按保险公司要求进行包装 D、保险货物项目:请详细将中英文品名填写入此栏,如有其它特殊或附加名称也请详细填写
注意!不要把外贸保险单背书和海运提单背书混淆了 外贸中的保险单背书与海运提单的背书是不一样的,但有些人只会其中的一种,觉得都是背书,操作应该差不多。如果你是这么想的话那就错了。它们之间有着很大的区别。 保险单据与海运提单背书的区别 在CIF价格条件成交下,提单的背书关系到货物所有权的归属,而保险单据的背书关系到在被保险货物出险后对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的索赔权和合理的补偿权。这是提单的背书和保险单据的背书的不同作用。因此有了货物所有权不等于有了对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的索赔权和合理的补偿权。所以,
(一)承保的风险 是指保险人(保险公司)承保哪些风险。海洋运输货物承保的风险可以归结为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两大类。 1.海上风险(Perils of Sea) 海上风险又叫海难,是指船舶及货物在海洋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或附随海上运输所发生的风险,它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1)自然灾害(Natural Calamities) 自然灾害是指由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界力量所引起的灾害。如暴风雨、雷电、海啸、地震、火山爆发、洪水等。 (2)意外事故(Fortuitous Acc
一、承保对象 依法成立并经营物流业务的企业均可投保本保险。本条款所指的经营物流业务的企业通常是独立于供货商与采购商之外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在实际物流链中,该第三方通常以供货商或采购商代表的身份来完成物流业务。第三方物流企业与供货商或采购商之间存在着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因此,第三方物流企业有义务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完成委托工作,即,在整个物流活动中,第三方物流企业就委托方交来的物流货物承担着安全仓储、流通加工及运输的责任。由于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过失造成物流货物的损失,该企业应赔偿委托方的损失。 特
在海上运输过程中,有些保险事故是由于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即第三人的过失造成的。保险人按保险单的规定支付了全损或部分损失的赔偿之后,有权使自己处于被保险人的地位,获得其有关该项损失的一切权利和补偿,既可替代其对第三人提起索赔诉讼,亦可取得其对该项损失的共同海损补偿的权利。 作为代位权,保险人应承受被保险人的债权瑕疵,第三方可以对抗被保险人的所有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抗辩权,均及于代位求偿的保险人。 代位求偿权的主要特征有: (1)保险事故的发生与第三人的过错行为有因果关系,即保险标的的灭失或损坏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提供航空、铁路、公路及水路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交通工具的途中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交通工具:是指客运飞机、客运列车、客船、客运汽车(不包括出租车、城区公共汽车)。
内陆运输保险和陆上货物运输保险其实是相同的。 陆上货物运输保险是货物运输保险的一种,分为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种。 1.陆上货物运输保险之陆运险责任范围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暴风、雷电、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由于陆上运输工具(主要是指火车、汽车)遭受碰撞、倾覆或出轨。如在驳运过程,包括驳运工具搁浅、触礁、沉没或由于遭受隧道坍塌、崖崩或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公司对陆运险的承保范围大至相当于海运险中的“水渍险”。 2.陆上货物运输保险之陆运一
本文以家乐福中国的运输决策来分析物流运输方面的一些问题,本文来自网络,仅供参考。 企业参与运输决策对于物流成本的控制、运输效率的高低都有重要的影响,有效的运输决策往往能提高企业效益,也能在最短时间完成客户需要的服务。因此,各类企业都极其注重对物流系统的运输决策,从最终效益的角度来说,“开源”与“节流”具有同样的意义,正确的决策节省的物流成本不见得比产品本身获利要少。而一个企业物流系统运输决策往往通过运输网络设计,运输方式选择、装卸及配送水平高低等方面来实现。以下通过流通企 业里的家乐福中国
本文讨论的内容仅供参考,不代表保运通网站的观点,如有疑问,请咨询客服。 1.班轮运价 (1)有关名词:1.基本费率(BASIC RATE),是指每一记费单位(如一运费吨)货物收取的基本运费。基本费率有等级费率,货种费率,从价费率,特殊费率和均一费率之分。班轮运费是由基本运费和附加费两部分组成。2.附加费(SURCHARGES):为了保持在一定时期内基本费率的稳定,又能正确反映出各港的各种货物的航运成本,班轮公司在基本费率之外,又规定了各种费用。 主要有:(1)燃油附加费(BUNK
本文简单的介绍下空运价格计算方法和特点,以方便一些客户使用,另外,如果你需要投空运保险,请直接打我们的客服400-678-8628电话。 (一)空运价格计费重量 航空公司规定,在货物体积小,重量大时,按实际重量计算;在货物体积大,重量小时,按体积计算。在集中托运时,一批货物由几件不同的货物组成,有轻泡货也有重货。其计费重量则采用整批货物的总毛重或总的体积重量,按两者之中较高的一个计算。 (二)空运价格计算和费用种类 1.运价(RATES):承运人为运输货物对规定的重量单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所致的损失。 (二)由于上述(一)款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所造成的损失。 (三)各种常规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所致的损失。 (四)本条款责任范围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由于敌对行为使用原子或热核制造的武器所致的损失和费用。 (二)根据执政者、当权者、或其
附加险 附加险承保由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可分成一般附加险和待殊附加险,分别对应于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 一般附加险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渗漏险、短量险、钩损险、破碎碰损险、锈损险、混杂洁污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包装破裂险等11种。 特殊附加险主要有战争险、罢工险、舱面险、拒收险、交货不到险、黄曲霉素险、进口关税险以及货物出口到港澳地区的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等8种。已投保战争险后另加保罢工险不另收费,一般同时投保。战争险的责任起讫不是“仓至仓”,保险人只负水面责任。
共同海损条款是船舶保险合同中有关处理共同海损的基本条款。一般是规定保险人对于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的赔偿范围及共同海损的理算规则的适用。我国船舶保险条款没有独立的共同海损条款,而是把有关共同海损的内容规定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列。按其规定,保险人在此保险中负责赔偿被保险船舶的共同海损、救助费用的分摊。被保险船舶发生共同海损牺牲的,被保险人可获得全部赔偿,而无须先向其他各方索取分摊额。同时,共同海损的理算应按有关合同规定适用的法律或惯例办理。如果运输合同无此规定,则按《北京理算规则》或其他类似
海洋运输冷藏险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海洋运输冷藏货物(Ocean Marine Insurance Frozen Products)保险险别,其承保的责任范围如下:(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
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Air Transportation Cargo War Risks)是航空运输货物险的一种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了航空运输险或航空运输一切险的基础上方可加保。加保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后,保险公司承担赔偿在航空运输途中由于战争、敌对行为或武装冲突以及各种常规武器和炸弹所造成的货物的损失,但不包括因使用原子或热核制造的武器所造成的损失。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的保险责任是自被保险货物装上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的飞机时开始,直到卸离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的飞机时为止。如果被保险货物不卸离飞机,
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火车)(Overland Transportation Cargo War Risks “by Train”)是陆上运输货物险的特殊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了陆运险或陆运一切险的基础上方可加保。加保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后,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在火车运输途中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所致的损失,以及各种常规武器包括地雷、炸弹所致的损失。但是,由于敌对行为使用原子或热核武器所致的损失和费用,以及根据执政者、当权者或其他武装集团的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运程的丧失和挫折而造成的损
(一)努力争取出口贸易以CIF、CIP贸易术语成交 在出口货物从卖方运到买方的长途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常常会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外来原因遭受损失,为了在货物受损后获得经济补偿,货主在货物出运前就必须及时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采用不同的贸易方式出口,办理投保的人就不同。凡采用FOB及CFR条件成交时,在买卖合同中,应订明由进口方投保(to be effected/covered by the buyers)。凡以CIF条件成交的出口合同,均需向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险别和适用的条款投保,并订明
海运货物保险 (一)基本险 1、根据我国现行的《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规定,在基本险别中包括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 ※平安险(FPA)保险范围: (1)在运输途中自然灾害(如: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 (2)由于在运输途中意外事故(如: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等)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意外事故(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自然灾害(如恶劣气候、雷电
摘要:海上预约保险合同不属一般民商法意义上的“预约合同”, “预约合同”是相对“本合同”而言的,“海上预约保险合同”是相对 “分合同”而言的。预约保险合同项下每一张具体签发的保险凭证都是预约保险总合同下的分合同,保险凭证具有最终的合同效力。预约保险单是否出具或保险费是否缴纳,均不影响海上预约保险合同的成立。在口头预约保险合同情况下,预约保险单应是海上预约保险合同成立的有效证明,但并不是唯一的证明,保险凭证及其他凭证,只要能反映双方对保险条款的合意,均能作为认定海上预约保险合同成立的证明。海上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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