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其他保险问题?
资深顾问免费为您解答
您的信息仅供预约咨询所用,不泄
露至任何第三方或用于其他用途。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不论任何原因所致被保险桐油短少、渗漏损失而超过本保险单规定的免赔率时(以每个油仓作为计算单位)。 (二)不论任何原因所致被保险桐油的沾污或变质损坏。 (三)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险任内危险的桐油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桐油的保险额为限。 (四)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五)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
从保险单据的背书形式上看,一般保险单据的背书有两种:空白背书和记名背书。 从不同形式背书的做法与作用看:空白背书的具体做法是在保险单据背面打上被保险人公司的名称或盖上公司图章,很多公司都刻的有背书专用章,可同时用于 提单和保单背书,再加上背书人签字,签字这个很好说,具体操作中随便有个人签字即可。此外不再作任何批注。如信用证规定“ENDORSED IN BLANK”或“BLANK ENDORSED”就需这样做。如果信用证对保险单据的背书无明确规定,也应作成空白背书。保险单据作成空白背书意味着
海运费oceanfreight 集卡运费、短驳费Drayage 订舱费bookingcharge 报关费customsclearancefee 操作劳务费labourfeeorhandlingcharge 商检换单费exchangefeeforCIP 换单费D/Ofee 拆箱费De-vanningcharge 港杂费portsur-charge 电放费B/Lsurrenderfee 冲关费emergentdeclearationchange 海关查验费customsinspectionfee 待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MARINE CARGO TRANSPORTATION INSURANCE POLICY 发 票 号 码 保险单号次 Invoice No. Policy No.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为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本保险单承 保险别和背后所载条款与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保险,特立本保险单。 This policy of Insurance withesses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它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只有那些确实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才由获益各方分摊,因此共同海损的成立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即海上危险必须是共同的、真实的;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有效的;共同海损的损失必须是特殊的、异常的,并由共损措施直接造成。共同海损的表现形式为共同海损牺牲和共同海损费用,共同海损牺牲包括抛弃货物、为扑灭船上火灾而造成的货损船损、
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简称TPND):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货物被偷走或窃走,以及货物运抵目的地以后,整件未交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货物被偷走和因为偷窃行为导致货物损坏都属于偷窃所致的损失,提货不着是指由于运输上的原因,被保险人未能在目的地提取整件货物或全部货物的损失。此外,该条款还要求被保险人必须向责任方取得证件提货不着的证明。
票据的收款人或持有人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签名或书写文句的手续。背书时写明受票人姓名或受票单位名称的,称记名背书;未写明受票人姓名或受票单位名称的,称不记名背书。经过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人负有担保票据签发者到期付款的责任,如果出票人到期不付款,则背书人必须承担偿付责任。经过背书,票据的所有权由背书人转给被背书人。一张票据可以多次背书、多次转让。背书有限定性背书、空白背书、特别背书、有限度的背书和有条件背书 5种方式。
倒签保函 我司委托贵司出运一票至 的货物: 船名航次: 提单号: 由于 需要,故请将提单的日期由 年 月 日, 倒签至 年 月 日,由此产生的责任由我司承担,请贵 司配合为感! 公司盖章: 日期:
倒签提单 ANTI-DATED B/L 是指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货物装船后,提单签发的日期早于实际装船完毕日期的提单。
第一类 爆炸品(分类) 1.1项 具有整体爆炸危险性的物品或者物质。 1.2项 具有抛射危险性而无整体爆炸危险性的物品或者物质。 1.3项 具有起火危险性、较小的爆炸和(或)较小的抛射危险性而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品或者物质。 1.4项 不存在显著危险性的物品和物质。 1.5项 具有整体爆炸危险性而敏感度极低的物质。 1.6项 无整体爆炸危险性且敏感度极低的物质。 第二类 气体 2.1项 易燃气体。 2.2项 非易燃、非毒性气体。 2.
货物托运--因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填写货物托运书,向承运人办理托运手续。 包装--货物的包装应该符合民航运输的要求,不得使用草袋包装或者用草绳捆扎。每件货物外包装上应写明收、发货人的详细地址和名称。 禁运货物--货物包装内不得夹带禁止或限制运输的物品、危险品、贵重物品、现钞和证券。根据货物性质或运输条件不能在一起运输的货物,应分别填写托运单。 重量、体积--货物重量一般不超过80公斤,体积一般不得超过40×60×100厘米每件货物的最小体积长、宽、高合计不小于40厘米。货物每公
货运提单 HOUSE B/L 是指由货运代理人签发的提单。货运提单往往是货物从内陆运出并运至内陆时签发的。国际货代通常都使用此种提单。一般货代为满足客户的倒签或其他船东无法满足的要求时也使用这种提单。
本文来自网络,内容仅供参考。 保险公司出立保险单以投保人的填报内容为准。填报时要明确以下内容: 1、被保险人名称:要按照保险利益的实际有关人填写。 2、标记:应该和提单上所载的标记符号相一致,特别要同刷在货物外包装上的实际标记符号一样,以免发生赔案时,引起检验。核赔。确定责任的混乱。 3、包装数量:要将包装的性质如箱。包。件。捆以及数量都写清楚。 4、货物名称:要具体填写,一般不要笼统地写纺织品。百货。杂货等。 5、保险金额:通常按照发票CIF价加成10%—2
DDU 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港) “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不办理进口手续,也不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将货物卸下,即完成交货。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不包括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在目的地国进口应交纳的任何“税费”(包括办理海关手续的责任和风险,以及交纳手续费、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买方必须承担此项“税费”和因其未能及时输货物进口清关手续而引起的费用和风险。 但是,如果双方希望卖方办理海关手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
凡按CIF和CIP条件成交的出口货物,由出口企业向当地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一般采用逐笔投保的做法。 保险公司向出口企业收取保险费是按下列方法计算的: 出口货物保险费=CIF价×(1+保险加成率)×保险费率 在已知CFR价的条件下,保险费还可按下列方法计算: 保险费=CIF价-CFR价 function forumhottag_callback(data) { tags = data; }
按FOB、CFR和CPT条件成交的进口货物,均由买方办理保险。为了简化投保手续和防止出现漏保或来不及办理投保等情况,我国进口货物一般采取预约保险的做法,即与保险公司共同议定平均运费率和平均保险费率,由此得出保险金额的计算公式: 保险金额= FOB(或FCA)价×(1+平均运费率+平均保险费率) 保险金额= CFR (或CPT)价×(1+平均保险费率) 这里的保险金额均未加成,如投保人要求加成,保险公司也可接受。 function forumhottag_callback
舱面险(On Deck Risk),海运货物保险特殊附加险的险别之一,是指当货物置于船舶甲板上时,保险公司除按保单所载条款负责外,还赔偿被抛弃或浪击落海的损失。抛货(Jettison of Cargo)是指船舶在海上航行遭遇危难时,为了减轻船舶重量以避免受损,而将货物投入海中所造成的损失。浪击落海(Washing Over-board)是指舱面货物受海浪冲击落海所造成的损失,但不包括在恶劣气候下船身晃动而造成的货物落海的损失。舱面险只能在投保“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的基础上加保。
海事赔偿责任限额是指责任主体依法对所有限制性债权的最高赔偿额。我国《海商法》所规定的赔偿限额,适用于特定场合发生的事故所引起的请求的总额。所谓的特定场合,是指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因同一原因而发生的事故,即“一次事故”。 关于人身伤亡和非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仅适用于300总吨以上且非从事沿海作业、沿海运输的船舶。对于300总吨以下的船舶及从事沿海作业和沿海运输的船舶的责任限额,授权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此外,对于20总吨以下的船舶,由于其不是我国《海商法》的调整范围,因
共同海损费用包括为了共同安全而支付的费用(如救助报酬)以及某些为了安全续航而支付的费用(如在避难港修理船舶单独海损损坏所发生的港口费用、货物损失费用、额外燃料与物料费用以及船员工资及给养等)。尽管共同海损牺牲也需要修理,但是修理共同海损牺牲(如有意搁浅造成的船舶损失)的费用只是有助于确定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该修理费不属于共同海损费用。 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救助报酬。 (2)避难港费用。避难港是指船舶意外事故、共同海损牺牲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基于共同安全或者为了安全续航修理船舶所需驶入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作为判定一份保险合同是否有效的依据,早被立法和司法实践加以认同,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同时保险法第十二条又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承运人对运输中的货物有无保险利益?具有何种保险利益?承运人投保货运险发生保险事故时能否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我们结合以下案例分析说明。 案例:原告苏州XX运输有限公司于2005年6月8日向被告中国太平洋
共为您查询到其他下 1316 条内容
选慧择,会更好
买保险不花冤枉钱保险方案规划,一对一服务
省时省力,海量产品帮你挑
理赔服务,全程协助
下载慧择APP
投保、理赔更便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