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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运一切险(Overland Transportation All Risks)的承保责任范围与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的“一切险”相似。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暴风、雷电、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遭受碰撞、倾覆、出轨,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或由于遭受隧道坍塌、崖崩或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负责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此外,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
一.投保。我国出口货物一般采取逐笔投保的办法。按FOB或CFR术语成交的出口货物,卖方无办理投保的义务,但卖方在履行交货之前,货物自仓库到装船这一段时间内,仍承担货物可能遭受意外损失的风险,需要自行安排这段时间内的保险事宜。按CIF或CIP等术语成交的出口货物,卖方负有办理保险的责任,一般应在货物从装运仓库运往码头或车站之前办妥投保手续。我国进口货物大多采用预约保险的办法,各专业进出口公司或其收货代理人同保险公司事先签有预约保险合同(OpenCover)。签订合同后,保险公司负有自动承保的责任。
1、承保对象及标的物 ●以海上运输工具运载的货物。 2、保险责任范围 该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三种险别,不同的险别规定了不同的责任范围。 ●平安险: 承保之危险事故,因下列情况所致损失负赔偿责任: →因五种自然灾害导致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 →因七种意外事故导致全部或部分损失: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失火、爆炸; →因四种意外事故并三种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损失:搁浅
邮包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邮包险和邮包一切险二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邮包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邮包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倾复、出轨、坠落、失踪,或由于失火、爆炸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被保险人对遭受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
我国荣塔公司向日本富士株式会社订购彩电800台,合同规定,彩电价格为每台600美元cif宁波,2000年6月30日长崎港装货。货物于1994年6月30日装船,装船时外包装有严重破损,富士株式会社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船长应富士株式会社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据此人银行取得了货款。货物到达宁波后,荣塔公司发现,电视机外包装箱有严重破损,船舶公司出示了富士株式会社提供的保函,认为该事应向富士株式会社索赔。 现问: (1) 船舶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2) 富士株式
“仓至仓条款”是运输货物保险中较为典型的条款,它具有充分性、严密性和普遍性的特点。所谓充分性,是指货物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的保障程度贯穿于货物运输全过程的各个环节,涉及各种运输方式,整个运输过程无一漏洞。 所谓严密性,是指条款将一切可能发生的情况都一一作了规定,使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有章可依,无疏漏之处。如:除了将空间的“仓至仓”复以时间概念即60天予以限定之外,还对以下几种情况作了规范: 1若货物运抵被保险人用做分配分派的处所,或在非正常运输的情况下运抵其它储存处所,保险责任也告终
在国际货物贸易中,人们大多以不同的价格条件来决定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而在实践中,使用最多的价格条件是FOB、CFR、CIF。我们知道,贸易价格条件决定投保人,但投保行为并不表示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一般而言,由于国际货物贸易中货物买卖的特殊性,各国的立法对风险转移与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的时间规定不一致。总的来看,国际上对所有权转移适用如下几种法律原则:一是合同订立的时间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二是货物特定化后在交货时货物所有权转移;三是以双方当事人的意图来决定所有权的转移;四是订立物权合同转移货物的所有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保险承保的是运输货物从一国(地区)到另一国(地区)之间的“位移”风险。由于所承保的保险标的在整个运输过程中,无论是地理位置,还是运输工具以及操作人员等均频繁变更,使得承保标的时刻暴露在众多的自然或人为的风险之中,因此与其他财产保险相比,多式联运运输保险有着下列不同的特征。 (1)事故发生的频度高,造成损失的数量大。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以其安全、简便、优质、高效和经济的特点已广为国内外贸易界和运输业所接受,业务量迅猛增加。与此同时,由于其覆盖面广、涉及环节多,因而不可避
随着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发展,集装箱联运保险受到人们的广泛重视。集装箱运输过程涉及集装箱码头、仓库、货运站等经营人,集装箱陆路运输经营人,货运代理人,承运人,无船承运人,集装箱出租人和港务局等。在这种情况下,英国3大保赔协会,即联合王国保赔协会、西英格兰保赔协会和汽船保赔协会于1968年6月在伦敦建立了1种互保性质的保险组织,名为联运保赔协会(TT CLUB)。对集装箱运输可能遭受的一切责任、损害、费用等进行全面统一的保险。本文对集装箱船船舶所有人和租船人投保集装箱联运保险所涉及的一些问题作一介绍
承保人办理活牲畜、家禽海上、陆上、 航空运输保险,其条款规定如下: 一、 责任范围: 对于活牲畜、家禽在运输途中的死亡,包括疾病死亡或伤害所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 二、 除外责任: 承保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死亡不负赔偿责任: (一)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二) 属于发货人所负责任; (三) 由于战争、工人罢工或运输延迟; (四) 在本保险开始时,被保险活牲畜、家禽健康状况不好; 三、 责任起讫: 本保险责任自被保险活牲畜、家禽装上运输工具时开始,直至目的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过失或侵权对第三方造成伤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从承保的标的看,责任保险承保的标的是被保险人因不慎、疏忽等过失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而依法承担的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在责任保险中,保险人通常以明确赔偿限额作为最高赔偿额,超出限额部分由被保险人承担。从补偿对象看,责任保险既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又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也就是直接补偿的对象是被保险人,补偿因其加害他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自身损失;间接补偿的对象是不确定的第三者(受害人),为其财产或人身受到损害
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责任起止期的条款。保险期间自货物从保险单载明的起运港(地)发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开始运输时生效,到货物运达保险单载明目的港(地)收发人的最后仓库或被保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目的港(地)卸离海轮满60日为止。在货物未经运抵收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并在卸离海轮60天内,需转运到非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时,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仓至仓”条款
“仓至仓条款”是运输货物保险中较为典型的条款,它具有充分性、严密性和普遍性的特点。所谓充分性,是指货物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的保障程度贯穿于货物运输全过程的各个环节,涉及各种运输方式,整个运输过程无一漏洞。 所谓严密性,是指条款将一切可能发生的情况都一一作了规定,使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有章可依,无疏漏之处。如:除了将空间的“仓至仓”复以时间概念即60天予以限定之外,还对以下几种情况作了规范: 1 若货物运抵被保险人用做分配分派的处所,或在非正常运输的情况下运抵其它储存处所,保险责任也告终止。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承保由于下述原因造成被保险船舶的损失、碰撞责任、共同海损和救助或施救费用: (一)战争、内战、革命、叛乱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敌对行为; (二)捕获、扣押、扣留、羁押、没收或封锁,但这种赔案必须从发生日起满六个月才能受理; (三)各种战争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 (四)罢工、被迫停工或其他类似事件; (五)民变、暴动或其他类似事件; (六)任何人怀有政治动机的恶意行为。 二、除外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引起被保险船的损失、责任或费用,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为何针对某些业务设定免赔额或免赔率? (1)无论案件大小,保险公司的处理程序,所耗费的人力、物力,尤其支付的代理费,都 基本相同。有时候处理一个USD100的赔案,保险公司付出的成本高出10倍都不止,设定免赔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 (2)合理设定免赔,适度增加被保险人自担风险,可以增强投保人、承运人、被保险人的责任心,有效减少人为疏忽导致的保险事故。 (3)有些货物因为本身物理、化学性质的特殊性,还有一些是因为包装因素,往往比其他普通货物更容易发生损失,设定免赔可
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 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保险标的承保的证明,保险单是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之依据,在被保险货物受损时,是被保险人索赔和保险人理赔的主要依据,是银行结汇的重要单据。保险单分为如下几种: 1、定值保险单 指载明保险标的约定价值的保险单。通常为货物的CIF或CIP价加上10%的买方预期利润。 2、航程保险单 指以一次或多次航程为期限的保险单。 3、流动保险单 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总的承保条件,如承保风险、费率、总保险金额、承保期限等事先预以约定,细节留待以后
共同海损担保 为了保证共同海损分摊的顺利进行,应分摊的一方要求其他各方提供的参加分摊的保证。一般都由船方要求货方提供。担保的形式可以是担保函,也可以是保证金。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负责赔偿: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193条第1款规定“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据此,共同海损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同一航程中的财产遭遇共同危险 海上危险必须是同一航程中的财产所共同面临的。“同一海上航程”指船舶在装货港码头装货开始到卸货港卸货时为止的海上运输全过程,不限于船舶在海上航行这一个环节。必须“遭
由于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着代理货物的丢失、损坏、雇员的欺诈、经营监管管理的疏忽以及其它不确定风险,为化解风险、稳健经营,现代物流业的发展迫切要求保险提供支持。对于投保者来说,以下问题我们应在 投保时注意! 一、保险中相近、易混名词区分我们在投保过程中,有五个相近概念容易混绕,他们分别是:保险标的、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金、保险费,理解这5个相关概念将有利于我们正确的投保! 1、保险标的:保险标的也叫保险客体,在财产保险中是指财产本身或与财产有关的利益及责任,在人身保险中则是指
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保险,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投保时才能做到合理、有利、防风险于未然。 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每一单出口业务都要做的事,但要办得既稳妥又经济却不简单。由于实际操作中情况千差万别,因此,如何灵活运用保险,回避出口货物运输中的风险,是技巧性很强的专业工作。正如深圳人保核保处的麦勇华先生所说:“国际货物运输险就业务内容来讲是最复杂的。它的品种多,不仅有主险和附加险,而且附加险又分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主险的选择、主险和附加险的搭配运用都需要专业知识。” 险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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