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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集装箱交接地点应详细认真进行检查和录,并将进出场集装箱的情况及时反馈给集装箱代理人,积极配合集装箱代理人的工作,使集装箱代理人能够及时、准确地掌握集装箱的利用情况,及时安排集装箱的调运、修理,追缴集装箱延期使用费,追缴集装箱的损坏、灭失费用等工作。 集装箱发放和交接的依据 集装箱的发放和交接,应依据《进口提货单》、《出口订舱单》、《场站收据》以及这些文件内列明的集装箱交付条款,实行《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制度。从事集装箱业务的单位必须凭集装箱代理人签发的《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办理集
〖提要〗 保险人赔付的正当性应为取得代位求偿权之必需,但对于是否正当赔付的判断应区别情况对待。如果保险人的赔付并未明显超出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只是存有争议,则可以将保险赔付视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赔付,保险人可以取得代位求偿权。另外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经营人具有如下特征:①实际使用和控制船舶;②法律地位类似于船舶所有人(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都可看作为船东的一种);③对外一般承担船东责任;④在货物运输合同案件中,船舶经营人往往还是实际承运人。本案中,金帆公司作为船舶经营人与船舶所有人共
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是: (1) 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或者是不可避免 的,而非主观臆测的。因为不是所有的海上灾难,事故都会 引起共同海损的。 (2) 必须是自愿地和有意识地采取合理措施所造成的损失 或发生的费用。 (3) 必须是为船货共同安全采取的谨慎行为或措施时所作 的牺牲或引起的特殊费用。 (4) 必须是属于非常性质的牺牲或发生的费用,并且是以 脱险为目的。共同海损行为所作出的牺牲或引起的特殊费用,都是为使 船主,货主和承运方不遭受损失而支出的,因此,不管其 大小如何,
1、案情介绍 日本A公司向马来西亚M公司出售一批圆铁2000公吨,然而M公司在收货后发现有不少圆铁尺寸与合同不符,包装参差不齐,货物售给客户后,当地用户向M公司提出严重的道德上的抗议和对以后交易的警告。在M公司向A公司发出的定购另一批1000公吨圆铁的要约中,M公司提出下列索赔警告:“鉴于我们是老客户,我方暂时对上次交易你方的违约不提出索赔,但我方将保留这一权力。 如果你方这批货物再像上批货物出现包装不良及尺寸不符,我方将连同上批交易中你方不良品部分一起提起索赔。”在要约中M公司还对货物
进出口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被保险人(投保人或保险单受让人)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按保险条款所承担的责任进行理赔。 索赔主要程序如下: 损失通知:被保险人获悉货损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或保险单上指明的代理人。后者接到损失通知后应即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检验损失,提出施救意见,确定保险责任和签发检验报告等。 向承运人等有关方面提出索赔,被保险人除向保险公司报损外,还应向承运人及有关责任方(如海关、理货公司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系属承运人等方面责任的,应及时以书面方式提出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包括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陆上货物运输保险、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和邮递运输保险。我国货物运输保险的种类与国际保险市场上的规定基本一致。 1.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是指以海上运输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 (1)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承保进出口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时发生的损失。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大都使用英国伦敦保险人协会制定的“协会条款”(Inxtitute Cargo Clauses,简称ICC)。该条款1963年的基本险别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和一
谎报货名托运危险品 中化建大连公司被判巨额赔款——北京高院民二庭公开宣判索赔标的额最大的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损害赔偿纠纷案。 北京市高院民二庭于2007年12月5日对本院审理索赔标的额最大的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损害赔偿纠纷案,即马来西亚航空公司等六原告与中国化工建设大连公司等六被告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因认为中国化工建设大连公司谎报运送货品的名称,隐藏危险品托运,导致强酸性腐蚀化学药品在航空运输过程中泄漏,造成飞机腐蚀报废,马来西亚航空公司和5家境外保险公司,向
(一)信用证项下 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并满足如下条件的出口: 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开立的、通过境内银行通知或者转通知的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转让行不承担付款责任的转让信用证除外; ·运输单据必须为全套可转让的正本海运提单或者经承兑后的远期信用证项下的单据; ·货物从中国出口; ·信用证付款期限不超过一百八十天。 商业风险,包括以下情形:
保险关系人 投保人 投保人是向保险人申请,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进行洽谈,签订保险合同,并负有交纳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但在大多数海上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是法人。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没有行为能力的投保人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在多数海上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应该是同一人,但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经常是分离的。 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受海上保险合同保障的人,是在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后发生损害,因而有权按照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请求
[摘 要] 在国际货物运输中,有些承运人在运输合同或提单中加列“保险利益条款”,企图以此来免除其本应承担的运输责任。该条款在荚国等国家,法院承认其效力,且被保险人不违反告知义务,因此该条款有可能导致保险人无法行使其代位权,进而损害保险人的权益。而有关国际公约和包括我国在内的一些国内法并不承认该条款的有效性。为了避免法律冲突和纠纷,保险人可借鉴ICC1982的做法,事先与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对该条款的效力问题加以约定。 我国某公司与美国一出口商以FOB(装运港船上交货)贸易条件签订了一笔进
(一)海上货物运输与海上货物运输法 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使用船舶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由海路从一国的港口运至另一国的港口。 海上货物运输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与陆路运输、航空运输相 比,海上货物运输具有运输数量大、运输成本低等优势。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大约有2/3的货 物都采用这种运输方式。我国对外贸易总量的80%左右也是通过海上运输实现的。但是,海上运输也有其难以克服的缺点,主要表现为航行速度慢,运输时间长,受自然条件的影响大,因而运输风险比较大,涉及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之后,保险人对其遭受的实际损失应当进行充分的补偿。 其具体内容有: (1) 保险赔偿金额应当公平合理,充分补偿,协商一致。所谓公平合理,充分补偿,就是说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具体赔偿数额应当有利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双方利益。一方面,要充分补偿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达到保险保障的目的。另一方面,不能使赔偿数额超过实际损失,使被保险人获取额外收益而损害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至于协商一致,则是说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作为保险赔偿的最高限额,应由保险人和被
钩损险(Hook Damage)。该险主要承保货物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因使用钩子等工具致使外包装破漏造成货物外漏或货物被直接钩破的损失。
一、 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二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负赔偿责任。 (一)航空运输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雷电、火灾或爆炸或由于飞机遭受恶劣气候或其它危难事故而被抛弃,或由于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或失踪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航空运输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航空运输险的责任外,本
一、近因原则概述 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限定性赔偿合同”。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和海上保险法,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范围”,不是保险标的发生的全部损失、损害、费用和责任,而是一定原因(即所谓“承保风险”)造成的某些损失、损害、费用和/或责任(即所谓“承保损失”)。因此,在海上保险理赔中,应适用“因果关系原则”,在普通法中称为“近因原则”(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①该原则要求保险人承保危险的发生与保险标的的损害之间必须具有符合海上保险法的因果关系。承保危险是因,保险标的的损
中文摘要:海上保险风险具有不确定性,因此,保证制度在当前的海上保险中具有重要的制度价值。我国海商法中唯一的一条法律规定显得单薄、缺乏可操作性,笔者拟结合该条的内容分析其缺陷,并从保证条款内容的法律控制、违反保证条款的法律后果及免责情形等几个方面进行补正,以为立法完善的参考。 一、问题之提出 海上保险中的保证条款制度源自英国。在早期的海上保险实践中,保险人为了稳定其对风险的预期进而有效地控制,逐渐在海上保险合同中发展出一些“要求或禁止被保险人作某事”的条款,后经曼斯菲尔德法官通过判例形式确立了一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海上货物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如下所示: 1.海上货物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以上所称保险事故,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任何海上事故,包括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发生于内河或者陆上的事故。 2.海上货物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下列各项: (1)保险人名称; (2)被保险人名称; (3)保险标的; (4)保险价值; (5)保险金额;
1、虚构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被保险的财产或与财产有关的利益和责任。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主要包括船舶、货物、运费、其它期得利益及对第三者的责任等。虚构并不存在的保险标的而骗取钱财,是海上保险欺诈的常见形式。 70年代初以来,集装箱货物运输在全球范围内得到迅速发展。这种运输方式具有船速快、卸效率高等特点,但在海运欺诈猖獗的今天,它也被一些人用来行骗。如一个集装箱内投保的货物是录像机。集装箱铅封了,可到目的港开封后里面并无此货。于是就向保险公司索赔,证明铅封
1. 本保险承保保险标的物毁损或灭失之一切危险;但下列第2.3.和4. 危险条款 条之规定除外。 航空货运险除外事项 一般除外条款 2. 本保险无论如何不承保下列事项: 2.1 归因于被保险人之故意不当行为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2.2 保险标的物之正常漏损、重量或容量之正常减少或自然耗损。 2.3由于保险标的物之包装或配置不固或不当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本条
国际货物运输承运人的免责事项 (1)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所雇用的其他人员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上的行为有疏忽或过失。 这是所有免责事项中最为重要的一项,也是免除承运人的雇员全部疏忽责任的惟一条款。 以往法律上从来不会明文的规定任何人对自己的疏忽或行为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不用负,在《哈特法》的出现是破天荒头一回。在100多年前的海上运输业仍然是一个教具危险性的事业,而正是这项事业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和外贸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为了鼓励航运业的发展,美国的立法当局对船东的利益作出了适当的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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