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是:
(1) 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或者是不可避免 的,而非主观臆测的。因为不是所有的海上灾难,事故都会 引起共同海损的。
(2) 必须是自愿地和有意识地采取合理措施所造成的损失 或发生的费用。
(3) 必须是为船货共同安全采取的谨慎行为或措施时所作 的牺牲或引起的特殊费用。
(4) 必须是属于非常性质的牺牲或发生的费用,并且是以 脱险为目的。共同海损行为所作出的牺牲或引起的特殊费用,都是为使 船主,货主和承运方不遭受损失而支出的,因此,不管其 大小如何,都应由船主,货主和承运各方按获救的价值, 以一定的比例分摊。这种分摊叫共同海损的分摊。在分摊 共同海损费用时,不仅要包括未受损失的利害关系人,而 且还需包括受到损失的利害关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