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标的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被保险的财产或与财产有关的利益和责任。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主要包括船舶、货物、运费、其它期得利益及对第三者的责任等。虚构并不存在的保险标的而骗取钱财,是海上保险欺诈的常见形式。
70年代初以来,集装箱货物运输在全球范围内得到迅速发展。这种运输方式具有船速快、卸效率高等特点,但在海运欺诈猖獗的今天,它也被一些人用来行骗。如一个集装箱内投保的货物是录像机。集装箱铅封了,可到目的港开封后里面并无此货。于是就向保险公司索赔,证明铅封无人碰过,但托运人根本没进装录像机就将集装箱铅封了。录像机这一保险标的是虚构的。
有的案件是一货二卖。例如一票货物卖给汕头、上海两个买家。船从印度港开出来,实际上只是往汕头开,租船也只是去汕头,从未想过去上海,货也只能给一个买家,可是却投了两份保险,出了两套单据,其中上海的那套货物就是虚权的保险标的。实际上是典型的诈骗。
上述虚构保险标的的案件虽然主要是为了诈骗货款,但是,在海运货物无不带保险的情况下,这些案件的最终受害者多数是保险公司。
2、故意制造保险标的的损失
船方或货方或双方勾结,故意制造船舶或货物或船货的损失,从船舶保险人或货物保险人或双方那里骗取保险金,是海上保险欺诈的主要形式,而其中的首选方案,便是沉船。
沉船,即故意地将船舶凿沉、炸沉或烧毁,而后谎称遭遇海,难向保险公司索取全损保险金。这方面最著名的案件是被称为“世纪的诈骗”的“塞勒姆”(SALEM)油轮沉没案(1)。这一案件震动了当时的海运界。可惜的是,这之后海上保险欺诈不减少,反而越来越多。一般说来,利用沉船手段诈骗的案件有这样一些特点:船舶破旧或者对船舶超额保险;货物贵重或者对货物超额保;运费具有竞争性;船舶沉没但船员人身及个人财产无损害或损害不严重等等。但是,利用沉船的方法诈骗毕竟不是十分划算,这是因为:第一,这样做需要买通船员,而且以后也要时常当心船员以告密来敲竹杠;第二,船员在做这种事情时一般不螅怕生命或财产遭受损失,因而容易让保险公司发现破绽,如“SALEM”案;第三,即使再破旧的船也有一定的废钢铁价值,白白沉掉未免可惜。因此,一些骗子便不再沉船,而是打起了货的主意:
方法之一是将货物抛入海中。例如,曾经有一批老货卖不出去,眼看要完全报废,货主于是买足保险,然后将货入柜,装上船,买通船长在海上将此货柜抛下大海算作全损。货物保险人及船东互保协会因当时海上风平浪静出此意外觉得奇怪而去调查,令此阴谋暴露(2)。至于将货物超额保险后随船沉掉或抛弃,则更为常见。
方法之二是偷货。60年代初电视为稀罕物时,船上运的电视被偷得很多,常常是以短卸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事后到船员房间一看,每个船员都有一台新电视机。这些小偷小摸当然不能说是诈骗,但发展到整条船偷则已有明显的诈骗性质。例如,一条船满载橡胶、化肥等贵重货物本来应由马来西亚运往印度的买家,但向西航行一段后船东却指示向东行,结果开到汕头将货簋便宜地卖掉了。这件事情后来闹得很大,马为西亚政府(因为保险公司在马来西亚)、印度政府都出面,引来很多麻烦(4)现在整条船偷货的情况很多,偷一次货换一次船名,实际上就是诈骗。
3、故意违反如实告知和保证的义务
最大诚实信用原则是海上保险的一条基本原则。所谓诚实信用,是指任何一方当事人对他方者不得隐瞒欺诈,都必须善意地、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鉴于海上保险的特殊性,海上保险合同对于诚实食用程度的要求远远大于其他民事合同,所以,长期以来,形成了一条公认的、以最大诚实信用作为订立海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最大诚实信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