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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选择货物运输保险

    保运通—慧择网旗下专业货物运输保险最大的网上投保平台。

  • 共同海损几个案例分析

    关于什么是共同海损? 海运船舶在运输过程中遭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危险情况,船长为了解除共同危险,维护船舶继续航行,有意识地采取合理的救难措施,作出某些特殊牺牲,因而导致船舶、货物和运费的特殊损失或支出额外的特殊费用,这部分的损失和费用。应由保存的船、货和运费三方面共同分摊,称作共同海损。 构成共同海损,必须具备下述基本条件: (1)危险必须是共同的,而且是真实的或不可避免的,必须是船舶和货物都面临实际存在的共同危险,而不是仅凭船长的预料或预测。 (2)必须确有牺牲的必要,也就是说作

  • 什么是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是指贸易合同中规定的放帐期不超过180天的出口信用保险。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放帐期可延长到360天。   投保短期信用保险可以:保障您的收汇安全;提高您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地位和能力;为您实施“出口多元化”战略,开拓新市场助一臂之力;为您提供买方资信调查服务;可使您获得资金融通的便利,帮助解决资金周转困难、扩大经营能力;帮助您追讨欠款,减少企业和国家的损失。

  • 协会船舶战争险及罢工险定期保险条款

    1/10/83(仅供新的海上保险单格式使用) 本保险受英国法律惯例调整 1 危险  危险后的除外条款中另有规定者外,本保险承保下列原因成的保险船舶的损失或损害: 1.1 战争、内战、革命、造反、叛乱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任何交战方之间的敌对行为; 1.2 捕获、扣押、扣留、拘禁或羁押以及此种行为所引起的后果或进行此种行为的企图;                     1.3 被遗弃的水雷、鱼雷、炸弹或其他被遗弃的战争武器; 1.4 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或参加工潮、暴动或民变的人员; 1

  • 海上运输保险出险以后出单赔偿案

      某集团公司(下称原告)以每吨2015元人民币的价格购进2479.895吨豆粕,需从大连港经水路运往广州黄埔港。1992年8月27日,原告将货物运进大连港。因某保险公司下属支公司(下称被告)与大连港有长期代办保险业务合同关系,大连港收到原告货物后,即于28日在《水路货物承运登记单》上加盖了被告的保险印章,并通知原告缴纳保险费。原告按每吨1500元人民币的保险费对2479.895吨豆粕(共计39606件)向被告投保了综合险,保险总之额3719850元,并支付了保险费人民币13019元,保险合同条

  • 国际运输保险的仓至仓条款

    “仓至仓条款”是运输货物保险中较为典型的条款,它具有充分性、严密性和普遍性的 特点。所谓充分性,是指货物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的保障程度贯穿于货物运输全过程的 各个环节,涉及各种运输方式,整个运输过程无一漏洞。 所谓严密性,是指条款将一切可能发生的情况都一一作了规定,使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 有章可依,无疏漏之处。如:除了将空间的“仓至仓”复以时间概念即60天予以限定之 外,还对以下几种情况作了规范: 1 若货物运抵被保险人用做分配分派的处所,或在非正常运输的情况下运抵其它储存处 所,保险责任

  • 一个外贸从业者对购买货运保险的一些感悟

    做外贸很多年,经常和保险打交道(产品责任险、货物运输险等等),保险公司、物流公司、保险业务员接触多了,渐渐也学到了很多的保险知识。产品责任险不常见,货运险倒是经常用的,公司每发一批货就要投保一份货运险。就为了这一票保险,我得找保险公司、找保险业务员,谈价格,谈免赔等等。一路问下来往往得花好几天。说到底还是为了找一家值得信赖的保险公司和一个值得信赖的中介机构或业务员。由于信息不是很通畅,常投保的人一时联系不上或者我的单太小,出于成本原因业务员都不愿意接手,这时候还得另外去找公司、找业务员。想想

  • 详析我国财产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条款的不足及创新方向

      对我国财产保险公司而言,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产品开发才是其健康持续 发展 的核心要素。从某种意义上讲,产品开发是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的根本,也是业务赖以存在的基础。而保险合同设计又是产品开发体系中的重要环节。本文 分析 了我国财产保险合同中需要改进之处并提出相应的创新方向。   一、所需保障范围和条件可作为附属保单、批单分别加入   美国的商业财产保险条款中都是采用附属保单的形式,即保障范围和条件是单独的,需要那一项就采用那一项,然后和其他的附属保单及一些专门的条件事项组成一个完整的保单。例如

  • 物流货物保险

    物流货物保险 保险标的 1.以物流方式流动的货物; 2.下列物流货物在事先申报并经保险人认可并明确保险价值后,可以作为特约保险标的: (1)金银、珠宝、钻石、玉器、贵重金属; (2)古玩、古币、古书、古画; (3)艺术作品、邮票。 承保风险 1.在保险期间内,若保险标的在物流运输、装卸、搬运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自然灾害; (3)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出轨、倾覆、坠落、搁浅、触礁、沉没,或隧道、桥梁、码头坍塌; (4)碰撞、挤

  • 国内水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手续

    国内水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手续 国内水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是以水路、铁路公路运输过程中各种物资为保险标的保险。    1.保险范围:凡公有或个人所有的一切合法运输财产,都可投保国内水陆路货物运输保险。    2.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    (1)基本险,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造成的损失;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造成损失;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

  • 国际贸易合同的形式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金额大,内容繁杂,有效期长,因此许多国家的法律要求采用书面形式。但英、德、法等国的法律对一般货物买卖合同都不要求具备一定形式。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也规定销售合同在形式方面不受任何限制。但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外贸易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常见的书面形式有正式的合同(contract)、确认书(confirmation)、协议(书)(Agreement)、备忘录 (Memorandum)、定单 (Order)、委托订购单(lndent)等。目前,我国主要使用正

  •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代位追偿的基本原则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事故处理方法中较多采用的是保险合同双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索赔、理赔和追偿的和解方式。海事仲裁亦是在涉外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争议中较常被采用的方法。但若以上两种方式均可时,保险各方当迅速采取措施,诉诸法院而采取海事诉讼方式。当然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事故的处理方法中,诉诸法院而采取海事诉讼解决纠纷的情形终是少数。海上保险人赔偿了被保险人的海事损失后,若为第三方责任,即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向第三责任方追偿。我国《海商法》、《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经济合同法》和《保险法》等均规定了保险人的代位

  • 英国伦敦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英国伦敦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一般简称为《协会货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I.C.C.]。由于国际贸易事业的发展,运输方式的改变,原条款已经不适合于形势发展的需要,于1982年1月1日修改为《伦敦协会货物条款(A)》[Institute Cargo Clauses(A)]、《伦敦协会货物条款(B)》[Institute Cargo Clauses(B)]和《伦敦协会货物条款(C)》[Institute Cargo Clauses(C)一般统称它们为《伦敦协会

  • 关于海运提单中的收货人

      海运提单中的收货人有多种表示方法,但主要有以下几种:   1、记名提单:在提单中明确标明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这种提单不可以进行转让,使用不方便。   2、来人抬头提单 (TO BEARER):提单的持有人即是收货人,这咱提单转让方便,但风险太大,万一提单丢失,则代表着物权丢失。   3、凭指示提单:提单中的收货人为凭指示,可以是凭托运人指示(TO ORDER/TO ORDER OF SHIPPER),也可以是凭某银行指示或其它人的指示 (TO ORDER OF ......BANK/COMP

  • 共同海损的必备要件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次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根据《海商法》的这一定义,共同海损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方可成立:   (1)共同海损是一种有意的损失。这种损失是在同一海上航程中的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采取措施所引发的。如,为扑灭船上火灾将船舶驶向浅滩,该有意搁浅的损失为共同海损。共同海损作为一种有意的损失,与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造成的单独海损相区别,我们将在后文中讲述单独海损的问

  • 国际贸易货代保险基本索赔程序

    一、被保险人发出货物受损通知 发现货物受损后,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让其来检验货物受损情况,之后保险公司会根据货受损情况填写“定损单”。 1.对于受损明显的货物,要尽可能地保留现场,并取得承运人或港务理货部门的证明。 2.受损不明显的货物,收货人应聘请公证机构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明。 3.受损货物若属于第三方责任,而第三方拒绝赔付或拖延不理赔时,转向保险人索赔,并将有关文件交给保险公司。 二、索赔所需的单据 1.提单正本 提单的货物收据作用表明了承运人所收货物的外表状况和数量,交付货

  • 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区别

      (1)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货损失。共同海损不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是为了解除或减轻共同危险,人为地造成的一种损失。   (2)承担损失的责任不同。单独海损的损失一般由受损方自己承担。共同海损的损失,则应该由有关受益各方,按照获救价值按比例分摊,即共同海损分摊。

  • 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险的内容

      国际货运代理投保责任险的内容,取决于因其过失或疏忽所导致的风险损失。如:   错误与遗漏,虽有指示但未能投保或投保类别有误;迟延报关或报关单内容缮制有误;发运到错误的目的地;选择运输工具有误;选择承运人有误;再次出口未办理退还关税和其他税务的必要手续保留向船方、港方、国内储运部门、承运单位及有关部门追偿权的遗漏;不顾保单有关说明而产生的遗漏;所交货物违反保单说明。   仓库保管中的疏忽。在港口或外地中转库(包括货运代理自己拥有的仓库或租用、委托暂存其他单位的仓库、场地)监卸、监装和储存保管工

  • 航空运输保险的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 CIF合同中附加滞期费条款的法律根据与法理基础

      一般而言,依CIF类合同,卖方有义务订立运输合同。就买卖合同而言,如果买卖双方以CIF条件、CIFFO条件或CIFundischarged条件订立买卖合同,则买卖合同与租船合同中的"freeout"or"linerout"条款相配合,在承运人依租船合同向卖方索赔滞期费后,卖方可依买卖合同向买方追偿。因为,在某种意义上,CIF就意味着运输合同中可有"freeout"or"linerout"条款。如果买卖合同当事人对卖方应订运输合同种类、目的港费用没有其他特别约定,则买方应当承担此种卸货费用。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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