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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格式条款的存在,有其自身的社会经济基础。格式条款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格式条款的形成也是航海贸易活动互相竞争而导致垄断的出现,加之海上固有的风险所致。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关系固然有其特殊性,相似或相同的海上货物运输关系固定重复发生,对于经营班轮运输的承运人而言,长期经营某一固定航线,其与托运人建立了一种比较稳定的关系,而且在运输合同履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变化甚微,这样为了节省运输成本,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承运人或托运人往往为了自身利益而制订一些标准合同,而这些标准合同
甲方: (以下简称为甲方) 乙方: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口中心支公司 (以下简称为乙方) 本协议所指货物运输保险内容如下: 甲方作为投保人向乙方投保国内航空运输一切保险. 被保险人: 海洋货运有限公司 货物价值确定方式:按当地市场发货价确定. 保险费率:1‰ 免赔额:200元(鲜活类免赔率:5%) 一,保险责任范围. 本保险为货物运输一切险.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保险单上订明承保的声明价值进行全额赔偿. 被保险货
货物运输保险是以运输过程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保险人承担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的一种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是随着海上贸易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并随着运输技术的不断提高和进步,以及国际贸易方式的变化,货物运输保险取得了全面的发展。 根据运输方式和适用对象的不同,货物运输保险主要有以下五类险种: 海洋运输保险、陆上运输货物保险(火车、汽车)、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国内水路、陆路运输保险。 海洋运输保险是以海上运输工具运载的货物为保险标的,保险人承担运输中因遭受自然
海上保险从保险人的角度看,一般至少经过以下程序:①了解被保险人的分类、特征及资信,②了解保险市场的动态,③策划保险险种,④向投保人介绍险种,⑤接受投保人投保,⑥与投保人商定保险合同内容,⑦签订保险合同,⑧接受保费,⑨出险则进入理赔程序,⑩到期或其它合同规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事件出现,合同自然解除。 投保 所谓投保就是从投保人角度看待的投保人与保险人达成保险合同的过程。一般包括以下步骤:①了解保险市场的概况,②了解具体保险人的资信和相关的险种,③选择险种,④与保险人商谈合同条款,⑤签订保
对外运输货物保险是以对外贸易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各种货物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外贸货物的运送有海运、陆运、空运以及通过邮政送递等多种途径。对外贸易运输货物保险的种类以其保险标的的运输工具种类相应分为四类: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陆上运输货物保险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 /邮包保险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保险程序有时一批货物的运输全过程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运输工具,这时,往往以货运全过程中主要的运输工具来确定投保何种保险种类。 主要根据当地法律规定的赔偿限额,海牙规则(中国未加入)规定对于货损,除托运人事先申明
某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国际集装箱拼箱业务,此时他是CONSOLlDATOR,由于他签发自己的提单,所以他是无船承运人(以下称为无船承运人)。2004年9月15日,该无船承运人在KOBE港自己的CFS将分别属于六个不同发货人的拼箱货装入一个20英尺的集装箱,然后向某班轮公司托运。该集装箱于2004年9月18日装船,班轮公司签发给无船承运人CY/CY交接的FCL条款下的MASTERB/L一套:无船承运人然后向不同的发货人分别签发了CFS/CFS交接的LCL条款下的HOUSEB/L共六套,所有的提
国际贸易过程中有关共同海损及保险责任的教学案例——"ARTI"轮共损案的处理及其启示 一,案情简介 1993年7月2日,"ARTI"轮装载着共约2。4万吨生铁和钢材自印度某港口启航来我国,其中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保方")保单HN76/CP93—042项下承保的3,849。65吨钢材,保险金额为1,509,753。00美元,保险范围为平安险附加短量险,偷窃提货不着险,战争险。但该轮开航后不到48个小时,船长就发现船壳板与骨架脱开,而不得不将船就近挂靠印度另一港口避难,同时船方
原告日本财产保险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大连保税区文化某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某船务公司)、被告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被告某集装箱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 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晓梅、阚琳琳,被告某船务公司委托代理人朱清、蒋跃川,被告某集装箱公司委 托代理人祝默泉、沈晓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1年6月,托运人中国大连某渔业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渔业公司)委托被告某船务公司运输了原告承保
保险单证是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也是保险公司出具的承保证明,是被保险人凭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和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的依据。在国际贸易中,保险单证是可以转让的。 常用保险单证有: 1.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 又称大保单,它是一种正规的保险合同,除载明上述投保单上所述各项内容外,还列有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等方面的详细条款。 2.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 又称小保单,它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合同,除其背面没有列入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运送费用的计算和核收,必须遵循《国际货协》、《统一货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货物运价规则》(简称《国内价规》)的规定。 联运货物运送费用包括货物运费、押运人乘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一、运送费用核收的规定 1.参加国际货协各铁路间运送费用核收的原则 (1)发送路的运送费用——在发站向发货人或根据发送路国内现行规定核收; (2)到达路的运送费用——在到站向收货人或根据到达路国内现行规定核收; (3)过境路的运送费用——按《统
目前,出租汽车企业按照要求于11月份已较好地完成落实补助金的工作,主城区50家出租汽车公司的7570辆出租汽车,已经落实了7564辆。由于出租汽车企业采取了每天直降和月底补贴两种方式,因此12月份的补助金正在落实过程中。 重庆“11月3日”出租车罢运事件已过去一个多月,出租车驾驶员的补贴和驾驶员保险落实得如何?昨天,市政府新闻发言人文天平在月度新闻发布会说,确实存在部分出租车承包人未落实驾驶员的补贴,并要挟驾驶员不得举报的新情况,市有关部门将加大工作力度,切实保障和维护出租汽车驾驶员的
保价运输是指运输企业与托运人共同确定的以托运人申明货物价值。为基础的一种特殊运输方式,保价就是托运人向承运人声明其托运货物的实际价值。凡按保价运输的货物,托运人除缴纳运输费用外,还要按照规定缴纳一定的保价费。 在保价运输中,货物全部灭失,按货物保价声明价格赔偿;货物部分毁损或灭失,按实际损失赔偿;货物实际损失高于声明价格的,按声明价格赔偿;货物能修复的,按修理费加维修取送费赔偿。
一、案情简介 南京某电子等离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是一家生产IT产品的大型公司,该公司与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A保险公司)于2005年1月签订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一份,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B公司,保险期限为一年。 同年2月1日,B公司与某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协议一份,合同期限为一年。B公司向C公司支付的运费中含运输费用、司机劳务费、规定的过路过桥费及运输过程中的相关费用,不含保险费。6月17日,B公司又与C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
1.进口集装箱货物运输保险责任按原运输险保险单责任范围负责,但保险责任至原保险单载明的目的港收货人仓库终止。 2.集装箱货物运抵目的港,原箱未经启封而转运内地的,其保险责任至转运目的地收货人仓库终止。 3.如集装箱货物运抵目的港或目的港集装箱转运站,一经启封开箱,全部或部分箱内货物仍需继续转运内地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征得目的港保险公司同意,按原保险条件和保险金额办理加批加费手续后,保险责任可至转运单上标明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终止。 4.集装箱在目的港转运站,收货人仓库或经
非水险(不含机动车辆保险)是国内各财产保险公司的主要业务来源之一,涉及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现行的经保险监督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非水险险种有几十种,主要有属于财产险类的财产基本险、财产综合险、财产一切险、建安工及第三者责任险、机器损坏险、现金险、电脑险等;属于责任险类的公众责任险、雇主责任险、产品责任险、律师责任险等;属于信用险类的出口信用险;属于保证险类的利润损失险、履约保证险、雇员忠诚险等。 笔者在为国内一些保险公司提供法律帮助的过程中,感觉到国内现行的非水险条款存
日常业务中保险的几大分类 ㈠ 保险按实施的方式不同进行分类: 自愿保险和法定保险:自愿保险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在自愿原则基础上通过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法定保险又称强制保险,是以国家的有关法律为依据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 二者区别主要有:1.范围和约束力不同,法定保险具有强制性和全面性;2.保险费和保险金额的规定标准不同;3.责任产生的条件不同;4.在支付保险费和赔款的时间上,法定保险都有一定限制;自愿保险仅仅在赔款方面有一定的限制。 ㈡ 保险按标的不同进行分类: 财
一、欧美地区是世界物流业的发源地 美国是最早提出“物流”概念并将其付诸实践的国家之一。1901年J.F.Growell在美国政府报告“关于农产品的配送”中,第一次论述了对农产品配送成本产生影响的各种因素,揭开了人们对物流认识的序幕。1927年R.Borsodi在“流通时代”一文中首次用Logistics来称呼物流,为后来的物流概念奠定了基础。1941~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军事后勤活动的组织为人们对物流的认识提供了重要的实证依据,推动了战后对物流活动的研究以及实业界对物流的重
中、日两国一衣带水,同为亚洲的主要国家之一,两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有诸多相似之处。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学习、研究日本法律,比较我国法律和日本法律的异同,并从中吸收日本立法的经验,这对我国法律的发展无疑是大有裨益的。本文将就保险法的有关问题,对我国保险法和日本保险法略作比较。 一、保险法的立法形式及其法律地位 日本是一个采取“民商分立”立法体例的国家。在日本法中,保险法并不以单行法的形式出现,而是作为商法典的组成部分之一,它与公司法、商行为法和海商法等共同组成了商法典。换言之,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险 产品介绍 本险种是一项传统险种,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经由铁路、公路、水路或联运方式运输的货物。可由供货商、货物所有人或承运方投保。 保险标的 除国家规定的禁运物资外,运输过程中的货物一般均可作为本保险标的。 产品特点 (一)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 (二)航程一旦开始,被保险人不能中途退保; (三)保险金额可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计算; (四)货物一旦出险,被保险人须立即通知保险人检验受损货物。 承保的主要风险 (一)基本险:
在1982年英国伦敦协会货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简称I.C.C.条款]中,第十四条被称为“增加价值”条款(简称增值条款),它规定“14.1如果被保险人对本保险单项下承保的货物办理任何增值保险,则货物的约定价值应视为增至本保险的保险金额加上所有承保该项损失的增值保险总和。本保险的责任按照本保险金额与总保险金额的比例计算。14.2当本保险承保增值保险时,则适用下述条款:货物的约定价值应视为等于原有的保险单下的总保额和被保险人对该项损失投保所有增值保险额的总和。本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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