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其他保险问题?
资深顾问免费为您解答
您的信息仅供预约咨询所用,不泄
露至任何第三方或用于其他用途。
谎报货名托运危险品 中化建大连公司被判巨额赔款——北京高院民二庭公开宣判索赔标的额最大的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损害赔偿纠纷案。 北京市高院民二庭于2007年12月5日对本院审理索赔标的额最大的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损害赔偿纠纷案,即马来西亚航空公司等六原告与中国化工建设大连公司等六被告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因认为中国化工建设大连公司谎报运送货品的名称,隐藏危险品托运,导致强酸性腐蚀化学药品在航空运输过程中泄漏,造成飞机腐蚀报废,马来西亚航空公司和5家境外保险公司,向
(一)信用证项下 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并满足如下条件的出口: 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开立的、通过境内银行通知或者转通知的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转让行不承担付款责任的转让信用证除外; ·运输单据必须为全套可转让的正本海运提单或者经承兑后的远期信用证项下的单据; ·货物从中国出口; ·信用证付款期限不超过一百八十天。 商业风险,包括以下情形:
保险关系人 投保人 投保人是向保险人申请,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进行洽谈,签订保险合同,并负有交纳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但在大多数海上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是法人。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没有行为能力的投保人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在多数海上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应该是同一人,但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经常是分离的。 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受海上保险合同保障的人,是在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后发生损害,因而有权按照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请求
[摘 要] 在国际货物运输中,有些承运人在运输合同或提单中加列“保险利益条款”,企图以此来免除其本应承担的运输责任。该条款在荚国等国家,法院承认其效力,且被保险人不违反告知义务,因此该条款有可能导致保险人无法行使其代位权,进而损害保险人的权益。而有关国际公约和包括我国在内的一些国内法并不承认该条款的有效性。为了避免法律冲突和纠纷,保险人可借鉴ICC1982的做法,事先与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对该条款的效力问题加以约定。 我国某公司与美国一出口商以FOB(装运港船上交货)贸易条件签订了一笔进
(一)海上货物运输与海上货物运输法 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使用船舶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由海路从一国的港口运至另一国的港口。 海上货物运输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与陆路运输、航空运输相 比,海上货物运输具有运输数量大、运输成本低等优势。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大约有2/3的货 物都采用这种运输方式。我国对外贸易总量的80%左右也是通过海上运输实现的。但是,海上运输也有其难以克服的缺点,主要表现为航行速度慢,运输时间长,受自然条件的影响大,因而运输风险比较大,涉及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之后,保险人对其遭受的实际损失应当进行充分的补偿。 其具体内容有: (1) 保险赔偿金额应当公平合理,充分补偿,协商一致。所谓公平合理,充分补偿,就是说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具体赔偿数额应当有利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双方利益。一方面,要充分补偿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达到保险保障的目的。另一方面,不能使赔偿数额超过实际损失,使被保险人获取额外收益而损害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至于协商一致,则是说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作为保险赔偿的最高限额,应由保险人和被
钩损险(Hook Damage)。该险主要承保货物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因使用钩子等工具致使外包装破漏造成货物外漏或货物被直接钩破的损失。
一、 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二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负赔偿责任。 (一)航空运输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雷电、火灾或爆炸或由于飞机遭受恶劣气候或其它危难事故而被抛弃,或由于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或失踪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航空运输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航空运输险的责任外,本
一、近因原则概述 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限定性赔偿合同”。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和海上保险法,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范围”,不是保险标的发生的全部损失、损害、费用和责任,而是一定原因(即所谓“承保风险”)造成的某些损失、损害、费用和/或责任(即所谓“承保损失”)。因此,在海上保险理赔中,应适用“因果关系原则”,在普通法中称为“近因原则”(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①该原则要求保险人承保危险的发生与保险标的的损害之间必须具有符合海上保险法的因果关系。承保危险是因,保险标的的损
中文摘要:海上保险风险具有不确定性,因此,保证制度在当前的海上保险中具有重要的制度价值。我国海商法中唯一的一条法律规定显得单薄、缺乏可操作性,笔者拟结合该条的内容分析其缺陷,并从保证条款内容的法律控制、违反保证条款的法律后果及免责情形等几个方面进行补正,以为立法完善的参考。 一、问题之提出 海上保险中的保证条款制度源自英国。在早期的海上保险实践中,保险人为了稳定其对风险的预期进而有效地控制,逐渐在海上保险合同中发展出一些“要求或禁止被保险人作某事”的条款,后经曼斯菲尔德法官通过判例形式确立了一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海上货物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如下所示: 1.海上货物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以上所称保险事故,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任何海上事故,包括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发生于内河或者陆上的事故。 2.海上货物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下列各项: (1)保险人名称; (2)被保险人名称; (3)保险标的; (4)保险价值; (5)保险金额;
1、虚构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被保险的财产或与财产有关的利益和责任。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主要包括船舶、货物、运费、其它期得利益及对第三者的责任等。虚构并不存在的保险标的而骗取钱财,是海上保险欺诈的常见形式。 70年代初以来,集装箱货物运输在全球范围内得到迅速发展。这种运输方式具有船速快、卸效率高等特点,但在海运欺诈猖獗的今天,它也被一些人用来行骗。如一个集装箱内投保的货物是录像机。集装箱铅封了,可到目的港开封后里面并无此货。于是就向保险公司索赔,证明铅封
1. 本保险承保保险标的物毁损或灭失之一切危险;但下列第2.3.和4. 危险条款 条之规定除外。 航空货运险除外事项 一般除外条款 2. 本保险无论如何不承保下列事项: 2.1 归因于被保险人之故意不当行为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2.2 保险标的物之正常漏损、重量或容量之正常减少或自然耗损。 2.3由于保险标的物之包装或配置不固或不当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本条
国际货物运输承运人的免责事项 (1)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所雇用的其他人员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上的行为有疏忽或过失。 这是所有免责事项中最为重要的一项,也是免除承运人的雇员全部疏忽责任的惟一条款。 以往法律上从来不会明文的规定任何人对自己的疏忽或行为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不用负,在《哈特法》的出现是破天荒头一回。在100多年前的海上运输业仍然是一个教具危险性的事业,而正是这项事业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和外贸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为了鼓励航运业的发展,美国的立法当局对船东的利益作出了适当的让
随着我国宏观经济和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带来了物流货运市场的空前繁荣,也给货物运输保险的发展带来难得机遇。 在当前财产保险主体迅速增加、车险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势下,一些保险主体开始把目光投向非车险领域,其中货物运输保险已经成为一些财险公司的营销重点。随着货运险市场的拓展和竞争的深入,原来的货运险理论费率逐渐失去现实意义,市场化的竞争费率成为各家公司的明智选择。那么,在当前市场环境下如何掌握货运险费率标准呢? 确定货运险费率 要坚持原则 一是市场导向原则。 费率的确定,必须
原告:三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东风路。 法定代表人:杨瑞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云,海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捷,国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办事处,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七星路。 负责人:还林生,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樊树安、陈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三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和公司)因与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办事处(以下简称保险办事处)发生水
关于海上货物运输中的迟延交货责任,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海牙规则》明确规定承运人对迟延交付可以免责 B.《维斯比规则》明确规定了承运人迟延交付的责任 C.《汉堡规则》只规定了未在约定时间内交付为迟延交付 D.《汉堡规则》规定迟延交付的赔偿为迟交货物运费的2.5倍,但不应超过应付运费的总额 答案:D 解析:《海牙规则》规定的承运人的免责共有17项,包括2项过失免责和15项无过失免责,根据第4条第2款的规定,对由于下列原因引起或造成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害,承运人不负责任
国际海运保险市场中,被保险人有义务予以维护。如果出于其过错行为,损害了保险人的这些权益,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国际海上保险市场中,被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一般是由保险人扣减保险赔偿来实现。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53条的规定 ,被保险人在保险赔偿支付的过程中,损害保险人权利的行为有两种: 1.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 由于在海上保险中,保险人经过全损赔偿或部分损失实际赔偿,均在保险赔偿范围内取得被保险人 所享有的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
在物流作业过程中,只要涉及货物作业、监管的运作环节都有可能涉及货物运输保险问题。一般货运保险最受重视的环节有仓储作业、空运、海运、陆路运输作业阶段。很多情况下港口作业过程的保险是作为运输保险的一部分投保的。海运过程中的险种分基本险和附加险,基本险又分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陆路运输过程中的险种主要有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两种。航空运输过程中的保险分为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两种。 在物流保险法律关系中,物流合同的一方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在非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原因造成货损或货物灭失
《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对以承保危险为近因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承保危险非近因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确立了保险责任认定中的一个重要原则──近因原则。在保险业务中,近因的确定,对于认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以下案例就是一则关于认定近因的典型案例: 一、基本案情 1998年9月7日,杨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单。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标的物为一辆宝马轿车,车辆损失险保险价值为人民币900000元,保险期自1998年9月12日零时起至1
共为您查询到货运保险下 1385 条内容
选慧择,会更好
买保险不花冤枉钱保险方案规划,一对一服务
省时省力,海量产品帮你挑
理赔服务,全程协助
下载慧择APP
投保、理赔更便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