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运输货物保险是以对外贸易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各种货物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外贸货物的运送有海运、陆运、空运以及通过邮政送递等多种途径。对外贸易运输货物保险的种类以其保险标的的运输工具种类相应分为四类: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陆上运输货物保险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 /邮包保险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保险程序有时一批货物的运输全过程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运输工具,这时,往往以货运全过程中主要的运输工具来确定投保何种保险种类。
主要根据当地法律规定的赔偿限额,海牙规则(中国未加入)规定对于货损,除托运人事先申明货物性质和价值并在提单上注明,承运人赔偿不超过100英镑/包。
visby规则(中国未加入)对海牙规则的修改:每包赔偿限额为10000金法郎或30金法郎/公斤,以高者为准,1979年改为特别提款权(sdr)1sdr=15金法郎。部分损失货物价值参照当地价格或当地市场价格或同类商品价格。集装箱、托盘运输,货物数量由托运人写明,否则一个集装箱或托盘算一个个包件。
汉堡规则现在只有少数发展中国家加入,故一般不作为依据,我国根据《海商法》的规定限额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