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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求偿权案情简介 2000年3月24日,长飞公司与荷兰的德拉克纤维技术公司(以下简称德拉克公司)订立贸易合同,长飞公司向德拉克公司购买设备。双方约定的交付条件为工厂交货。同日,长飞公司与原告达成前述设备从荷兰到武汉的运输保险合同,承保1/1/81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上货物运输条款项下的一切险。2001年6月5日,长飞公司与原告协商,原告告知合同项下的一些设备的运输方式将由海运变更为空运;对于这些设备,原告将增加承保1/1/81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航空货物运输条款项下的一切险,其它条件和条款保
最常用的: FOB 离岸价格 CFR 货价+运输费用 CIF 货价+运输费用+保险费用 (只适用 海运) 贸易分为多种类型,专业术语也很多,有对外贸易,对内贸易,国际贸易,海外贸易等等 什么是国际贸易?什么是对外贸易?什么是海外贸易? 答: 国际贸易(International Trade)是泛指世界各国(或地区)之间所进行的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交换活动。它既包含着有形商品(实物商品)交换,也包含着无形商品(芝务、技术)的交换,又可称为世界贸易(World Trad
海洋货运险索赔与理赔是保险事故发生时一个问题两个角度的保险争议解决方式的法律用语。索赔是被保险人依据海上保险合同所享有的重要权利,当保险标的发生海上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或对此损失负有责任时,被保险人有权向海上保险人要求赔偿或追偿。但被保险人在向海上保险人行使索赔权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并遵守法定程序。理赔是保险人在知悉发生保险事故并调查确认法律责任归属后,审查索赔材料,作出赔付、部分赔付或拒赔等决定的法律行为。理赔是保险人应尽的保险义务,也是保险人完善经营管理的重要措施。 海
一、海上保险单据的缮制基本要求 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MCertificate)是保险人(承保人)与被保险人(投保人或要保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凭证。是当事人索、理赔的依据,在CIF/CIP合同中,出口商提交符合规定的保险单据是必不可少的义务。其业务做法是投保人根据合同或L/C规定向保险机构提出投保要求(以传真等形式发送投保单/发票/货物明细单等),保险机构或其代理同意后出具正式单据,一般为三正二副。除L/C另有规定,保险单据一般应做成可转让的形式,以受益人为投保人
一、保险责任范围 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不论任何原因所致被保险桐油短少、渗漏损失而超过本保险单规定的免赔率时(以每个油仓作为计算单位)。 (二)不论任何原因所致被保险桐油的沾污或变质损坏。 (三)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险任内危险的桐油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桐油的保险额为限。 (四)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五)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保险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
“昌隆”号货轮满载货物驶离上海港。开航后不久,由于空气温度过高,导致老化的电线短路引发大火,将装在第一货舱的1000条出口毛毯完全烧毁。船到新加坡港卸货时发现,装在同一货舱中的烟草和茶叶由于羊毛燃烧散发出的焦糊味而不同程度受到串味损失。其中由于烟草包装较好,串味不是非常严重,经过特殊加工处理,仍保持了烟草的特性,但是已大打折扣,售价下跌三成。而茶叶则完全失去了其特有的芳香,不能当作茶叶出售了,只能按廉价的填充物处理。 船经印度洋时,不幸与另一艘货船相撞,船舶严重受损,第二货舱破裂,仓内进
随着国内船舶业的发展,而国内的船舶险发展却相对滞后,这几年的船舶货运频频出事故,仅今年9月份长江干线就发生航运事故6起之多。 事故发生后,人们才想到航运保险。 起源于海上的保险业自诞生之日起就与高风险的航运业紧密相连,航运业内的一个共识是,“没有劳埃德保险市场的发展,就没有伦敦航运中心的国际地位。” 正建设国际航运中心的上海,在航运金融服务方面存在明显的短板:其航运保险业务占全球市场的份额不到1%——与上海港吞吐量世界排名第一的地位极不相称。 近年来,大型中资航运企业的船舶保险呈逐步外移之势,境
随着海上贸易的快速繁荣,海上资源的加速开发,越来越多的投资者都开始积极布局海上货物运输。与此同时,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开始为海外运输保驾护航。那么,如何投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这是一起新类型的海上保险赔偿纠纷,国内的保险公司尚没有开展公众责任险业务,目前国内的公众责任险业务主要由外资保险公司(如本案被告)和国外的无船承运人互保协会(如TT CLUB)等经营。随着形势的发展,这种在国外已经很成熟的险种必将在国内广泛推广,诸如本案的提单责任险等纠纷也必将趋多。而且,责任险纠纷案件在我国海事审判领域尚不多见,随着我国加入WTO,本案主要涉及的以下几个问题对于今后审理类似性质的案件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1)提单责任险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2)保险合同的要约和承诺问题;(
货运险分类: 根据货物运输方式的不同,货运险可分为: 一、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 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三、邮包货运险; 四、航空货运险等。 货运险常用名词: 一、航程保险:货物运输保险一般采用航程保险,即保险期限以航程的起讫划分。 二、定值保险:保险标的的价值由双方当事人约定载明于保险单中,作为保险公司事后计算赔款的依据。如果因保险事故发生而使标的全损,保险人将按此约定价值给予补偿,不论保险标的在受损时的价值是否涨落,均不影响赔款的金额。对于部分损失,则按实际损失程
海上保险实务——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及险种 在海上保险单中,都载有各种保险条款,以确定保险人对各个险别负责赔偿的责任范围及除外责任,和被保险人的义务等有关事项。其中载明保险险别的条款最为重要。因为险别是确定承保范围和保险人赔偿责任范围的依据。险别不同,保险人承保的风险和责任范围也不同。保险险别可由投保人根据需要自行选择。 目前,在国际保险市场上所使用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影响最大的是伦敦货物协会1963年和1982年先后制订的协会货物保险条款(InstituteCargoClau
2006年夏天的一个夜晚,黑龙江驾驶员李某驾驶一辆黑B牌照的大货车到广东去,当车辆行至京港澳高速公路575公里时,由于开车时间太长,李某感到一阵倦意袭来,他下意识的揉了揉眼睛,然而就在此时,他突然看到距离前方行车道上不到100米的地方,两个鲜红的东西在车灯的照射下非常炫目。他急忙向超车道急打方向,大货车擦着中央护栏绕过了那两个东西,李某被吓得一身冷汗!原来,一辆河北牌照的大货车因为故障停在紧急停车带上修车,那两个鲜红的东西,是河北大货车司机摆放的两个三角警告标志牌。事后,李某说:“如果不是两个
邮包一切险(Parcel Post All Risks)邮包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是保险公司赔偿被保险邮包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倾覆、出轨、坠落、失踪、或由于失火、爆炸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被保险邮包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另外,还负责被保险人对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风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邮包一切险的责任起讫期限是从邮包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推出了物流责任保险条款,为广大物流企业通过保险方式分散、转嫁部分责任风险创造了条件。该条款的发布、实施,具有以下几点进步意义: 一、填补了我国物流企业综合责任保险的空白 物流责任保险是广大物流企业迫切需要的一种综合责任保险,由于世界范围内对于 “物流”缺乏统一定义,物流服务内容有所不同,缺乏承保物流企业责任保险的经验,所以国内外保险公司对于物流企业综合责任保险都仍处于探索阶段。中国人保公司适应我国现代物流发展需求,吸收发达国家经验,结合我国实际,率先推出物
货物运输保险业务的承保方式一般分为直接业务和代理业务。 直接业务是指由保险公司直接接受投保人投保,并直接订立保险合同的承保方式。直接业务按保险合同的不同形式分为逐笔签单业务和预约统保业务。 代理业务是指保险人委托代理机构代办保险业务。货运险的代理业务一般仅由代理机构代保险人办理业务承保,即完成签单业务。 海上风险还会造成费用支出,主要有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一。 所谓施救费用是指被保险货物在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或保险单受让人,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
由于一切险已经包括了一般附加险,因此,在投保一切险时,只需加保特殊附加险。 解析:考点为一般险与附加险之间的关系. 在国际贸易中,按FOB条件订立的合同,卖方有时也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办保险。 解析:在第一讲FOB术语时已经讲过,在FOB术语条件下卖方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办保险。 共同海损部分海损的其中一种类型。
从我国合同法第107条和第109条可以看出,我国在合同法上是以严格责任为归责的思想(也有少数条款以过错责任的规则体现),但在海商法上,关于航海过失免责(第51条)的规定似乎与人们一般认为的公平理念大为相悖,而且,此也为《合同法》地331条也不相符,当然《合同法》为普通法,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则为特别法,当特别法与普通法不一样时,当适用特别法的有关规定,但为何有这种过失的免责权呢?或者此种过失免责权还有存在的价值吗?此点很值得深入探讨。 首先,得了解海商法作出如此规定的来历。“航海过失”免责
航空运输险(Air Transportation Risks)的承保责任范围与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中的“水渍险”相似,保险公司赔偿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雷电、火灾、爆炸或由于飞机遭受恶劣气候或其他危难事故而被抛弃,或由于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或失踪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航空货物运输保险责任起讫期限也采用“仓至仓”条款,所不同的是如果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而未运抵保险单所载明收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30天保险责任即告终止。如
集装箱的基本常识 集装箱在进出口货物运输中应用广泛,下面是一些有关集装箱货运方面常识: 一. 集装箱(container) 所谓集装箱,是指具有一定强度、刚度和规格专供周转使用的大型装货容器。使用集装箱转运货物,可直接在发货人的仓库装货,运到收货人的仓库卸货,中途更换车、船时,无须将货物从箱内取出换装。按所装货物种类分,有杂货集装箱、散货集装箱、液体货集装箱、冷藏箱集装箱等;按制造材料分,有木集装箱、钢集装箱、铝合金集装箱、玻璃钢集装箱、不锈钢集装箱等;按结构分,有折叠式集装箱、固定
同1963年旧协会货物条款相比,1982年新协会货物条款主要有以下特点: 1.主要险别条款以代号命名,新条款取消了旧条款单独海损不赔(平安险),负责单独海损(水渍险)及一切险的名称,而代之以协会货物条款(A)(ICC(A))及协会货物条款(B)(ICC(B))及协会货物条款(C)(ICC(C))。这一改变,避免了旧条款名称与内容不一致,容易让人产生误解的情形。如旧条款中一切险的名称,常使投保人误解在这一险别下,保险人对任何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均须负责,而旧条款中的单独海损不赔,即平安险,则易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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