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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Air Transportation Cargo War Risks)是航空运输货物险的一种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了航空运输险或航空运输一切险的基础上方可加保。加保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后,保险公司承担赔偿在航空运输途中由于战争、敌对行为或武装冲突以及各种常规武器和炸弹所造成的货物的损失,但不包括因使用原子或热核制造的武器所造成的损失。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的保险责任是自被保险货物装上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的飞机时开始,直到卸离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的飞机时为止。如果被保险货物不卸离飞机,
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火车)(Overland Transportation Cargo War Risks “by Train”)是陆上运输货物险的特殊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了陆运险或陆运一切险的基础上方可加保。加保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后,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在火车运输途中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所致的损失,以及各种常规武器包括地雷、炸弹所致的损失。但是,由于敌对行为使用原子或热核武器所致的损失和费用,以及根据执政者、当权者或其他武装集团的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运程的丧失和挫折而造成的损
(一)努力争取出口贸易以CIF、CIP贸易术语成交 在出口货物从卖方运到买方的长途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常常会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外来原因遭受损失,为了在货物受损后获得经济补偿,货主在货物出运前就必须及时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采用不同的贸易方式出口,办理投保的人就不同。凡采用FOB及CFR条件成交时,在买卖合同中,应订明由进口方投保(to be effected/covered by the buyers)。凡以CIF条件成交的出口合同,均需向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险别和适用的条款投保,并订明
海运货物保险 (一)基本险 1、根据我国现行的《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规定,在基本险别中包括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 ※平安险(FPA)保险范围: (1)在运输途中自然灾害(如: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 (2)由于在运输途中意外事故(如: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等)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意外事故(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自然灾害(如恶劣气候、雷电
摘要:海上预约保险合同不属一般民商法意义上的“预约合同”, “预约合同”是相对“本合同”而言的,“海上预约保险合同”是相对 “分合同”而言的。预约保险合同项下每一张具体签发的保险凭证都是预约保险总合同下的分合同,保险凭证具有最终的合同效力。预约保险单是否出具或保险费是否缴纳,均不影响海上预约保险合同的成立。在口头预约保险合同情况下,预约保险单应是海上预约保险合同成立的有效证明,但并不是唯一的证明,保险凭证及其他凭证,只要能反映双方对保险条款的合意,均能作为认定海上预约保险合同成立的证明。海上预约
海运保险是指承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遭受海上的各种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以及应由货主承担的费用。 1.海运保险范围可概括为可保障的危险、可补偿的损失和可承担的费用3个方面。 (1)可保障的危险主要是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 (2)可补偿的损失从性质上划分有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从损失的程度上划分有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3)可承担的费用,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为减少货物的实际损失出发而支付的费用可由保险人承担。 2.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种类。分主险、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二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陆运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暴风、雷电、洪水、地震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遭受碰撞、倾复、出轨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或由于遭受隧道坍塌,崖崩或失火、爆炸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
航空货物运输所承运的货物,由托运方交承运方起,承运方即对所运物负有责任,直至承运方将货物交收货方为止,这一段时间称为承运责任其间。因装卸、运送、保管、交付过程不妥善,而发生货物损坏或丢失事故,称作货损货差。 航空公司是承运人,航空运单是交货凭证,作为航空运输代理如外运公司,也有自己的运单(空运上又称航空分运单),航空运单和航空分运单背面,均有责任划分和赔偿条款。 1、航空货物运输中,如果发生货损货差,首先追查责任方,是代理责任还是承运人责任,不论是哪方责任一般均按《华沙公约》条款
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几乎是每一单出口业务都要做的事,但要办得既稳妥又经济却不简单。由于实际操作中情况千差万别,因此,如何灵活运用保险,回避出口货物运输中的风险,是技巧性很强的专业工作。 险别选择五要素 在投保时,你总是希望在保险范围和保险费之间寻找平衡点。要做到这一点,首先要对自己所面临的风险做出评估,甄别哪种风险最大、最可能发生,并结合不同险种的保险费率来加以权衡。 多投险种当然安全感会强很多,但保费的支出肯定也要增加。广东省人保财产保险公司货运险处高树华科长,经办国
G公司以CIF价格条件引进一套英国产检测仪器,因合同金额不大,合同采用简式标准格式,保险条款一项只简单规定“保险由卖方负责”。一起到货后,G公司发现一部件变形影响其正常使用。G公司向外商反映要求索赔,外商答复仪器出厂经严格检验,有质量合格证书,非他们责任。后经商检局检验认为是运输途中部件受到振动、挤压造成的。 G公司于是向保险代理索赔,保险公司认为此情况属“碰损、破碎险”承保范围,但G公司提供的保单上只保了“协会货物条款”(C),没保“碰损、破碎险”,所以无法索赔付。 G公司无
提单指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交付货物的单证。 1. 按货物是否已装船可分为: 1) 已装船提单 (on board B/L; Shipped B/L) 指整票货物全部装船后,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向托运人签发的货物已经装船的提单。该提单除了载明其他通常事项外,还须注明装运船舶名称和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 2) 收货待运提单或待运提单 (Received for Shipment B/L) 指承运人虽已收到货物但尚未装船,应托运人要求而向其
空运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有航空运输险(AirTransportationRisks)和航空运输一切险(AirTransportationAllRisks)。这两种基本险都可单独投保,在投保其中这一的基础上,经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可以加保战争险等附加险。加保时须另付保险费。在加保战争险前提下,再加保罢工险,则不另收保险费。 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的责任起讫也采用“仓至仓”条款。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的责任期限,是自货物装上飞机时开始至卸离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的飞机时为止。 我国空运货物保险的做法
【摘要】本文通过对一起真实的海商法案例,首先找出了本案突破口,亦即本案的争论焦点。然后从学理上分析了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及责任认定等问题,进而对本案进行了具体的剖析,阐述了当今通行做法及对本案的适用,最后,合逻辑地得出了结论。糖烟酒公司A向某糖厂购糖,同时租B船进行海运,并投保海上贸易运输保险水渍险。保险合同载明标的为一级白砂糖17000件,计850吨,保险金额365. 5万元。运单上“特约事项栏”未注明托运人同意白砂糖配置甲板上,但B船船东在装船时,将部分白砂糖配载在甲板上。在航行途中,B船遭遇
(一)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目的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早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它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二)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三)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单据证明。
(一)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运输工具在内,直至该项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它储存处所为止。 (二)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行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
本保险分为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二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负赔偿责任。 (一)航空运输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雷电、火灾、爆炸或由于飞机遭受恶劣气候或其它危难事故而被抛弃,或由于飞机遭碰撞、倾覆、坠落或失踪意外事故所造成全部或部分损失。 2.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航空运输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航
航空运输保险是货物运输保险的一种。指以飞机所载运输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凡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失踪以及火灾、爆炸、雷击等灾害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对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因保护或施救保险货物及因追偿责任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亦负赔偿责任。
保单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外贸经营权的经济实体,采用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赊帐(OA)等一切以商业信用付款条件产品全部或部分在中国制造(军品除外),信用期不超过180天的出口,均可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也可以是适用于下述合同:规定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信用证付款的合同;由中国转口的在中国以外地区生产或制造但已向中国政府申报进口的货物的合同;信用期限超过180天的合同;信用证方式改为非信用证方式,付款交单(D/P)方式改为
订立海上保险合同必须具备以下内容,其直接关系到合同的履行和效力: (1)保险人名称: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它是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我国具有保险人资格的主要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太平洋保险公司和平安保险公司等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 (2)被保险人名称: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主体的另一方,指其财产或者责任受保险合同保险,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被保险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若
保险价值是指被保险人在可保利益范围内与保险人协议确定的保险标的的保险价额,是确定保险金额的基础。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由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事先约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叫做定值保险。 实践中,保险价值一般由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当然,这种约定是基于合理依据,即《海商法》第219条第二款规定的计算方法。保险价值经约定后,应在保险单上载明。这种载明保险价值的保险单为定值保险单。在足额保险的情况下,保险价值经合同双方确定后,一旦保险标的发生全损,无论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高于或低于保险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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