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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保险

  • 出口海运货物保险的做法

    凡按CIF和CIP条件成交的出口货物,由出口企业向当地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一般采用逐笔投保的做法。 保险公司向出口企业收取保险费是按下列方法计算的: 出口货物保险费=CIF价×(1+保险加成率)×保险费率 在已知CFR价的条件下,保险费还可按下列方法计算: 保险费=CIF价-CFR价 function forumhottag_callback(data) { tags = data; }

  • 进口海运货物保险的做法

    按FOB、CFR和CPT条件成交的进口货物,均由买方办理保险。为了简化投保手续和防止出现漏保或来不及办理投保等情况,我国进口货物一般采取预约保险的做法,即与保险公司共同议定平均运费率和平均保险费率,由此得出保险金额的计算公式: 保险金额= FOB(或FCA)价×(1+平均运费率+平均保险费率) 保险金额= CFR (或CPT)价×(1+平均保险费率) 这里的保险金额均未加成,如投保人要求加成,保险公司也可接受。 function forumhottag_callback

  • 舱面险(On Deck Risk)

    舱面险(On Deck Risk),海运货物保险特殊附加险的险别之一,是指当货物置于船舶甲板上时,保险公司除按保单所载条款负责外,还赔偿被抛弃或浪击落海的损失。抛货(Jettison of Cargo)是指船舶在海上航行遭遇危难时,为了减轻船舶重量以避免受损,而将货物投入海中所造成的损失。浪击落海(Washing Over-board)是指舱面货物受海浪冲击落海所造成的损失,但不包括在恶劣气候下船身晃动而造成的货物落海的损失。舱面险只能在投保“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的基础上加保。

  • 海事赔偿责任限额制度简介

    海事赔偿责任限额是指责任主体依法对所有限制性债权的最高赔偿额。我国《海商法》所规定的赔偿限额,适用于特定场合发生的事故所引起的请求的总额。所谓的特定场合,是指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因同一原因而发生的事故,即“一次事故”。   关于人身伤亡和非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仅适用于300总吨以上且非从事沿海作业、沿海运输的船舶。对于300总吨以下的船舶及从事沿海作业和沿海运输的船舶的责任限额,授权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此外,对于20总吨以下的船舶,由于其不是我国《海商法》的调整范围,因

  • 共同海损费用的范围

    共同海损费用包括为了共同安全而支付的费用(如救助报酬)以及某些为了安全续航而支付的费用(如在避难港修理船舶单独海损损坏所发生的港口费用、货物损失费用、额外燃料与物料费用以及船员工资及给养等)。尽管共同海损牺牲也需要修理,但是修理共同海损牺牲(如有意搁浅造成的船舶损失)的费用只是有助于确定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该修理费不属于共同海损费用。 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救助报酬。   (2)避难港费用。避难港是指船舶意外事故、共同海损牺牲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基于共同安全或者为了安全续航修理船舶所需驶入

  • 承运人投保货运险能否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作为判定一份保险合同是否有效的依据,早被立法和司法实践加以认同,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同时保险法第十二条又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承运人对运输中的货物有无保险利益?具有何种保险利益?承运人投保货运险发生保险事故时能否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我们结合以下案例分析说明。 案例:原告苏州XX运输有限公司于2005年6月8日向被告中国太平洋

  • 中、英两国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比较

    我国现行海运货物保险条款是在我国1972年条款的基础上,于1976年和1981年经两次修订而成的。我国的条款一方面广泛地吸取了当时国际保险市场的内容和做法,另一方面又结合了我国的实际情况,基本上满足了我国对外贸易过程中对海运保险的要求。英国现行的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是在对原S.G.保险单和旧协会货物保险条款进行彻底改革的基础上制定的,于1982年起开始使用。现将我国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与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进行比较。 一、两国海运货物保险合同的共同点 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的一

  • 空运货物运输保险货物出险基本理赔步骤

    保险货物一旦出险,请提供以下文件:   运单原件(正本运单)   保险单(正本)   航空公司出示的破损及丢货证明,保险单上所注明当地保险公司所出示的丢货或货的破损证明及照片,正本箱单及发票。   A、被保险人:请详细填写被保险人公司全称   B、标记: 如有唛头请详细填写   C、包装及数量: 在此栏中请详细填写包装种类及数量,如属玻璃易碎品请事先通知,按保险公司要求进行包装   D、保险货物项目:请详细将中英文品名填写入此栏,如有其它特殊或附加名称也请详细填写

  • 外贸保险单背书

    注意!不要把外贸保险单背书和海运提单背书混淆了 外贸中的保险单背书与海运提单的背书是不一样的,但有些人只会其中的一种,觉得都是背书,操作应该差不多。如果你是这么想的话那就错了。它们之间有着很大的区别。 保险单据与海运提单背书的区别 在CIF价格条件成交下,提单的背书关系到货物所有权的归属,而保险单据的背书关系到在被保险货物出险后对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的索赔权和合理的补偿权。这是提单的背书和保险单据的背书的不同作用。因此有了货物所有权不等于有了对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的索赔权和合理的补偿权。所以,

  • 海上运输货物保险风险和损失

    (一)承保的风险   是指保险人(保险公司)承保哪些风险。海洋运输货物承保的风险可以归结为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两大类。   1.海上风险(Perils of Sea)   海上风险又叫海难,是指船舶及货物在海洋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或附随海上运输所发生的风险,它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1)自然灾害(Natural Calamities)   自然灾害是指由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界力量所引起的灾害。如暴风雨、雷电、海啸、地震、火山爆发、洪水等。   (2)意外事故(Fortuitous Acc

  • 物流责任保险条款使用指南

    一、承保对象   依法成立并经营物流业务的企业均可投保本保险。本条款所指的经营物流业务的企业通常是独立于供货商与采购商之外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在实际物流链中,该第三方通常以供货商或采购商代表的身份来完成物流业务。第三方物流企业与供货商或采购商之间存在着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因此,第三方物流企业有义务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完成委托工作,即,在整个物流活动中,第三方物流企业就委托方交来的物流货物承担着安全仓储、流通加工及运输的责任。由于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过失造成物流货物的损失,该企业应赔偿委托方的损失。   特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特征

    在海上运输过程中,有些保险事故是由于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即第三人的过失造成的。保险人按保险单的规定支付了全损或部分损失的赔偿之后,有权使自己处于被保险人的地位,获得其有关该项损失的一切权利和补偿,既可替代其对第三人提起索赔诉讼,亦可取得其对该项损失的共同海损补偿的权利。 作为代位权,保险人应承受被保险人的债权瑕疵,第三方可以对抗被保险人的所有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抗辩权,均及于代位求偿的保险人。 代位求偿权的主要特征有:   (1)保险事故的发生与第三人的过错行为有因果关系,即保险标的的灭失或损坏

  • 人保:承运人旅客责任保险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提供航空、铁路、公路及水路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交通工具的途中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交通工具:是指客运飞机、客运列车、客船、客运汽车(不包括出租车、城区公共汽车)。

  • 内陆运输保险

    内陆运输保险和陆上货物运输保险其实是相同的。 陆上货物运输保险是货物运输保险的一种,分为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种。   1.陆上货物运输保险之陆运险责任范围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暴风、雷电、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由于陆上运输工具(主要是指火车、汽车)遭受碰撞、倾覆或出轨。如在驳运过程,包括驳运工具搁浅、触礁、沉没或由于遭受隧道坍塌、崖崩或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公司对陆运险的承保范围大至相当于海运险中的“水渍险”。   2.陆上货物运输保险之陆运一

  • 货运案例:物流运输案例分析

    本文以家乐福中国的运输决策来分析物流运输方面的一些问题,本文来自网络,仅供参考。 企业参与运输决策对于物流成本的控制、运输效率的高低都有重要的影响,有效的运输决策往往能提高企业效益,也能在最短时间完成客户需要的服务。因此,各类企业都极其注重对物流系统的运输决策,从最终效益的角度来说,“开源”与“节流”具有同样的意义,正确的决策节省的物流成本不见得比产品本身获利要少。而一个企业物流系统运输决策往往通过运输网络设计,运输方式选择、装卸及配送水平高低等方面来实现。以下通过流通企 业里的家乐福中国

  • 关于海运运费的计算方法

    本文讨论的内容仅供参考,不代表保运通网站的观点,如有疑问,请咨询客服。 1.班轮运价 (1)有关名词:1.基本费率(BASIC RATE),是指每一记费单位(如一运费吨)货物收取的基本运费。基本费率有等级费率,货种费率,从价费率,特殊费率和均一费率之分。班轮运费是由基本运费和附加费两部分组成。2.附加费(SURCHARGES):为了保持在一定时期内基本费率的稳定,又能正确反映出各港的各种货物的航运成本,班轮公司在基本费率之外,又规定了各种费用。 主要有:(1)燃油附加费(BUNK

  • 简单介绍空运价格计算方法和特点

      本文简单的介绍下空运价格计算方法和特点,以方便一些客户使用,另外,如果你需要投空运保险,请直接打我们的客服400-678-8628电话。 (一)空运价格计费重量   航空公司规定,在货物体积小,重量大时,按实际重量计算;在货物体积大,重量小时,按体积计算。在集中托运时,一批货物由几件不同的货物组成,有轻泡货也有重货。其计费重量则采用整批货物的总毛重或总的体积重量,按两者之中较高的一个计算。   (二)空运价格计算和费用种类   1.运价(RATES):承运人为运输货物对规定的重量单

  • 海运货物保险类别详解

    附加险 附加险承保由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可分成一般附加险和待殊附加险,分别对应于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 一般附加险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渗漏险、短量险、钩损险、破碎碰损险、锈损险、混杂洁污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包装破裂险等11种。 特殊附加险主要有战争险、罢工险、舱面险、拒收险、交货不到险、黄曲霉素险、进口关税险以及货物出口到港澳地区的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等8种。已投保战争险后另加保罢工险不另收费,一般同时投保。战争险的责任起讫不是“仓至仓”,保险人只负水面责任。

  • 共同海损条款

    共同海损条款是船舶保险合同中有关处理共同海损的基本条款。一般是规定保险人对于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的赔偿范围及共同海损的理算规则的适用。我国船舶保险条款没有独立的共同海损条款,而是把有关共同海损的内容规定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列。按其规定,保险人在此保险中负责赔偿被保险船舶的共同海损、救助费用的分摊。被保险船舶发生共同海损牺牲的,被保险人可获得全部赔偿,而无须先向其他各方索取分摊额。同时,共同海损的理算应按有关合同规定适用的法律或惯例办理。如果运输合同无此规定,则按《北京理算规则》或其他类似

  • 海洋运输冷藏险

    海洋运输冷藏险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海洋运输冷藏货物(Ocean Marine Insurance Frozen Products)保险险别,其承保的责任范围如下:(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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