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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5万元存款怎么成了保险金

      3.5万元存款怎么成了保险金   去年7月8日,刘某带着父亲的3.5万元去当地一家银行办理存款,银行内一名业务员向她推荐,将这笔钱存上5年定期,不但可以享受免税、年分红,还可以获赠一份意外险。刘某觉得既然是免费赠送的保险,便替父亲“接受”了。   今年2月22日清晨,刘某的父亲上厕所时不慎摔倒死亡。处理完后事,刘某拿到一份盖有当地卫生所印章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上面写道:刘某,直接导致死亡的疾病或情况,后脑跌伤死亡。   刘某想起当初存款时,获赠过一份意外伤害险,保险合同上有这样的条款:被保

  • 坠车属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

      坠车属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余亮喜因帮司机夏先生托住汽车上方的电缆线而摔下。交警认定此为交通事故,夏先生负全责;夏先生认为,自己已买第三者责任险,应由保险公司赔付;保险公司则认为这不属于交通事故。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永清法庭近日审理了此案。   2006年7月15日,夏先生驾车在江岸区石桥路拖货,因货物超载超高,挂住车上方的电缆线,夏先生请余亮喜到车厢货物顶部托线,因急刹,余亮喜从车顶摔下。经鉴定,余亮喜为十级伤残。   交警认定,这是一起交通事故,夏先生违反

  • 矿难遇难者家属共获赔180万元保险

      矿难遇难者家属共获赔180万元保险   据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日透露,阳光财险目前已向鸡西"11·25"矿难中遇难者的家属首批给付了90万元理赔款。   11月25日,黑龙江省鸡西市远华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共造成26人遇难。事故发生后,阳光财险迅速启动了矿难应急处理机制。目前该公司已查实,此次事故伤亡人员中共有12人投保了阳光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而其中11人已遇难,1人还在抢救之中。在遇难者家属提出理赔申请的当天,阳光财险就先行为6名理赔资料齐全的被保险人办理了给付手

  • 未如实告知,哪些情况仍可获赔?

      未如实告知,哪些情况仍可获赔?   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已经成为了大部分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法宝”。如实告知也成为投保人保前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那么,是不是所有没有主动向保险公司尽告知义务的索赔案都会以败诉结束?哪些情况下,投保人仍然有获赔可能?获赔多少由哪些因素决定?通过两个接近的案例,江苏嘉文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进行了比较。   案例一:   明显病态未加询问   某知名保险公司投保人刘先生于2004年5月26日与该保险公司代理人左某签订了2份终身险保单。保单约定,如果刘先

  • 为父投保瞒病史 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为父投保瞒病史 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1月31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因投保人隐瞒其父病史,而未履行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义务,法院一审判决原告投保人败诉,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9月20日原告刘某在被告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业务,投保人即原告刘某,被保险人是刘某之父。   明免体检,有关被保险人病史等身体状况告知事项均填为“否”或“无”,原告刘某及其父亲分别在声明栏投保人、被保险人处签名。2002年9月30日被告保险公司出具了个人长期

  • 保险条款约定不明 投保人出险获得理赔

      保险条款约定不明 投保人出险获得理赔   2007年3月16日,投保人苗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有关驾驶方面人身伤害保险单,约定被保险人为苗某,其父母、妻子和孩子4人为受益人,身故保险金额10万元,保险期限1年。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驾驶车辆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依约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签订后,苗某依约交纳了保险费。   2007年5月7日,苗某驾驶农用运输车行驶途

  • 撞车致流产 准母亲获赔精神抚慰5千

      撞车致流产 准母亲获赔精神抚慰5千   因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进行医药治疗,导致流产,准母亲痛将事故肇事者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万余元。日前,东城法院判决了此案。   原告侯女士诉称,2008年4月14日,赵先生在工作期间,驾驶北京奥力来康体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小客车在东中街与其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侯女士被送至北京朝阳医院,被诊断为左肩背部软组织损伤,建议侯女士休息三周。2008年5月4日,侯女士停经1个月,被查出已受孕。侯女士曾咨询能否继续妊娠,医师建议因可能对胚胎

  • 未指定受益人引纠纷 40万保险金引发婆媳反目

      未指定受益人引纠纷 40万保险金引发婆媳反目   投保时单身,出事后赔付时已婚,朱先生的新婚妻子和母亲为40万的保险金闹得反目。专家提醒投保时受益人最好指定,避免引起纠纷。   朱先生在2005年单身时投了10万终身寿险和30万意外险,受益人填写的“法定”。   2008年11月,他意外身故,保险公司认定属于保险责任并支付了40万的保险金。但此时他已婚,新婚妻子和母亲为这笔40万的赔偿金闹得反目。母亲认为儿子投保时是单身,其时写“法定”本意是要母亲作为受益人。妻子则认为丈夫出事时自己才是法定

  • 小孩溺水身亡 学平险“限额”赔付被起诉

      小孩溺水身亡 学平险“限额”赔付被起诉   保险专家建议,为儿童投保时,应多投保健康疾病险   2008年5月6日,绵竹市民乔先生8岁的儿子下河游泳溺水死亡,此前,乔先生曾为儿子在中国人寿购买了三份保险,保险总额达11万元,但保险公司仅赔付乔先生5万元。为此,乔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今年3月18日,这起案件在绵竹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案例回放   保额11万元 仅获赔5万元   2005年4月13日,绵竹的乔先生在中国人寿为儿子购买保险,他投保了两万保额的学平险。之前不久,乔先生堂兄家孩

  • 车祸后就医私人诊所 保险公司为啥要求转院

      车祸后就医私人诊所 保险公司为啥要求转院   前不久,市民孙先生遭遇车祸,全身多处骨折。经交警判定,肇事的奥托车主张先生应负全责。孙先生的家人为了方便将他送到离家很近的私人骨科诊所就诊。肇事车主随后向保险公司报案,希望给予赔偿,但经过核实后,保险公司要求孙先生转院治疗,否则不予赔付。孙先生对此感到非常不理解:认为私人骨科诊所治疗有一定效果,离家很近,家人送饭也方便,因此不愿配合。这让肇事司机张先生感到为难:伤者不愿转院,难道要他个人承担伤者的所有医疗费用?   盛大车险专家点评   根据保险

  • 业务员“隐瞒”病史 保险公司拒赔被保人

      业务员“隐瞒”病史 保险公司拒赔被保人   沈女士在2008年6月向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人身和重大疾病保险,不到一年后,她被确诊为系统性红斑狼疮、肾炎。本以为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没想到保险公司以其隐瞒病史且病情严重程度没有达到其公司规定的赔付标准等理由拒赔。沈女士遂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处保险公司支付沈女士10万元保险赔偿金,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昨日,该案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   患大病后保险公司拒赔   2009年1月,沈女士怀孕,同年4月身体发生了异常,全身浮肿,到医院检查

  • 学校代收保费缩水16元 出险理赔少得5万保金

      学校代收保费缩水16元 出险理赔少得5万保金   在学校开具的收费单上写着代收保险费40元。   刘继磊在入学时交了40元保费,不幸患上急症需要保险理赔时才发觉学校只交了24元保费。对此,学校表示24元是保险公司在40元基础上给予的优惠,两者的保险金额是一致的。但刘继磊的母亲却发现少了16元保费,相应的保险金额也缩减了5万元。为了争取儿子的后续治疗费,一贫如洗的家庭无奈之下走上了诉讼之路。20日,该案在市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事件回放:患病学子无钱医 代收保费竟缩水   就读于青岛金海

  • 被保险人猝死 保险公司被判赔20万

      被保险人猝死 保险公司被判赔20万   成都的王军(化名)在家中猝死,他的家人向保险公司索要意外伤害保险金,保险公司以王军的死亡不属于保险责任为由拒绝赔偿。没拿到保险金,王军的家人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昨日记者获悉,日前,成都市中院二审认定保险公司没有及时出险,也没有要求和指导受益人进行尸检,没有就死因调查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险公司存在过错。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死者家属保险金20万元。   猝死家中,保险公司拒赔   几年前,家住成都的王军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约定保险金为

  • 衡水国寿赔付遇车祸身故农民18万元

      衡水国寿赔付遇车祸身故农民18万元   近日,中国人寿河北衡水分公司理赔工作人员将18万余元的理赔款,送到被保险人李某妻子手中。   李某是武邑县某村农民,37岁。2007年5月份,李某的妻子为丈夫投保中国人寿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年缴保费4000元,目前已缴保费12000元,基本保险金额22680元,因意外伤害身故,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倍赔付。今年5月10日,李某开车到北京办事,在返回的途中为躲避路口突然蹿出的摩托车,不幸遭遇车祸,被送往医院紧急救治,抢救无效身故。   接到报案后,中国人寿衡

  • 华泰机动车辆综合险

      华泰机动车辆综合险   保险责任(*声明:下文仅为华泰机动车辆综合险产品简介,一切内容以《华泰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全国版)为准。) 华泰机动车辆综合险产品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但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基本险: 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车辆损失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

  • 人保财险走遍九州保险卡 A、B

      人保财险走遍九州保险卡 A、B   保险责任 1、意外伤亡:被保险人在境内旅行期间因意外导致身故、残疾;   2、意外及急性病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急性病在境内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   3、意外伤害生活津贴: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境内住院治疗或因意外伤害造成骨折但未住院治疗,按日给付住院/骨折津贴;   4、室内财产:旅行期间室内财产因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盗抢遭受的损失;   5、行李物品:在保险期间行李遭遇火灾、爆炸、盗抢、交通意外事故,及在托运过程中的损坏或整件丢失。   备

  • 太平盛世·长顺安全保险(B)

      太平盛世·长顺安全保险(B)   保险责任价格低廉,均衡缴费   本计划缴费比较低廉,而且缴费期满后,保险责任仍继续有效。   交通意外,老年无忧   本计划承担被保险人70周岁合同生效对应日以前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障和意外伤害残疾保障以及70周岁合同生效对应日及其后的交通意外伤害身故和残障保障。   选择多样,延续爱心   本计划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转换成子女抚育金或转换成配偶养老金。让被保险人延续爱心。   缴费宽松、自由选择   本计划可以采取20年缴费、

  •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收入保障保险(2004)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收入保障保险(2004)   保险责任在合同责任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等待期: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天内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一类重大疾病”或“二类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 9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发生重大疾病住院治疗无等待期。   2、住院日额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 “一类重大疾病”或“二类重大疾病”且必须住院治疗,我们按照

  • 收入保障定期寿险

      收入保障定期寿险   保险责任 在合同责任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本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身故的书面通知后,经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责任范围内,本公司在被保险人“身故确定日”开始每月支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身故保险金”。 本公司所负的“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在本合同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的合同期满日即告终止。倘若被保险人在交费期满日前身故,除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外,本公司另按剩余足月数比例退还最后一期已交保险费。   受益人可以以书面的形式向本公司

  • 联众豁免保费附加险

      联众豁免保费附加险   保险责任在合同责任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的有效期内'丧失能力',在其'丧失能力'期间,本公司豁免主合同的保险费,并同时豁免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这样被保险人无需交纳剩余的主险保费,仍可以享有主合同所提供的保障。   备 注投保年龄:18周岁-50周岁   保险期间:同主险   交费方式:同主险   交费期限:同主险   产品特色   案例设计王先生,30岁,公务员,月收入2500元,购买了保额10万元的联众金玉满堂保险并附加了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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