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北京保监局接到了消费者张先生的反映,他表示最近几年自己在多家保险公司购买了医疗保险,但近期出险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提出多份保单的赔款总额应以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金额为限。张先生对于“购买了多份保险,但并未得到多份保险保障”表示很疑惑。
对于上述案例中的情况,北京保监局解答道,医疗保险分为定额给付型和费用补偿型。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按照事先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的医疗保险,与消费者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补偿无关。而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是以损失补偿为原则,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是以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为限,累计给付不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如果被保险人从社保等其他渠道获得补偿,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时还要适当扣除。
基于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特点,保险监管已出台相关规定要求保险公司设计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时须区分被保险人是否拥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等不同情况,在保险条款、费率以及赔付金额等方面予以区别对待。基于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特点,消费者在投保时,应充分考虑自身的保障需求和已经拥有的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医疗保险等保障,并向保险公司说明有关情况,避免重复购买保障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承担不必要的保费负担。
慧择提示:作为消费者,我们不仅要积极参与各种保险知识宣传活动,同时也要养成主动学习投保常识的习惯,这样我们在购买保险时不仅更加专业,同时也会使自己的正当权益不受损,进而避免了后期理赔方面的纠纷问题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