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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跨国采购商每到年底就提出这样或那样的所谓理由,赖掉你几万美元的账款怎么办?是为了长期的合作而忍气吞声,还是冒着失去大客户的危险据理力争追回货款? 由于国内的家电行业竞争激烈,商品严重供过于求,大型的跨国采购商常常将自己的订单在几家企业中间徘徊不定,经常更换供应商。为了争取后期更多的合作机会,国内企业在谈判中往往处于弱势,只能忍气吞声,任由跨国采购商吞掉货款。 今年年初,一家大型空调生产厂商A公司在中国信保的帮助下却打了一场胜仗,整个经过如下: 一、买家恶意拖欠,企业追收无望
“ 3.15”消费者权益日的临近并没能给老百姓带来暂时的安宁,频频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给无数的家庭蒙上了阴影。由此,也引发了我们对于强制产品责任险的探讨 春节前,江苏一位95岁的老人被劣质电热毯引发的火灾夺去生命,江苏省寿命最长的老人104岁的倪氏也不幸死于电热毯的魔掌。诸如此类的不幸事件不胜枚举。 产品屡伤人 对于威胁群众生命安全的事故自然不能掉以轻心。可喜的是,很多地方政府都能在发生事故后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然而,一次次的调查结果却并没有此调查这一行为本身带来的令人更多的
一、案情摘要 原告:莫斯科考兰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考兰特公司)。 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公司。 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总公司)。 1998年6月,绍兴外贸公司与考兰特公司签订售货确认书,约定:绍兴外贸公司向考兰特公司出售男女各式皮鞋42528双,价值USD460912.8,付款方式为T/T,收货人委托发货人投保,保险费由收货人承担等。签约后,绍兴外贸公司组织货源并向考兰特公司开具总号码为ST9801-1发票一份。浙江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对上述货物进行检验,认
产品责任险的赔偿限额通常由投保人根据需要提出,并经保险公司同意后,在保险单上载明。 一般规定有两个限额,即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和保险单的累计限额。还可以进一步分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两种限额。当发生产品责任事故时,赔偿金额多少由法院判定或协商确定,但保险公司只能在赔偿限额内赔付,对诉讼费用的补偿不受限额的限制。赔偿限额定得越高,对投保人处理产品责任事故越有利,但相对应保险费也就越高。 因此,合理确定赔偿限额十分重要。
几乎每种产品发生事故都可能引起不同程度的人身伤害或物质损失,因此,企业经营者对自己的产品责任风险要有清醒的认识。以下列举一些产品责任的主要风险: 烟花:在搬运、燃放、储存时会发生爆炸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严重伤害。 轮胎:存在缺陷的轮胎会引起爆裂、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下雨或下雪时,不适合路面驾驶的轮胎会话造成交通事故。 玩具:吞食小玩具会使儿童窒息,抛掷玩具时会使别的儿童受伤,儿童咽下有毒化学品的玩具会遭受伤害,骑玩具车会发生碰撞,碰漏电玩具会引起触电或烧伤。 家用电器:会引起触电、烧
索赔与理赔是保险事故发生时一个问题两个角度的保险争议解决方式的法律用语。索赔是被保险人依据海上保险合同所享有的重要权利,当保险标的发生海上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或对此损失负有责任时,被保险人有权向海上保险人要求赔偿或追偿。但被保险人在向海上保险人行使索赔权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并遵守法定程序。理赔是保险人在知悉发生保险事故并调查确认法律责任归属后,审查索赔材料,作出赔付、部分赔付或拒赔等决定的法律行为。理赔是保险人应尽的保险义务,也是保险人完善经营管理的重要措施。 海上保险的理赔
告按货物运输协议及补充条款约定提供其向保险公司索赔所需的有关资料,并对被告处罚2 000元。但被告并未际向B公司支付该笔款项。 本案评析 本案是一起新类型保险合同纠纷追偿案,在当地尚属首例。就此案揭示出的问题,本文认为:B公司为了减少保险成本,而实施了“技巧”性的货物投保方式,其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没有言明其与承运方私下达成的免责协议,这有悖于相关保险法规的规定,加之A保险公司本身对具体情况了解不够,因而赔付了不该赔偿的巨额款项。货物运输潜规则如今在一些生产销售贵重产品的(如
运输货物出现保险事故,在保险查勘人员进行检验定损及审核单证后,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判断责任归属: 1、是否诚信 检查被保险人是否不告知重要事实的情况,明确是故意不告知,还是因过失不告知。保险条款是一种明示保证。条款中没有列明而法律规定要求必须做到的是一种默示保证。即使保单条款不载明,当出现由于被保险人的原因违反默示保证而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2、是否有可保利益,是否有权索赔 3、损失及索赔是否在保单规定的有效期之内 各种运输方式的有效期不同,如60天、30天、1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海洋货物运输保险|货物运输保险 我国保险法学界关于保险法学中因果关系问题的研究,主要在于研究以什么样的因果关系理论作为保险赔偿的基础。其基本点包括:第一、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作为确立我国保险法学关于因果关系理论的基础;第二、研究保险法中的因果关系的目的是为确定保险责任的质与量提供客观基础,以便既不扩大,也不缩小保险责任的范围,实现保险既不滥赔,也不惜赔的原则;第三、保险法学中的因果关系,只是客观世界中无限的因果链条中的一段,即只是被保风险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海洋货物运输保险|货物运输保险 三、近因原则的具体运用 根据近因原则确定近因,对海上保险来说具有普遍意义。在诸种致损原因中,必须选择发生最有作用最有效果的因素作为近因。从原则的规定到具体案例,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判断,把抽象的东西具体化,才能正确地确定损失的真正原因。 1.被保风险必须实际发生,损害必须现实 为了确定损害事实与被保风险存在的近因关系,首先必须判定被保风险是否真正发生,如果被保风险已发生,则要考察损害是否现实。 由于害怕捕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海洋货物运输保险|货物运输保险 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失或故意,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可以据此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推迟履行合同,对方无权要求赔偿。 不可抗力通常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自然原因引起的,如水灾、旱灾、暴风雪、地震等;另一种是社会原因引起的,如战争、罢工、政府禁令等。但不可抗力事件目
原告:某保险公司 被告:A航空公司、B航空公司 法院:某法院 审理时间:1992年 【案情】 1991年12月6日,原告某保险公司接受某公司(托运人)对其准备空运至米兰的20箱丝绸服装的投保,保险金额为73849美元。同日,由被告A航空公司的代理B航空公司出具了航空货运单一份。该航空货运单注明:第一承运人为A航空公司,第二承运人为C航空公司,货物共20箱,重750公斤,该货物的“声明价值(运输)”未填写。A航空公司于1991年12月20日将货物由杭州运抵北京,12月2
1、根据货运险业务承保和理赔往往是异地发生的特点,各级公司实行代查勘理赔制度,即由出险地公司负责授权范围内的代理赔工作。 2、保险货物出险后,应在24小时内向出险当地保险公司报案,代理赔公司接到保户报案后,应审查保户的提供的有关索赔的单证(运单或货票,保险公司所出的保险单等)。以证明出险货物是否是保险公司所承保的货物。 3、保险货物尚未脱离危险状态,保户应立即会同保险公司指派的现场查勘人员及有关部门采取必要及合时的施救措施,尽量减少保险货物的损失。 4、代理赔案,
国际贸易货物在海上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可能会遭到 各种不同风险,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人主要承保的风险有海 上风险和外来风险。 (一) 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在保险界由称为海难,包括海上发生的自然灾害和 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是指由于自然界的变异引起破坏力量所 造成的灾害。海运保险中,自然灾害仅指恶劣气候,雷电, 海啸,地震,洪水,火山爆发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意外 事故是指由于意料不到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海运保险中, 意外事故仅指搁浅,触礁,沉没,碰撞,火灾,爆炸和失踪 等。 1, 搁浅
很多外贸企业出口时遇到这样一个问题,销售合同已签了,对方突然提出要求发货方提供产品责任保险凭证,.结果回头一问才知道这种保险还很贵的.最少都要几万美金,让人叫苦不已.恨自己为什么没在合同上注明这项费用由对方负责. 随着越来越多的出口企业在进军欧美市场的过程中面临产品责任索赔和诉讼风险,出口企业的责任险也成为企业一个选择。由于欧美市场与中国的法律依据不同,出口企业遭遇索赔和诉讼的风险正在直线上升。 任何产品出口商,只要出口产品到其它国家,都将立即受当地法律系统的监管,无论该系统
产品责任保险是承保在保险有效期内及承保区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的缺陷,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保险公司按保单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产品责任保险在发达国家正是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而产生、发展的。在我国由于产品的缺陷造成消费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案例也是屡见不鲜。按理说在我国产品责任保险业务的发展应是如火如荼,然而恰恰相反,该险种发展缓慢,其成因值得我们分析研究。 一、产品责任保险发展历程
案情简介 新加坡卢记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中国腾飞商贸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订立CIP(上海)合同,销售白糖500吨,由A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以合同标的价格加10%为保险金额的一切险(包括仓至仓条款)。为联系货源,A公司与马来西亚扎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订立FCA合同,购买500吨白糖,合同约定提货地为B公司所在地。2000年7月3日,A公司派代理人到B公司所在地提货,B公司已将白糖装箱完毕并放置在临时敞蓬中,A公司代理人由于人手不够,要求B公司帮助装货,B公司认为依国际
按照目前所使用的1981年1月1日修订的人保货运险条款(CIC条款),陆运险的保障范围相当于海运的水渍险,陆运一切险则与海运一切险一致,实际上是“平安险”,“水渍险”和十一种附加险的合并,但特别附加险不包括在内。 有关保险学著作中,对货物运输保险中的附加险做了如下阐述:“附加险别不分海、陆、空运和邮包运输,都是一样的。主要有: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沾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等十一种。这十一种附加险都是属于一切险的范围之内
损失 海上货物运输的损失又称海损(Average),指货物在海运过程中由于海上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海损也包括与海运相连的陆运和内河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失。 海上损失按损失的程度可以分成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A.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又称全损,指被保险货物的全部遭受损失、有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之分。实际全损是指货物全部灭失或全部变质而不再有任何商业价值。推定全损是指货物遭受风险后受损,尽管未达实际全损的程度,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实际全损所支付的费用和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
保险利益 保险人所承保的标的,是保险所要保障的对象。但被保险人(投保人)投保的并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这个利益,叫做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国际货运保险同其他保险一样,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这个保险利益,在国际货运中,体现在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和所承担的风险责任上。以FOB、FCA、CFR和CPT方式达成的交易,货物在越过船舷后风险由买方承担。一旦货物发生损失,买方的利益受到损失,所以买方具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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