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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外贸经营权的经济实体,采用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赊帐(OA)等一切以商业信用付款条件产品全部或部分在中国制造(军品除外),信用期不超过180天的出口,均可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也可以是适用于下述合同:规定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信用证付款的合同;由中国转口的在中国以外地区生产或制造但已向中国政府申报进口的货物的合同;信用期限超过180天的合同;信用证方式改为非信用证方式,付款交单(D/P)方式改为
订立海上保险合同必须具备以下内容,其直接关系到合同的履行和效力: (1)保险人名称: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它是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我国具有保险人资格的主要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太平洋保险公司和平安保险公司等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 (2)被保险人名称: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主体的另一方,指其财产或者责任受保险合同保险,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被保险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若
保险价值是指被保险人在可保利益范围内与保险人协议确定的保险标的的保险价额,是确定保险金额的基础。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由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事先约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叫做定值保险。 实践中,保险价值一般由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当然,这种约定是基于合理依据,即《海商法》第219条第二款规定的计算方法。保险价值经约定后,应在保险单上载明。这种载明保险价值的保险单为定值保险单。在足额保险的情况下,保险价值经合同双方确定后,一旦保险标的发生全损,无论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高于或低于保险价
保 险 标 的 范 围 第一条凡在国内经铁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它动物。 第四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保险人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五条基本险 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是以水路、铁路运输过程中各种物资为保险标的保险。 1.保险范围:凡公有或个人所有的一切合法运输财产,都可投保该项保险。 2.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 (1)基本险,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造成的损失;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造成损失;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
收货人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可按下列途径进行:海运进口货物的损失,向卸货港保险公司索赔;空运进口货物的损失,向国际运单上注明的目的地保险公司索赔;邮运进口货物的损失,向国际包裹单上注明的目的地保险公司索赔;陆运进口货物的损失,向国际铁路运单上注明的目的地保险公司索赔。” 提出索赔申请。保险索赔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属于出口货物遭受损失,对方(进口方)向保险单所载明的国外理赔代理人提出索赔申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世界各主要港口和城市,均设有委托国外检验代理人和理赔代理人两种机构,前者
一、诚信原则的含义 诚信原则(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是保险合同签订的重要原则之一。所谓诚信,又称“诚意”,意思是实事求是、不隐瞒真相,这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定保险合同的重要原则和先决条件。无论是保险合同的签订或执行中,保险双方当事人都应严格互相履行诚信义务。 二、诚信原则产生的原因 诚信原则来源于早期的海上保险。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合同时,往往都远离船货所在地,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查勘,除所调查的情况外,大部分凭投保人的陈述,来决定是否承保或者如何承保,而投保
第一条保险责任 保险人对保险货物在保险期限内由于外来的有明显盗窃、抢劫、哄抢痕迹并经公安部门证明确系盗窃、抢劫、哄抢行为以及全车被他人诈骗所致的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责任起讫期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每次运输的保险责任起讫期为保险货物自运离保险凭证(保险单)上载明的起运地时起,至运抵保险凭证(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卸离运输工具时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卸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从抵达目的地当日零时起计算最多延长48小时。 第三条责任免除 下列
陆运一切险(Overland Transportation All Risks)的承保责任范围与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的“一切险”相似。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暴风、雷电、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遭受碰撞、倾覆、出轨,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或由于遭受隧道坍塌、崖崩或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负责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此外,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
一.投保。我国出口货物一般采取逐笔投保的办法。按FOB或CFR术语成交的出口货物,卖方无办理投保的义务,但卖方在履行交货之前,货物自仓库到装船这一段时间内,仍承担货物可能遭受意外损失的风险,需要自行安排这段时间内的保险事宜。按CIF或CIP等术语成交的出口货物,卖方负有办理保险的责任,一般应在货物从装运仓库运往码头或车站之前办妥投保手续。我国进口货物大多采用预约保险的办法,各专业进出口公司或其收货代理人同保险公司事先签有预约保险合同(OpenCover)。签订合同后,保险公司负有自动承保的责任。
1、承保对象及标的物 ●以海上运输工具运载的货物。 2、保险责任范围 该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三种险别,不同的险别规定了不同的责任范围。 ●平安险: 承保之危险事故,因下列情况所致损失负赔偿责任: →因五种自然灾害导致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 →因七种意外事故导致全部或部分损失: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失火、爆炸; →因四种意外事故并三种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损失:搁浅
邮包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邮包险和邮包一切险二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邮包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邮包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倾复、出轨、坠落、失踪,或由于失火、爆炸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被保险人对遭受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
我国荣塔公司向日本富士株式会社订购彩电800台,合同规定,彩电价格为每台600美元cif宁波,2000年6月30日长崎港装货。货物于1994年6月30日装船,装船时外包装有严重破损,富士株式会社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船长应富士株式会社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据此人银行取得了货款。货物到达宁波后,荣塔公司发现,电视机外包装箱有严重破损,船舶公司出示了富士株式会社提供的保函,认为该事应向富士株式会社索赔。 现问: (1) 船舶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2) 富士株式
“仓至仓条款”是运输货物保险中较为典型的条款,它具有充分性、严密性和普遍性的特点。所谓充分性,是指货物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的保障程度贯穿于货物运输全过程的各个环节,涉及各种运输方式,整个运输过程无一漏洞。 所谓严密性,是指条款将一切可能发生的情况都一一作了规定,使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有章可依,无疏漏之处。如:除了将空间的“仓至仓”复以时间概念即60天予以限定之外,还对以下几种情况作了规范: 1若货物运抵被保险人用做分配分派的处所,或在非正常运输的情况下运抵其它储存处所,保险责任也告终
在国际货物贸易中,人们大多以不同的价格条件来决定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而在实践中,使用最多的价格条件是FOB、CFR、CIF。我们知道,贸易价格条件决定投保人,但投保行为并不表示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一般而言,由于国际货物贸易中货物买卖的特殊性,各国的立法对风险转移与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的时间规定不一致。总的来看,国际上对所有权转移适用如下几种法律原则:一是合同订立的时间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二是货物特定化后在交货时货物所有权转移;三是以双方当事人的意图来决定所有权的转移;四是订立物权合同转移货物的所有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保险承保的是运输货物从一国(地区)到另一国(地区)之间的“位移”风险。由于所承保的保险标的在整个运输过程中,无论是地理位置,还是运输工具以及操作人员等均频繁变更,使得承保标的时刻暴露在众多的自然或人为的风险之中,因此与其他财产保险相比,多式联运运输保险有着下列不同的特征。 (1)事故发生的频度高,造成损失的数量大。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以其安全、简便、优质、高效和经济的特点已广为国内外贸易界和运输业所接受,业务量迅猛增加。与此同时,由于其覆盖面广、涉及环节多,因而不可避
随着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发展,集装箱联运保险受到人们的广泛重视。集装箱运输过程涉及集装箱码头、仓库、货运站等经营人,集装箱陆路运输经营人,货运代理人,承运人,无船承运人,集装箱出租人和港务局等。在这种情况下,英国3大保赔协会,即联合王国保赔协会、西英格兰保赔协会和汽船保赔协会于1968年6月在伦敦建立了1种互保性质的保险组织,名为联运保赔协会(TT CLUB)。对集装箱运输可能遭受的一切责任、损害、费用等进行全面统一的保险。本文对集装箱船船舶所有人和租船人投保集装箱联运保险所涉及的一些问题作一介绍
承保人办理活牲畜、家禽海上、陆上、 航空运输保险,其条款规定如下: 一、 责任范围: 对于活牲畜、家禽在运输途中的死亡,包括疾病死亡或伤害所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 二、 除外责任: 承保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死亡不负赔偿责任: (一)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二) 属于发货人所负责任; (三) 由于战争、工人罢工或运输延迟; (四) 在本保险开始时,被保险活牲畜、家禽健康状况不好; 三、 责任起讫: 本保险责任自被保险活牲畜、家禽装上运输工具时开始,直至目的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过失或侵权对第三方造成伤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从承保的标的看,责任保险承保的标的是被保险人因不慎、疏忽等过失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而依法承担的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在责任保险中,保险人通常以明确赔偿限额作为最高赔偿额,超出限额部分由被保险人承担。从补偿对象看,责任保险既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又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也就是直接补偿的对象是被保险人,补偿因其加害他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自身损失;间接补偿的对象是不确定的第三者(受害人),为其财产或人身受到损害
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责任起止期的条款。保险期间自货物从保险单载明的起运港(地)发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开始运输时生效,到货物运达保险单载明目的港(地)收发人的最后仓库或被保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目的港(地)卸离海轮满60日为止。在货物未经运抵收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并在卸离海轮60天内,需转运到非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时,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仓至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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