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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为子买寿险 子故遭保险公司拒赔 2008年1月,省城的曹老先生为唯一的儿子买了一份终身寿险,岂料一个多月后儿子即被检查出癌症,并于当年9月身故。事后曹老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但遭拒绝,理由是他未能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他儿子患有肺气肿的既往病史。 投保之后患癌申请赔偿遭拒 现年72岁的曹老先生是省城某大学的退休教师。2008年1月,在某保险公司寿险代理人和朋友的推荐下,他为唯一的儿子买了一份终身寿险,理赔金额11万元,连同各种附加险,共交当期保费6486元。保险合同于当年2月
投保两年内自杀 保险公司拒赔 保险公司拒赔66万保险金 “自杀”还是“意外身亡”成焦点 信诚人寿保险公司一名27岁的女保险员因过量服用治疗癫痫的药,蹊跷离世,她身后留下了66万元保险金。但信诚人寿以被保险人是自杀为由拒付保险金,于是死者家属将保险公司诉到法院,索要这笔保险金。 东城区法院认定,死者是在保险合同成立起两年内自杀,据此驳回了死者家属的诉求。 ■事件回放 女保险员身亡 保险公司拒赔 据原告代理律师说,郭小姐是信诚人寿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的业务员,她于2005年先后
福禄双至终身寿险案例 最近,四川成都一位黄姓保户收到了太平人寿的理赔给付款。由于被保险人黄某的家人近期才申请理赔,这笔高达35万元的保险金在保险事故发生近一年半的时间后才到达黄某遗属手中。从接受理赔申请到最终作出理赔决定,太平人寿整个理赔流程仅用了3天时间。据悉,这也是太平人寿目前在四川单笔理赔金额最高的个人案件。 2008年1月18日午夜,黄某驾驶着私家车行驶在回家的路上,一辆小客车对其方向上的交通信号指示灯视而不见,突然从另一个方向以极快的速度向黄某的车辆冲来。黄某来不及躲闪,当
妻子代签寿险保险公司可拒赔 丈夫生了重病,赵女士找保险公司要救命钱的时候,却遭拒赔。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张先生提出理赔后,保险公司曾找赵女士谈话,赵女士表示她为张先生投保,张先生并不知情,投保书上张先生的签名也是赵女士代签。丈夫生了重病,赵女士找保险公司要救命钱的时候,却遭拒赔。近日,法院一审判决该保险合同无效。 几年前,赵女士为丈夫张先生填写了投保书,险种为寿险和重大疾病险,并在投保后支付了 2007 年、2008年的保险费合计6100元。2009年 2月2日,张先生身体不适住院
终身寿险半身偏瘫不属保障范围 曾先生于1997年向沪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年交保费1152元,交费期间为20年。今年2月,曾先生因脑梗塞入院接受治疗,后半身偏瘫,无法走路。曾先生想起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两年后,因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保险公司将给付保险金”,便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但保险公司拒绝了他的理赔要求,拒赔通知书表示,曾先生的状况不属于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根据条款第29条:“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之一的事情……。” 根据保险公司拒通
长江安宁两全保险A款 保险责任在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身故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不幸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保单的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不含航空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本公司按5倍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保单的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航空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本公司按6倍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保单的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
新世纪定期两全寿险 (保障保险)详细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的条款,投保单以及有关的声明,批注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同;若复印件或民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本合同的代码为TLA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周岁至六十五周岁 第三条 保险责
收入保障定期寿险 保险责任 在合同责任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本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身故的书面通知后,经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责任范围内,本公司在被保险人“身故确定日”开始每月支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身故保险金”。 本公司所负的“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在本合同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的合同期满日即告终止。倘若被保险人在交费期满日前身故,除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外,本公司另按剩余足月数比例退还最后一期已交保险费。 受益人可以以书面的形式向本公司
乐得保消费信贷(联合型)定期寿险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负有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全残保险金:倘若其中一位被保险人(以下简称“事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而导致全残,经本公司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责任范围内,本公司根据“递减比例表”的规定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一切责任也宣告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在收到其中一位被保险人(以下也简称“事故被保险人” )身故的书面通知后,经本公司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责任范围内,根
联众附加定期寿险 保险责任在合同责任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限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备 注投保年龄:18-65周岁(满期最高年龄为70周岁) 保险期间:5-52年,且不超过主合同保险期限 交费方式: 交费期限: 产品特色 案例设计三十而立的陈先生,结婚三年了,今年刚添了个大胖小子,为了小家伙的降临,小两口用积蓄并贷款20万买了一套新房,日子过得美滋滋的。不过陈先生的担子可不轻哦??房
金盛安心定期寿险 保险责任在合同责任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身故保障:按保险金额给付。 2、残疾保障:按身故保险金额给付。 3、其他保障:可转换权益:合同生效1年后,可将本合同转换为终身,两全保险而无需提供可保证明,但最高不超过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且被保险人年满55周岁后不再享有此权益。 备 注投保年龄:16至55周岁 保险期间:20年,至55岁,至60岁
中新大东附加定期寿险 保险责任在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不幸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缓解家人痛苦,爱心得以延续,同时保单的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不幸永久完全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给您雪中送炭,助您走出人生逆境,同时保单的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备 注 产品特色定期保障,期限灵活 回归保险真谛,高额赔付安心 自由搭配,构造完
泰康世纪长乐终身寿险(分红型)(2003) 具有身故保障的分红型终身保障类产品 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障,体现对家人的责任与关爱 身故给付保额,合同终止。 红利 提供红利,分享公司经营成果 可选择累计生息、抵交保费或现金领取的方式领取红利。 具有3项附加功能,保单功能比较完善 保单借款 保单具有现金价值时可申请借款,借款金额以现金价值净额的70%为限。 保费自动垫交 若选择了此项功能,在无法按时缴纳保费时,自动用保单的现金价值净额垫交保费,并收取一定利息。 减额交清
平安附加定期寿险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备 注 产品特色 保费低廉,保障充分。 兼顾意外和疾病保障, 满足特定时期的保障需求。 最好的安家保险。 1
泰康世纪长乐终身寿险(分红型) 保险责任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不幸身故,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2、红利分配: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的分配。 保险合同的红利以现金形式分配给投保人,投保人可选择直接提取现金、积存在本公司生息或抵缴下一期保险费的任何一种方式, 灵活方便。 备 注 产品特色一、险种特色 1、保障与理财并重,终身寿险最短缴费为5年 2、灵活搭配 可以灵
百年附加定期寿险 保险责任 1.在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2.在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首次重疾给付基本保额,本组重疾保险责任终止,理赔后保单继续有效; 3.第二次重疾给付基本保额,本组重疾保险责任终止,理赔后保单继续有效; 4.第三次重疾给付基本保额,本组重疾保险责任终止,理赔后本附加合同保障终止。 重大疾病范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保障包括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恶
中新大东方顺鸿终身寿险(分红型)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不幸在保险期间身故,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不幸在65周岁之前永久完全残疾,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备 注投保范围:出院且出生满30天—— 6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保费期间:趸交、20年、交至终身 交费方式:趸交、年交 产品特色终身保障 体现保险真谛 终
生存保险介绍 生存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仍然生存时,保险公司依照契约所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生存保险不同于死亡保险在於保险金的给付是以生存为给付条件;因此,生存保险以储蓄为主,亦被称为储蓄保险。 生存保险的特点 1、生存保险是以被保险人满一定时期仍生存为保险金给付条件,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则没有任何给付,也不退还保险费。因此,不保险公司给付满期生存者的保险金,不仅包括其本人所缴纳的保险费和利息,而且包括在满期前死亡者所缴纳的保险费和利息。 2、生存保险的主要
什么是定期寿险 定期寿险是指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死亡或全残,则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若保险期限届满被保险人健在,则保险合同自然终止,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并且不退回保险费。定期寿险的保险期限有10年、15年、20年,或到50岁、60岁等约定年龄等多项选择。 定期寿险具有“低保费、高保障”的优点,保险金的给付将免纳所得税和遗产税。 目前我国市场上的保险产品主要分为储蓄型和保障型,储蓄型保险兼具储蓄和保障功能,具有增值收益的特点。
普通终身寿险单介绍 普通终身寿险单是一种灵活的寿险单,投保人可以改变终身缴付保险费的方式。它是商业人寿保险公司提供的最普通的保险。具有下列特: (1 )提供终身保障。 (2 )以适量的保险费支出提供终身保障。终身缴费方式使年均衡保险费较低,适用于中等收入者购买。 (3 )在保险单失效时支付退保金。在保险单生效的1至3年内,一般不支付退保金,因为在签发保险单时保险公司支付了代理人佣金和其他费用。但到了生命表的终端年龄100 岁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等于保险 金额,倘若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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