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附加定期寿险
保险责任
1.在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2.在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首次重疾给付基本保额,本组重疾保险责任终止,理赔后保单继续有效;
3.第二次重疾给付基本保额,本组重疾保险责任终止,理赔后保单继续有效;
4.第三次重疾给付基本保额,本组重疾保险责任终止,理赔后本附加合同保障终止。
重大疾病范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保障包括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恶性肿瘤等35种常见重大疾病。
备 注
产品特色重疾三次给付,您不容错过的最佳健康保险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