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保障定期寿险
保险责任 在合同责任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本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身故的书面通知后,经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责任范围内,本公司在被保险人“身故确定日”开始每月支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身故保险金”。 本公司所负的“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在本合同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的合同期满日即告终止。倘若被保险人在交费期满日前身故,除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外,本公司另按剩余足月数比例退还最后一期已交保险费。
受益人可以以书面的形式向本公司申请一次领取“身故保险金现值”。
倘若本合同有任何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和累积利息,本公司将由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此等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