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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保险

  • 海上货物保险货物由于海潮受损赔案

    案情简介   新加坡卢记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中国腾飞商贸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订立CIP(上海)合同,销售白糖500吨,由A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以合同标的价格加10%为保险金额的一切险(包括仓至仓条款)。为联系货源,A公司与马来西亚扎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订立FCA合同,购买500吨白糖,合同约定提货地为B公司所在地。2000年7月3日,A公司派代理人到B公司所在地提货,B公司已将白糖装箱完毕并放置在临时敞蓬中,A公司代理人由于人手不够,要求B公司帮助装货,B公司认为依国际

  •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一切险”究竟保些什么

    按照目前所使用的1981年1月1日修订的人保货运险条款(CIC条款),陆运险的保障范围相当于海运的水渍险,陆运一切险则与海运一切险一致,实际上是“平安险”,“水渍险”和十一种附加险的合并,但特别附加险不包括在内。   有关保险学著作中,对货物运输保险中的附加险做了如下阐述:“附加险别不分海、陆、空运和邮包运输,都是一样的。主要有: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沾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等十一种。这十一种附加险都是属于一切险的范围之内

  • 货物运输保险损失指南

    损失 海上货物运输的损失又称海损(Average),指货物在海运过程中由于海上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海损也包括与海运相连的陆运和内河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失。 海上损失按损失的程度可以分成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A.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又称全损,指被保险货物的全部遭受损失、有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之分。实际全损是指货物全部灭失或全部变质而不再有任何商业价值。推定全损是指货物遭受风险后受损,尽管未达实际全损的程度,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实际全损所支付的费用和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

  • 货物运输保险利益指南

    保险利益 保险人所承保的标的,是保险所要保障的对象。但被保险人(投保人)投保的并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这个利益,叫做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国际货运保险同其他保险一样,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这个保险利益,在国际货运中,体现在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和所承担的风险责任上。以FOB、FCA、CFR和CPT方式达成的交易,货物在越过船舷后风险由买方承担。一旦货物发生损失,买方的利益受到损失,所以买方具有保险利益。

  •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中的关系人

    保险关系人 投保人   投保人是向保险人申请,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进行洽谈,签订保险合同,并负有交纳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但在大多数海上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是法人。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没有行为能力的投保人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在多数海上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应该是同一人,但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经常是分离的。 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受海上保险合同保障的人,是在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后发生损害,因而有权按照保险合同向保险人

  • 货物运输保险在进口合同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国内外保险差别大 与FOB进口合同相比,CIF、CIP等条款由于能免去买方对进口设备的运输安排和支付运保费等方面所承担的风险和责任,越来越多的国内代理商及国内用户已开始采用这些条款签订进口合同。但由于这些条款并非十全十美,更由于各设备出口商所在的地域不同,各国的习惯做法和对INCOTERMS(国际及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理解的不同,因此进口合同在执行过程中也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以运输索赔为例,向国内保险公司提赔与向国外保险公司按国际惯例进行索赔,从程序上和手续上以及索赔的时效上都有很大的

  • 进出口业务中的保险工作

    我国出口货物一般采取逐笔投保的办法。按FOB或CFR术语成交的出口货物,卖方无办理投保的义务,但卖方在履行交货之前,货物自仓库到装船这一段时间内,仍承担货物可能遭受意外损失的风险,需要自行安排这段时间内的保险事宜。按CIF或CIP等术语成交的出口货物,卖方负有办理保险的责任,一般应在货物从装运仓库运往码头或车站之前办妥投保手续。我国进口货物大多采用预约保险的办法,各专业进出口公司或其收货代理人同保险公司事先签有预约保险合同(Open Cover)。签订合同后,保险公司负有自动承保的责任。

  • 某公司进口矿石海损事故赔款兑现

    近日,太平保险有限公司举行武钢“5•3”进口矿石海损事故的理赔兑现会。会上,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罗海平将金额408万美元的支票亲自交到武钢集团国贸公司总经理孙文东手中。至此,累计933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7500万元)的赔款已分三次全部支付到位。据悉,这是湖北保险业自复业以来单笔最大的赔款。   2003年以来,太平保险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太平保险)与武钢集团国贸公司(以下简称国贸公司)就建立了良好的保险合作关系,为其承担了大量进出口货物运输风险保障。   2005

  • 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概念

    指保险人承保货物运输过程中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引起的财产损失。险种主要有国内货物运输保险、国内航空运输保险、涉外(海、陆、空)货物运输保险、邮包保险、各种附加险和特约保险。   运输保险的基本特征   货物运输保险具有以下8个特点:     一、被保险人的多变性     承保的运输货物,在运送保险期限内可能会经过多次转卖,因此,最终保险合同保障受益人,不是保险单注明的被保险人,而是保单持有人(Policy Holder)。     二、保险利益的转移性     保险标的

  • 进口集装箱运输保险特别条款

      1.进口集装箱货物运输保险责任按原运输险保险单责任范围负责,但保险责任至原保险单载明的目的港收货人仓库终止。   2.集装箱货物运抵目的港,原箱未经启封而转运内地的,其保险责任至转运目的地收货人仓库终止。   3.如集装箱货物运抵目的港或目的港集装箱转运站,一经启封开箱,全部或部分箱内货物仍需继续转运内地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征得目的港保险公司同意,按原保险条件和保险金额办理加批加费手续后,保险责任可至转运单上标明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终止。   4.集装箱在目的港转运站,收货

  • 货物运输保险主险赔款如何计算?

      货物运输保险主险赔款计算按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分别计算,具体说明如下:      一、全部损失     通常运输险保单为定值保单,全部损失应按保险金额全数赔偿。不定值保险,出险时保额低于实际价值的按保额赔偿;出险时保额高于实际保险价值的按实际价值赔偿。保险公司全额赔偿后,损余归保险公司。   二、部分损失     1、数量损失的计算公式为:     保险金额×损失件数(重量)     -------------------------- = 赔款     承保总件数(总重量)

  • 海洋货物运输险—英国伦敦协会货物险条款(A)

    英国伦敦协会货物险条款(A) (1982年修订) (仅供新的海上保险单格式使用) 承保范围 风险条款 1 本风险条款保险承保除下列4、5、6、7各条规定除外责任以外的一切风险所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 共同海损条款 2 本保险承保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其理算或确定应根据运输契约和(或)有关法律和惯例办理。该项共同海损和救助的费用的产生,应为避免任何原因所造成的或与之有关的损失所引起的,但下列4、5、6、7各条或本保险其他条款规定的不保责任除外。 船舶互撞责任条款 3 本保险负

  • 海洋货物运输险—英国伦敦协会货物险条款 (C)

    英国伦敦协会货物险条款(C) (1982年修订) (仅供新的海上保险单格式使用) 承保范围 风险条款 1 除下列4、5、6、7各条规定除外责任以外,本保险负责: 1.1 保险标的损失可合理归因于: 1.1.1 火灾或爆炸; 1.1.2 船舶或驳船遭受搁浅、触礁、沉没或倾覆; 1.1.3 陆上运输工具的倾覆或出轨; 1.1.4 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同除水以外的任何外界物体碰撞; 1.1.5 在避难港卸货。 1.2 由于下列原因引起保险标的之损失: 1.2.1 

  • 海洋货物运输险—英国伦敦协会货物险条款 (B)

    英国伦敦协会货物险条款(B) (1982年修订) (仅供新的海上保险单格式使用) 承保范围 风险条款 1 除下列4、5、6、7各条规定的除外责任以外,本保险负责: 1.1 保险标的物的损失可合理归因于: 1.1.1 火灾或爆炸; 1.1.2 船舶或驳船遭受搁浅、触礁、沉没或倾覆; 1.1.3 陆上运输工具的倾覆或出轨; 1.1.4 船舶、驳船或其它运输工具同除水以外的任何外界物体碰撞或接触; 1.1.5 在避难港卸货; 1.1.6 地震、火山爆发或雷电。

  • 某轮船载货物保险纠纷案

    提要: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货物包装不符合规定,被保险人没有履行合同关于安全运输的义务,出险后又没有提供必要的索赔单证,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损失。 [案情]   原告:汕头经济特区发洋工贸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汕头分公司。 原告将一批泰国进口聚脂切片销售给张家港市新港化纤原料总公司(简称化纤公司),委托汕头市永泰港务公司将货物从汕头港运往张家港。1993年10月1日,原告的货物585包计468吨装上“闽连运9503”船。装船后, 船方在货物交接清单上批注“大破14袋、小破2

  • 货物运输险不能代替承运人的责任险

     一、货物所有人和承运人的保险利益是截然不同的      货物承运人作为投保人将所运载的货物办理保险,其对于货物具有什么样的保险利益?换言之,货物所有人与货物承运人对于所承运的货物是否具有相同的保险利益?如果不同,那么保险人对于承运人所承运的货物使用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是否合适?        《保险法》第12条第3款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众所周知

  • 货物运输保险有哪些特点?

    货物运输保险具有以下8个特点:    一、被保险人的多变性    承保的运输货物在运送保险期限内可能会经过多次转卖,因此最终保险合同保障受益人不是保险单注明的被保险人,而是保单持有人(Policy Holder)。    二、保险利益的转移性    保险标的转移时,保险利益也随之转移。    三、保险标的的流动性    货物运输保险所承保的标的,通常是具有商品性质的动产。    四、承保风险的广泛性    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风险,包括海上、陆上和空中风险,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风

  •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能否成立?

      德国MY公司(卖方)与捷高公司(买方)达成CIF买卖合同,货物通过集装箱装运,从德国经海路运至上海,交给买方指定的收货人捷高上海公司。货物运抵上海后,收货人凭提单在港区提货,运至其所在地的某园区内存放。上海新兴技术开发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公司)在该园区内为收货人拆箱取货时,货物坠地发生全损。   涉案货物起运前,MY公司向德国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向MY公司签发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单,保险单背面载明:被保险人为保险单持有人;保险责任期间“仓至仓”,但未载

  • 活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策略

    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保险,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投保时才能做到合理、有利、防风险于未然。 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每一单出口业务都要做的事,但要办得既稳妥又经济却不简单。由于实际操作中情况千差万别,因此,如何灵活运用保险,回避出口货物运输中的风险,是技巧性很强的专业工作。正如深圳人保核保处的麦勇华先生所说:“国际货物运输险就业务内容来讲是最复杂的。它的品种多,不仅有主险和附加险,而且附加险又分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主险的选择、主险和附加险的搭配运用都需要专业知识。” 险

  • 国内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货物范围及保险金额和费率是如何规定的?

      国内货物运输保险的货物共24大类114项品种500种物品,根据易损风险程度分类,依易损程度由低到高列为7类,同时规定相应的保险费率。   货物运输险第一类货物主要有:煤炭、矿石、水泥制品、麻草织物、木材、竹炭、加工饲料、骨角甲壳等。   货物运输险第二类货物主要有:石料制品、袋装水泥、普通机床、文化用品、普通中药、农用机械、有色金属、鱼粉、酱菜等。   货物运输险第三类货物主要有:有色金属粉及制品、罐车煤油原油、普通农药、袋装粮食、电讯设备、针织品、食糖糕点、行李家具等。   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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