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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被抢,保险公司拒赔,车主庞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7月25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在公开审理这一案件时,车主当时是否在“拉黑活”成为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11月22日,法院对这一案件进行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回顾 原告庞先生称,2006年7月31日晚上11时,他驾驶着自有捷达车送一林姓美发师去海淀区蓝带俱乐部,返家途中行驶到海淀区四季青桥北侧,遭到李护军等人持刀抢劫,造成投保车辆被抢,经鉴定被抢车辆价值为66280元。其后,李护军等人驾驶投保车辆行驶至河北省邢台市
与其他险种一样,第三者责任险也规定了免赔条款,车主在驾驶时一定要注意,切勿触碰免赔“雷区”。 撞了自家人 案例:唐先生与妻子各有一辆“爱车”。小两口的停车位在一起的,一天唐先生的妻子在停车倒车时,不小心撞到了唐先生车辆左侧的车门,造成车辆车门处变形。事后当唐太太去保险公司索赔时,却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赔。保险公司的理由是:唐太太撞的车辆是唐先生的,第三者责任险是不赔偿撞到家庭成员的情况的。专家点评:第三者责任险负责赔偿由于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在保险合同中,第一者是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更新换代也越来越频繁,二手车市场更加活跃。在二手车交易过程中,很多消费者忽略了二手车的保险过户问题,造成车辆保险的真空地带。其实,车辆所有权的转移并不意味着车辆保险合同也转移,新车主与保险公司之间这时还未建立起保险合同关系。虽然有的保险公司会灵活处理,但在此期间,保险公司仍然有依据法律和合同规定行使拒赔的权利。 遭遇保险真空出险不赔 今年国庆前夕,小李看中了朋友一辆二手车,私下达成协议后就成交了,到车管所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后,就到“十一”黄金周了。刚成
中国保监会11月30日向社会公布了交强险第一个业务年度的专题财务报告,并初步决定将交强险责任限额由现行6万元提高至12万元,同时,保监会即将召开听证会对限额提高情况下的交强险基础费率进行调整。 根据交强险首年财务汇总报告,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全国交强险业务共承保各类机动车5755万辆,承保率约38%,保费收入合计507亿元,截止到今年6月30日已经终止保险责任的保费227亿元,尚未终止保险责任的保费280亿元。交强险首年赔款支出合计139亿元,各类经营费用合计141
消费者在购车时对其看中的车型进行试驾已经成为一种习惯,经销商也乐意满足消费者试驾的需求。目前正是销售旺季,各大商家组织了规模不等的试驾活动,但因试驾引发的理赔案件也在逐渐增多,不少消费者承担了不必要的损失。法律人士称,试驾纠纷的增多主要源于试驾过程中商家与消费者的责任划分尚不明确,市场也缺少统一的行业规范。 风险:试驾酿损失 理赔责难断 目前试驾车分为两种,一种是没有上保险直接用来参加活动的新车,另一种则是上过保险也上过车牌的试驾专用车。没有上保险的新车,对于试驾者而言,很难有保障,
十一长假一过,修车和理赔也迎来一个高峰,这两天,我们栏目接到北京一位姓孙的观众打来的电话,他说十一开车出游发生了事故,就在当地一家修理厂修了车,但是回到北京理赔时,却拿不到全部的理赔金额,记者了解到,类似的情况还不少,这是为什么呢?业内人士介绍说,保险公司定损时,会根据市场平均价格进行核价,所以异地出险时,如果车主没有在当地保险公司指定维修点甚至是到达不到标准的修理厂修车,保险公司很难全额理赔。 ##同期 刘志远 中国人保财险北京分公司车险事业部经理 因为现在市场上这种修理的价格参差不齐,所以建
2005年12月,苏州人唐某驾驶小客车在木东公路由南往北行驶,车开到横泾镇马家村附近,与对面来车会车时,一男子横穿马路,“嘭”一声,唐某所驾汽车将该男子撞倒。被撞者被送木渎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吴中交警大队在报纸上刊登认尸启事,但无人认领。2005年12月16日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无名氏”死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2006年5月30日,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依据调解书,唐某支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103779.9
李女士从租赁公司租了一辆汽车去郊外旅游时将一骑车人撞伤。今年6月,李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该保险公司却说,被保险人是租赁公司,租赁公司在这次事故中没有责任,所以不能赔偿。李女士给本报交通热线打来电话咨询,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偿。 律师说法: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孙勇律师认为,根据规定,为机动车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是交通事故侵权赔偿案件的第一赔偿义务人,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条件是肇事车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并不是肇事者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虽然被保险人某租赁公司在这次事故
一次意外的交通事故后,肇事司机小胡本以为在保险公司为车辆投保了第三者意外伤害险,可以得到一些赔偿,但保险公司却以其“没及时养护车辆致使汽车刹车不灵”为由拒绝理赔,这让小胡深感不解。 案发事由:出车祸致人轻伤 11月初,玉林城区个体司机小胡驾驶翻斗车给城郊一户建楼房的农民运送砂石,不慎将主人家在现场围观的12岁男孩撞翻倒地,致其右手臂关节处受了轻伤。事发后,小胡赔偿给主人家小男孩住院治疗费860元。小胡给自己的翻斗车投保了今年7月至2008年6月一年期的第三者意外伤害险,发生车祸的日子距离保险合
买了保险而又暂时没领牌的汽车,遭遇事故时,有的保险公司以该车没有上牌、保险合同没生效为由,拒绝赔偿,有的保险公司虽然也赔偿,但其“不是在履行赔偿义务而是为了巩固和稳定长期的客户关系才赔偿”的说法让人质疑,这是很多新车主关心和烦恼的问题之一。 案例回放 2005年5月,某公司购买了一辆解放牌货车。购车时,经销商向其提供了一份该市车辆临时移动证,用于车辆未上牌期间行驶使用。同时该公司投保了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并交纳了保费。 同年6月,也就是新车购买刚12天,该车就发生了一
如今,买了车后给车上保险,是新有车一族的必修课,给车投保看似简单,其实大有学问,保险专家提醒投保人买车险时当心两大误区。 一是避免超额投保或不足额投保。所谓超额保险,打个比方,某人的车辆价值15万元,却投保了20万元的保险,认为多保多赔。不足额保险则恰好相反。其实,这两种投保都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避免重复保险。在一家
丈夫无证驾驶妻子所有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是否应当理赔?近日,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法院处理了这样一起保险合同纠纷,原告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2005年4月,原告徐某对其所有的一辆二轮摩托车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为2006年4月12日至2007年4月11日止,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摩托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2006年6月,原告徐某的丈夫葛某某(无
买车险前要了解汽车行情 目前,在所有财产保险中,车险应该是市民接触最多的产品之一。车损险作为财产险的一种,保险公司遵循的赔偿原则是“补偿性原则”,即赔偿数额不能超过财物的实际价值。也就是说,如果该财物的实际价值是10万元,即使为其投保了20万元的保额,一旦发生损失,保户最多能从保险公司获得10万元的保险赔偿,而另外10万元保额的保费相当于白浪费。 通常保险公司会依据各类汽车市场价格变化,以季度或半年为期限,按照它们的全国统一零售价调整各类车辆的车损险保额。如果车主不了解当前汽车行
要全面地探讨交强险的保险人的责任范围,就不能回避保险人的不保事项问题。所谓保险人的不保事项,又称“除外责任”、“免责事由”,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赔偿金的事项,其目的在于对保险所负的赔偿责任范围加以必要的限制,防止保险人承担过重的责任,危及整个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一般说来,无论是商业性的三责险,还是强制性的交强险,均将下列事项作为绝对的不保事项:“被保险车辆因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或政府征用、以及因核子反应、核子能辐射或放射性污染所致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
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迅猛增长,利用谎报汽车被盗抢、伪造交通事故等各种手段骗取保险赔偿的案件也层出不穷,不仅使各家保险公司深受其害,也对汽车保险市场健康发展和社会诚信构成了巨大挑战。 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为例,仅2007年后7个月,山东省公安机关共破获涉及这家公司的汽车骗保案件500多起,挽回经济损失2100多万元。 济南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办案人员介绍,汽车保险诈骗主要有三类情况,一是伪造交通事故,恶意骗保;二是夸大事故受损事实,把小损失伪造成大损失;三是因无证驾驶、
有一次李先生与朋友相约去某商场购物观光时,怕孩子们留在家中无大人照看,做些不安全游戏,便驾车把两个孩子一同载到大卖场。由于周末在商场购物者较多,李先生购物时照顾孩子会顾此失彼,担心孩子们在商场中贪玩不小心走失。于是李先生便将读小学四年级的儿子与朋友读三年级的儿子留在车内,并许诺购物回来为他们买玩具,要他们安心留在车内等待。 当他们购物回来后,却发现车内李先生的儿子额头流血。经询问得知,原来孩子在车内等待时觉得很无聊,便向同伴表示自己也能模仿父亲熟练驾车的神情与动作,便从后座向驾驶座
对于有车一族来说,最担心的就是出事故。而车辆维修,伤者抢救,后期的赔付都是一件令人头痛的事情。 据调查,由于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成都市目前的人员伤亡赔付标准为:城市人口平均赔付34万元左右,农村人口在18万元左右。现今整个成都市的商业三者险平均总计15万元,加上交通强制险的6万元,还是远远低于赔付金额。 据置信精典汽车的保险专家分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付对象为交通事故中的第三方,赔付条件很宽,几乎包含全部交通事故,但其保险额度较低,且设分项限制赔付,建议补充商业第三者
机动车车主被自己投保的轿车撞伤,保险公司拿出免责条款拒绝赔偿。法律界人士表示,保险公司拒赔违反了合同法,车主可向法院请求主张自己的权利。 新车倒车撞到车主人 今年9月12日,广州的洪先生驾车带女友到郊区一公园玩。路上,刚领到驾照没几天的女友技痒,多次提出由自己来开车。洪先生被缠磨不过,快到公园时,交出方向盘让女友过把瘾。在公园门口,洪先生下车站在车头右后方,一边接听电话,一边指挥女友把车倒进泊位。突然,轿车彷佛失魂一样猛然向后倒车,一下子把洪先生撞出去两米多元。事故造成洪先生脾脏破
问:交强险的保险标的是人还是车辆?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起期前意外死亡,那么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做退保处理? 答:交强险是责任保险,其保险标的是被保险机动车造成的第三人损害。 具备下列情况,保险公司可以为投保人办理退保手续: (1)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3)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4)投保人重复投保交强险的;但投保人因重复投保解除交强险合同的,只能解除保险起期在后面的保险合同; (5) 被保险机动车被
为提高交通事故处理效率、缓解道路交通拥堵、方便事故当事人办理保险理赔手续,今年7月1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和北京保监局正式推出《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日前,记者从市交管部门获悉,《办法》实施以来,社会各界普遍反映良好,很多老百姓都已熟悉《办法》的内容,并且能够积极运用《办法》自行快速解决交通事故。据统计,《办法》实施一个月来,事故双方当事人主动撤离现场、自行解决赔偿适宜的交通事故已占符合《办法》规定的轻微事故总数的近六成。 《办法》实施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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