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无证驾驶妻子所有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是否应当理赔?近日,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法院处理了这样一起保险合同纠纷,原告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2005年4月,原告徐某对其所有的一辆二轮摩托车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为2006年4月12日至2007年4月11日止,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摩托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2006年6月,原告徐某的丈夫葛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保险车辆与他人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前部发生碰撞,造成他人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葛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徐某赔偿对方7000元后,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第三者责任险7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摩托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这里的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应当理解为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取得驾驶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本案中葛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增加了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因此原告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后,原告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