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后,吴中交警大队在报纸上刊登认尸启事,但无人认领。2005年12月16日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无名氏”死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2006年5月30日,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依据调解书,唐某支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103779.90元赔偿款。该笔赔偿款由交警大队暂收并保管。
但是,唐某向其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到了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既然死者还没有确定身份,那么,赔偿缺乏给付对象,当然不能随意理赔。
今年9月,唐某把该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吴中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对死者身份不明的交通事故如何结案的请示的批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有依法处罚身份明确的其他责任人、依法确定赔偿数额的职责和义务;同时,对身份不明死者的赔偿费,由办案机关妥善保管。
因此,交警大队作出调解书符合行政程序,具有法律效力。唐某对“无名氏”死者的赔偿款由交警大队保管,是合法的,不应该成为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借口。今年9月30日,吴中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唐某经济损失计人民币83785.1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