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规定比例共同缴存,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均不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每年核定一次,调整年度原则上为当年7月至次年6月。工资基数要求保留整数。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缴存基数最高原则上不超过许昌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慧择提示:以上是对2016年许昌公积金缴纳比例的介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经市管理中心审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