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年限是指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规定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有关社会保险费的累计年限,是计发社会保险待遇的依据之一。它不同于连续工龄,但二者在时间上有一定的承袭关系。北京市在已实施的各项社会保险中最先在养老保险上使用这一概念。
缴费年限的发展
2009年12月23日,提请全国人大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无论是来自公众的声音,还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中,都有意见认为养老保险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不尽合理,门槛较高。此次提请全国人大通过的三次审议社会保险法草案,值得期待。但长期以来,专家学者、普通老百姓以及社会舆论呼吁声音很高的养老保险15年缴费问题,仍然没有实质性突破。虽然社会保险法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但如此规定着的草案依旧维持了缴费15年的基本门槛。
现实中,15年年限“硬件”设置可谓“漏洞”重重:其一,违背了社会保障宗旨。目前国家所倡导的养老保险基本宗旨是“低标准,广覆盖”,如果养老保险法硬性规定15年的最低缴费年限,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的不能领取养老金,这不仅等于将已经纳入保险的职工再排除出去,而且更与社会养老保障宗旨相违背。
其二,可能会给缴费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譬如有的参保者就差一两载就退休了,缴不足法定的年限;也有的参保者因失业或者不可抗力的因素,中断了缴费。等等。像类似情况倘若出现,最后只能退回个人账户中的钱。现在大多养老保险费费率是单位缴20%,个人缴8%,其余政府补助,而记入个人账户的仅为8%。如果缴费不满15年,对个人来说不但不合算,而且会丢掉一笔可观的养老钱。
此外,也会加剧弱势群体贫困程度。倘若国家严格执行最低缴费15年的规定,利益受损最严重的是困难群体。因为,从目前中断缴费的情况来看,相当一部分是下岗失业人员,尤其像眼下的经济危机时期,成千上万的失业者都会因失去工作,让原来的缴费年限作废。尽管按照此次审议草案,养老保险缴费方式更灵活,可以一次性全缴,也可以在间断后继续缴,但是,对于弱势群体来讲,15年的缴费“门票”,仍会觉得异常昂贵。
不可否认的是,虽然社会保险法草案中规定最低缴费年限,有着很大的必要性和实际操作中的便利性,但说到底,社会保险立法的本质是劳动者的权益法和福利法。当下社保法草案的改进,已明显体现“民意”和“权利”主导立法的倾向。
因此,社保法中15年缴费门槛问题,很值得立法参与者积极汲取民意,并加以拆除。具体讲,社会保险法草案不应规定缴费年限,或者尽可能降低缴费年限,采取“多缴多取,少缴少取”的模式,按缴费多少领取基本养老金,从而使社会养老保险法更能体现公平和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