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缴费

   (1)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
   (2)参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以下标准计入:
    ①职工年龄在35岁(含35岁)以下的,按本人缴费基数1.1%计入;
    ②职工年龄在35岁以上至45岁(含45岁)的,按本人缴费基数1.4%计入;
    ③职工年龄在45岁以上的,按本人缴费基数1.7%计入
    ④退休人员年龄在70岁(含70岁)以下的,按人上年度月平均退休费4.8%计入;
    ⑤退休人员年龄在70岁以上的,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退休费5.1%计入。
    没有上年度月平均退休费的,以本年度月平均退休费作为划入基数;没有本年度月平均退休费的,以当月退休费作为划入基数。
    退休费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以80%作为划入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