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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重疾险切莫走入误区 面对各家公司似乎“标准化”的新重疾险,承保费率成为不少市民挑选重疾险最主要甚至是唯一的标准,但事实上,新一代重疾险保障范围差异极大,保费绝不应成为选择产品的唯一标准。此外,市民在选购新版重疾险时还应留意,在较大的保费差异之下,重疾险产品之外的额外保障等具体的保障利益的差异。 8月1日《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开始实施后,随着重大疾病保险必保疾病的种类和定义有了统一的规定,市民可以更为放心地购买重疾险产品了。而据一些保险公司反映,在新规实施后的2个多月来
重疾理赔也不难 专家4招教你买保险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从去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能否解决重疾保险争议中的所有问题?重疾险究竟怎么买、怎么赔,成为保险市场今年关注的热点。 据了解,撇开销售时的个别因素,重疾险的争议主要集中在购买时承保疾病与免责条款、合理索赔与理赔时效上。投保人购买重疾险产品,索赔时才发觉很多索赔内容属于免责条款,切身利益未得到切实保障,由此产生的争议不断,给很多人造成重疾险“保死不保活”的印象。 日前,相关专家接受采访时表示,重
带病投保:哪些情况不应拒赔? 据2007年11月4日《武汉晨报》报道,目前我国寿险公司的拒赔案例中,有七成以上的原因是带病投保。其真实性虽难考证,但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目前寿险行业带病投保、并引起拒赔的情况占有很大比例。究其原因,既有保险公司核保不严的责任,也有投保人不诚信的原因。 但是,并非所有“带病投保”的都该拒赔。 第一种情况是,业务员明知被保险人带病,但出于其自身利益考虑仍促成保险合同成立。 王先生于2006年11月7日因患肝病住院治疗。在此之前,某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谢
重疾险投保应因“年龄”而异 年来,重大疾病保险(即重疾险)已成为不少市民投保时首选险种之一,但每年数千元的保费还是让不少投保人倍感压力。保险专家认为,投保重疾险应根据年龄“对号入座”,经济水平有限的年轻人可选择保费便宜的定期重疾险;如果是老年人投保,投保定期重疾险有可能出现保费与保额倒挂的情况,即所缴保费超出保额,因此,老年人投保终身重疾险更划算。 保险专家说,重疾险分为定期重疾险和终身重疾险两种,定期重疾险有一定的保障期限,一般到60岁、70岁时保障就会终止,但投保人如果在保险有效
健康险怎么合理投保 不少市民关心投保健康险怎么获得合理的性价比?专家认为,不同的家庭和个人财务转况不同,所需要的保障不同,因此没有哪个产品是最好的,只要选择到合适的就是正确的。 以两位市民的投保为例,30岁的张先生去年10月购买年金保险,同时附加了保额为20万元的消费型的“安康延年重大疾病保险”,年交保费464元。如果合同满期时张先生未发生重疾,保费不予返还。2009年6月,张先生在例行体检时发现肺部可疑阴影,进一步仔细检查后确诊为肺癌,申请理赔后获得重大疾病赔偿金20万元,因为资金
健康险消费型返还型各有利弊 如何选择重大疾病险是非常个性化问题。保险专家介绍,根据保险金领取方式的不同,重大疾病保险可以分为消费型和返还型两大类。返还型重疾险在罹患重疾时可以获得赔偿,如果没有发生重疾,保险期满将返还所有已交保费,有些产品还有红利分配,在保障的同时兼顾资产保值。而消费型重疾险是指被保险人如果保险期满没有发生重疾,所交保费不予返。一般来说,消费性重疾险保费相对较低。 若以保险期限长短划分,目前深圳市场上的重疾险又有长期重疾险和短期重疾险之分。长期重大疾病保险保障期限比较
健康险投保留心五个步骤 “随着人们对自身健康风险控制意识的增强,买一份商业健康保险来补充医保越来越成为人们的一种主流选择。保险专家给记者介绍了在购买健康险时需要留心的五个步骤和细节。” 第一 看清健康险责任免除条款。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其中的“保险责任以及责任免除”条款,了解该产品所保障的范围,哪些情况不属于保障范畴,这些在投保前一定要弄清楚。保险专家还提醒,一份健康险并不是说能涵盖的病种越多越好,因为保障范围广要缴的保费肯定就高,另外还要考虑“保险责任”当中所列的疾病的发病率大
新医改 五点建议发展健康险 日前,“保险业贯彻医改意见,参与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研讨会”在河南省洛阳市召开。 在此次会议前,保监会6月下发了《关于保险业深入贯彻医改意见 积极参与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 “贯彻落实新医改成为保险业当前一项重要任务”保监会主席助理陈文辉在会上指出,保险业要深化医保合作,积极发展医疗责任保险,探索投资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并发挥保险业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制约作用。 就保险业深入贯彻落实新医改意见,促进健康险发展,陈文辉提出五点建议
消费者投保健康保险需注意的问题 选择购买保险时,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是应该进行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一般的原则是,每年的健康保险费是年收入的7%至12%,如果没有社会医疗保障的话,比例可以适当地提高一些。 另外,投保长期健康保险时,最好选择缴费期长的形式。缴费期长,虽然所付总额可能略多些,但每次缴费较少,不会给家庭带来太大的经济负担,加之利息等因素,实际成本不一定高于一次缴清的付费方式。长期疾病保险等,最好选择自己年轻、身体健康时及早购买。因为疾病保险费率是以被保险人的年龄和身体健康状况
2010年3月,我国保险业第一本专门针对健康保险的专题报告——《中国健康保险发展报告》面世。该书是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共同编著,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发行。 该书在学习和借鉴以往有关健康保险的各种思想成果基础上,对我国健康保险发展的历史和现状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将截至2009年底的相关政策、发展环境、行业实践、学术成果、国际经验等做了全方位系统梳理,是一本系统总结中国健康保险发展情况的佳作,颇具学习和参考价值。 我国健康保险从1982年恢复营业,风雨
当心吃了“既往病史”的亏 综观静安区法院审理的保险理赔案,投保人即案件当事人还是输多赢少,分析其中原因,是因为很多投保市民在人寿健康保险中,忽略了合同中有关“既往病史”的内容。他们在保险业务员孜孜不倦的鼓动中,以为交了钱就等于买了保险,而对如何正确填写“既往病史”掉以轻心;而保险业务员的收入基本依靠客户保险费的提成,卖掉一份保险就多一份收入,他们只想做成生意,而不去告知投保人误填错写“既往病史”存在的法律后果。 保险理赔案反映,半数以上的案件当事人,即投保人由于没有如实正确填写“既往
擅改保单代人签字 致使保险提前到期 保险公司擅自改变保单,致使保险提前到期;同时,保险代办人员代投保人签名,并领取相应费用。昨日,武昌风光村的吴友仙女士对保险公司如此操作提出质疑. 1992年,吴友仙的丈夫曾先生为4岁的儿子购买了一份“儿童平安储蓄保险”,保险卡上约定的投保截止日期是2006年5月。不料,今年6月初,代办员突然给了吴友仙840元钱,称保险已经到期。 吴女士表示不解:保险明明是2006年到期,怎么被提前了两年呢?因保险卡已退回投保单位,吴友仙遂到该保险公司查询。结果
自杀,历来是保险赔偿中容易引人关注的话题,那么,被保险人自杀,保险公司到底该不该赔偿呢? 我们来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2001年10月,司机姚某驾驶汽车时使用手机,由于注意力不集中发生车祸,撞伤了两个行人。其中一个行人伤势严重,有生命危险。交通管理部门经过事故现场勘察,认定姚某应负全部责任。姚某得知后,精神恍惚,到后来神志错乱不能自控。还没等事故善后处理完毕,就趁家人不备跳河自杀身亡。事后,姚某家人以姚某跳河前的种种行为表现为依据,向保险公司提交了他生前曾去医院看病治疗以及医生在诊断
借用老板的医疗保险不“保险” 只因包工头用自己的名字替工伤农民工填写了医疗凭证,结果导致这名八级伤残的农民工无法做工伤认定,得不到应有的赔偿。无奈之下,在宁波务工的农民工游士建将包工头告上了法庭。 今年27岁的游士建在北仑大碶钱塘江南路一工地上做打桩工。2005年7月4日下午,游士建在施工时,钻杆滑落压在他的右手腕上。工友们将其送到了附近的宗瑞医院,经过近一个月的住院治疗后出院。 “我受伤的当天,包工头对我说他有医疗保险,可以填他的名字,我就应允了。” 游士建说,包括拍X光片、
保险业务员曝保险业诈骗手法内幕 我曾是温州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 最近看到了网上很多有关保险的文章,我来向大家解释一下保险行业的现状,细读之后您将终生受益非浅。 1,保险的业务员保守估计30%是在诈骗客户。这里包括有意和无意的。 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超高淘汰率,是对客户极不负责任行为。 例如:有人事后发现被某保险业务员骗了,向该保险公司投诉,此时该业务员已离开了公司。这时连投诉也是"瞎子点灯白费蜡"。业务员在保险公司只呆一个月的大有人在,呆两年的不到7%,呆五年不到2%。
投保12天后身亡不赔偿? 单位给职工集体购买了意外身故保险后第12天,王某突然摔下楼梯,不幸身亡。当王某家属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到拒绝,双方为此对簿公堂。昨天,王某家属的代理律师告诉记者,一审法院已经支持了王家的诉讼请求,但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了上诉。 身亡理赔遭拒绝 烟台人王某来青后在一家机电设备工程公司打工,去年8月,公司给王某等人投保意外人身伤害保险,其中规定保险责任为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亡,保险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8万元。8月2日凌晨,这份保险生效。 8月
8年后体检没病状告保险公司 市民孙先生8年前在我市一家保险公司组织的体检中,查出患有高甘油三脂血症,于是,孙先生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合同。8年后,孙先生在一次体检中被告知没有患高甘油三脂血症。孙先生将某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索要赔偿,但被驳回。 体检查出有病 保险交了8年多 据了解,1996年8月份,我市某单位的职员孙先生,参加了某保险公司组织的体检,被告知体检结果说,孙先生患有高甘油三脂血症,需要治疗和保险。孙先生感到自己患了这个病,从长远考虑应该做个保险,他就决定上一份重大
长期寿险附加险保费并非固定不变 夏先生于2001年底投保了一份长期寿险,外加意外、重疾、医疗等附加险种。2006年底,他收到了保险公司寄来的扣款通知书,但因为此前每年金额都一模一样,因此今年他就懒得拆信,而是像往年一样在账户里预存了同样金额的保费。没想到过了段时间,他却收到了保险公司寄来的“未能转账”通知书。通知书上显示,因被保险人银行账户上余额不足,保险费自动转账未能成功。 夏先生致电服务热线,询问之下才知道,原来是由于夏先生的年龄增长,今年他需缴纳附加重疾险、意外险的保费标准都
“终身保险”为何不防病?(一) “3·15”当天,记者接到一位署名“无辜的重病患者”方先生的投诉,投诉的内容涉及某知名保险公司的一项终身保险业务。 方先生在投诉中称,他于2006年5月被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确诊为肾衰竭,保险公司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本人于2000年投保的终身保险。经查未告知事项为:泡沫尿。但是个人投保单中需告知事项中并没有泡沫尿事项,保险公司认为泡沫尿等于蛋白尿,因此认为他没有如实告知。而他认为并不是所有的泡沫尿等于蛋白尿的,蛋白尿是在化验后才能确
“终身保险”为何不防病?(二) 方先生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隐瞒自己病情的问题 江苏嘉文律师事务所的知名律师杨立宇就这个案件给出了法律方面的判断。在他看来,这个案件中,保险公司是不能免除赔付责任的。无论是从双方签订的格式合同中对告知义务的约定,还是从保险实践的角度分析,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都应遵循“询问告知主义”的原则。通常的做法是:由保险公司在投保单中将其认为重要的事项都列于附加询问表中,投保人只需逐项填写即可。换言之,对于保险公司所未问及而投保单也未载明的事项,就应推定为不是其所欲知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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