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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张某投保了家财险。某日,张欲将其房屋墙壁重新粉刷一遍,便把家具、衣物、家电等物品搬到楼外自家的窗前,令其14岁的儿子看管。儿子在玩耍时将一瓶汽油碰洒,当时天气燥热,阳光经玻璃聚焦引起大火,烧毁张某多件财物,价值9000余元。 张某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认为其全部损失是在户外发生的,决定不予赔偿。张某则发现保险单上未填写详细家庭地址,遂再度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对张某的答复则是:保险单上未注明保险财产座落地址,是保险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决不符合保险公司的意愿,属无效代理行为,如
保险公司缘何输了官司?皆因不能充分举证自己履行过义务 因不能举证自己向原告履行了明确告知免责事宜的义务,一家保险公司最后输了官司。11月19日上午,东港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子。 2005年底,王某与某保险公司赣榆分公司签订了车辆保险合同,为其所有的变型拖拉机投保,险种为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50000元,保修期限自2005年12月24日至2006年12月24日。投保后,王某足额交纳了保险费。 2006年11月14日21时许,王某驾驶投保车辆行至日照市丹阳路向阳河桥南时,
王女士为女儿购买了少儿保险,没想到交费七年后却发现保险证在给付保险金数额上前后不一。为此,王女士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更正错误内容。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判决,驳回王女士要求保险公司更正错误内容的诉讼请求,但认定保险公司应本着诚信的原则按照保险证所附保险条款支付保险金。 1998年5月,王女士为5岁的女儿投保了6份“少年儿童终身受益综合保险”,保险公司是中国人寿(行情论坛)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支公司。王女士交纳了当年的保险费1980元。 保险公司于1998年8月
理赔工作历来是寿险公司的一项重要服务内容,也是消费者实现保险保障的有效途径。专家指出,只要消费者做好8方面的注意事项,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绝不是一件难事: 其一,正确认识您购买的保险产品。对保险责任的理解和认识误区是导致理赔产生争议与纠纷最多的因素之一。很多消费者由于投保时对自身的需求和保险责任没有足够的理解,等到发生事故后,才知道所发生的事故不在保障范围内,不能获得赔偿,情绪难免激动。 其二,及时报案。保险事故发生后,要通过电话、书面、传真等形式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出给付保险金申
与其他险种一样,第三者责任险也规定了免赔条款,车主在驾驶时一定要注意,切勿触碰免赔“雷区”。 撞了自家人 案例:唐先生与妻子各有一辆“爱车”。小两口的停车位在一起的,一天唐先生的妻子在停车倒车时,不小心撞到了唐先生车辆左侧的车门,造成车辆车门处变形。事后当唐太太去保险公司索赔时,却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赔。保险公司的理由是:唐太太撞的车辆是唐先生的,第三者责任险是不赔偿撞到家庭成员的情况的。专家点评:第三者责任险负责赔偿由于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在保险合同中,第一者是
一市民问:去年我发生了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调解,对方一次性赔偿了我所有的医疗费。因为我在保险公司还购买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附加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于是我又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医疗费。但保险公司认为肇事者已经支付,我不能获得医疗费的双重赔偿,因此拒绝。请问我能否获得双重赔偿? 解答:根据法律规定,该保险公司应当赔偿你的医疗费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8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
消费者在购车时对其看中的车型进行试驾已经成为一种习惯,经销商也乐意满足消费者试驾的需求。目前正是销售旺季,各大商家组织了规模不等的试驾活动,但因试驾引发的理赔案件也在逐渐增多,不少消费者承担了不必要的损失。法律人士称,试驾纠纷的增多主要源于试驾过程中商家与消费者的责任划分尚不明确,市场也缺少统一的行业规范。 风险:试驾酿损失 理赔责难断 目前试驾车分为两种,一种是没有上保险直接用来参加活动的新车,另一种则是上过保险也上过车牌的试驾专用车。没有上保险的新车,对于试驾者而言,很难有保障,
2005年12月,苏州人唐某驾驶小客车在木东公路由南往北行驶,车开到横泾镇马家村附近,与对面来车会车时,一男子横穿马路,“嘭”一声,唐某所驾汽车将该男子撞倒。被撞者被送木渎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吴中交警大队在报纸上刊登认尸启事,但无人认领。2005年12月16日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无名氏”死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2006年5月30日,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依据调解书,唐某支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103779.9
李女士从租赁公司租了一辆汽车去郊外旅游时将一骑车人撞伤。今年6月,李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该保险公司却说,被保险人是租赁公司,租赁公司在这次事故中没有责任,所以不能赔偿。李女士给本报交通热线打来电话咨询,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偿。 律师说法: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孙勇律师认为,根据规定,为机动车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是交通事故侵权赔偿案件的第一赔偿义务人,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条件是肇事车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并不是肇事者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虽然被保险人某租赁公司在这次事故
一次意外的交通事故后,肇事司机小胡本以为在保险公司为车辆投保了第三者意外伤害险,可以得到一些赔偿,但保险公司却以其“没及时养护车辆致使汽车刹车不灵”为由拒绝理赔,这让小胡深感不解。 案发事由:出车祸致人轻伤 11月初,玉林城区个体司机小胡驾驶翻斗车给城郊一户建楼房的农民运送砂石,不慎将主人家在现场围观的12岁男孩撞翻倒地,致其右手臂关节处受了轻伤。事发后,小胡赔偿给主人家小男孩住院治疗费860元。小胡给自己的翻斗车投保了今年7月至2008年6月一年期的第三者意外伤害险,发生车祸的日子距离保险合
买了保险而又暂时没领牌的汽车,遭遇事故时,有的保险公司以该车没有上牌、保险合同没生效为由,拒绝赔偿,有的保险公司虽然也赔偿,但其“不是在履行赔偿义务而是为了巩固和稳定长期的客户关系才赔偿”的说法让人质疑,这是很多新车主关心和烦恼的问题之一。 案例回放 2005年5月,某公司购买了一辆解放牌货车。购车时,经销商向其提供了一份该市车辆临时移动证,用于车辆未上牌期间行驶使用。同时该公司投保了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并交纳了保费。 同年6月,也就是新车购买刚12天,该车就发生了一
回望2007年,除“基金”、“私人银行”、“楼市调控”等热门话题之外,“重大疾病保险争议”也在受关注之列。重大疾病保险究竟怎么买,怎样才能让理赔更顺畅? 长久以来,撇开销售时的个别因素外,重疾险的争议主要集中在购买时承保疾病与免责条款、合理索赔与理赔时效问题上。投保人购买了重疾险产品在索赔时,才发觉很多索赔内容属于免责条款,切身利益并未得到切实保障,由此产生的争议不断见诸各种媒体。也给很多人造成一种重疾险“保死不保活”的印象。 其实,这个结论未免有些偏颇,下面为你讲述两个重疾险“
专家称,得小病到基层医院就医,医疗保险报销额度可达90%甚至100% 近日,医改第10套方案正式递交国务院,这套方案引人注目不仅因为时间上的逼近,最重要的是参与制定该方案的清一色都是日常与病人或是与医院打交道的专家和管理人士。而且,它与最终医改方案大方向吻合。 “医疗改革目的,就是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而要解决这一民生问题,最关键的两点就是‘建立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和‘基层医疗机构的完善’。”第10套医改方案项目负责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主任曾益新介绍说,这是整
丈夫无证驾驶妻子所有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是否应当理赔?近日,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法院处理了这样一起保险合同纠纷,原告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2005年4月,原告徐某对其所有的一辆二轮摩托车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为2006年4月12日至2007年4月11日止,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摩托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2006年6月,原告徐某的丈夫葛某某(无
春节临近,忙碌了一年的广大市民都想回家团聚,而同时也难免会勾起为"家庭财产披件保险外衣"的念头。在此提醒有此念头的市民,投保家财险千万要杜绝贪小便宜,因为超额投保、重复投保都不会带来额外的保障,反而会白白地损失保费。 超额投保只是白贴保费 随着居民财富的累积,如今可供市民选择的家财险保额也越来越高,以往家财险定额保单的最高保额规定不超过10万元,而近两年推出的新型家财险,有的保额上限甚至上百万元或根本取消了上限。 然而,家财险保额并非越大越好,一味求大,市民往往最终只能"赔
要全面地探讨交强险的保险人的责任范围,就不能回避保险人的不保事项问题。所谓保险人的不保事项,又称“除外责任”、“免责事由”,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赔偿金的事项,其目的在于对保险所负的赔偿责任范围加以必要的限制,防止保险人承担过重的责任,危及整个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一般说来,无论是商业性的三责险,还是强制性的交强险,均将下列事项作为绝对的不保事项:“被保险车辆因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或政府征用、以及因核子反应、核子能辐射或放射性污染所致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
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按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确定的,如何确定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呢? 首先,家庭财产保险是分项承保、分项理赔的,所以在投保时,各类财产都有自己的保额,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各类财产的损失赔偿要以其自身的保额为限。 其次,由于家庭财产一般无账可查,并且财产的品种、质量 、新旧程度等各不相同,因此,投保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保险金额。同时,保险公司在出险后也有相应的执行规定和标准。 第三,保险金额最好按照家庭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将按照损失
据西班牙《华新报》报道,7月29日,《华新报》记者从位于西班牙巴塞罗那FONDO的巴塞罗那环宇律师事务所了解到一则信息:一名华人在一起保险理赔事件中被某保险公司业务员所骗。目前,该华人已准备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并誓言要揭开该保险公司的骗钱黑幕。 7月30日下午,记者采访了当事人冯先生。冯先生家住巴塞罗那SABADELL(萨巴戴尔)市,SABADELL(萨巴戴尔)市位于巴塞罗那市北部,是巴塞罗那市的卫星城市,目前已有许多华人在该市生活居住。 冯先生是一名生意人。一个半月前,他
自杀,历来是保险赔偿中容易引人关注的话题,那么,被保险人自杀,保险公司到底该不该赔偿呢? 我们来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2001年10月,司机姚某驾驶汽车时使用手机,由于注意力不集中发生车祸,撞伤了两个行人。其中一个行人伤势严重,有生命危险。交通管理部门经过事故现场勘察,认定姚某应负全部责任。姚某得知后,精神恍惚,到后来神志错乱不能自控。还没等事故善后处理完毕,就趁家人不备跳河自杀身亡。事后,姚某家人以姚某跳河前的种种行为表现为依据,向保险公司提交了他生前曾去医院看病治疗以及医生在
根据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临床上使用的药品分为医保统筹内的药品与统筹外药品,统筹外药品为全自费药品。医保药品又分为甲类和乙类,甲类药品可以全额报销,乙类药品需要自己承担10%—30%比例不等。凡不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内的药品,除急诊抢救以外均不能够报销。什么是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药品?具体参见《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报销的药品、以及统筹内药品的自费比例,保险公司报销吗?同样不予报销。 《平安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条款书面列明:“药费指签发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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