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0岁的郭先生在儿子诞生时于某保险公司投保了50万定期寿险和50万的意外伤害保险,想若万一发生不幸可以给孩子一些保障,但投保时图省事将受益人指定为"法定"。2003年1月郭先生与妻子产生矛盾并开始分居,儿子也交由郭先生的父母照顾。2003年3月郭先生在山区驾车时意外坠落导致死亡。
保险公司认定属于保险责任,准备支付100万的保险金。但在保险金的分配问题上郭先生的妻子和父母产生分歧。郭母认为未来郭妻肯定会改嫁,将来可能要自己赡养孩子,故受益人应为父母,而郭妻认为自己才是郭先生的法定继承人。后闹到法庭,法院裁决,郭先生的"法定"受益人属于不确定受益人,保险金作为其遗产来继承,由其妻子、父母和儿子按照《继承法》等额分割。
《继承法》第10条和第12条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作了规定: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其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和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除了家庭纠纷,债务清偿和税收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规定:"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
慧择提示:目前网络投保或意外险受益人多为法定受益人。